“无讼”“厌讼”与“架词设讼”
——中国古代诉讼发展史对当代司法理念的启示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标志性、影响最为深远的价值追求,也贯穿自先秦至明清的礼法体系与治理逻辑,成为古代士大夫与基层官吏共同的社会治理理想。
“无讼”的理念
从思想源头来看,“无讼”理念根植于儒家“礼治”“德治”的核心框架,与“仁政”“大同”的社会理想深度绑定。《论语·颜渊》中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直接奠定了“无讼”作为传统司法最高境界的地位。后来的朱熹在《四书集注》中也讲:“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以无讼为贵。”宋代思想家黄震也警示后人说:“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贻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在儒家看来,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正途,而是礼崩乐坏、教化不足、人心不古的外化。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当通过道德教化、宗法约束、乡里调解,从根源上消弭纷争,让百姓和睦相处。
但是,“无讼”并非简单的“禁止诉讼”,而是一套完整的社会治理目标,强调以伦理纲常规范人际关系,以宗族乡约实现自我管理,以官员教化引导民众行为。在这一理念下,诉讼被贴上负面标签——涉讼者往往被视为“刁顽”“好利”“不顾体面”,主动兴讼更是违背“温良恭俭让”的道德准则。传统社会结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熟人社会的舆论约束、宗法权威与乡老调解,为“无讼”理想提供了现实土壤。官府与士绅不断强化“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观念,将“无讼”塑造成当时的主流价值观,甚至将辖区狱讼稀少、民风淳朴作为官吏考核和青史留名的重要政绩。
然而,“无讼”从始至终更多是一种理想化的治理愿景,而非可完全落地的现实制度。它建立在对人性与社会关系的理想化预设之上,忽视了利益分化、资源稀缺、权利冲突的客观现实。在土地买卖、债务往来、婚姻继承、山林田界等日常纠纷中,利益分歧无法仅靠道德说教彻底化解。随着商品经济的缓慢发展、人口流动的增加、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单纯依赖教谕与调解的治理模式逐渐难以应对现实矛盾。“无讼”理念越是被推崇,越暴露出其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为后续“诉讼爆炸”与民间“架词设讼”埋下了伏笔。
诉讼爆炸的现实
尽管“无讼”理念被官方与主流意识形态反复倡导,但中国古代社会从未真正实现“无讼”。相反,自宋代以来,诉讼数量持续攀升,“诉讼爆炸”已成常态,成为基层司法无法回避的现实。与先秦、秦汉相比,唐宋之后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人口规模、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土地流转加速,租佃关系、借贷关系普遍化,人口增长带来资源竞争的加剧,民间纠纷的数量、类型、复杂程度大幅提升。
以宋代为例,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田地、屋宅、债务、继承等民事纠纷激增,百姓“好讼”“健讼”成为地域社会特征。宋代江南一带不少人家皆备律令,随时学习,欧阳修就曾记载江南东路的歙州(徽州)号称难治,“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据《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文献记载,江南地区的州县官府时常面临“讼风日盛”“庭无虚日”的困境,有的案件甚至积压数年难以审结。例如,南宋时期的平江府(今苏州),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远超唐代,仅土地纠纷一项便占案件总量的三成以上。这种“诉讼爆炸”的态势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层变革紧密相连——随着坊市制度的瓦解、交子等纸币的流通,商业契约关系日益复杂,民众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不得不借助诉讼手段解决争端,传统的“无讼”理想在现实利益的博弈中逐渐让位于对司法救济的实际需求。至明清时期,“诉讼爆炸”现象更为突出。明代中后期,州县衙门“日受词状多至百数十纸”。清代更是“讼案山积”,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纠纷占据案件绝大多数。虽然这些纠纷看似琐碎,却关乎民众基本生存利益,在调解失效、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民众必然选择诉诸官府。
传统“无讼”理念无法遏制诉讼增长的原因在于社会现实与治理理念的根本冲突。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利益的多元化,纠纷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官方缺乏系统化、便捷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道德教化与乡里调解覆盖面有限、约束力不足。当民间自治体系无法定分止争时,民众只能突破“无讼”观念的束缚,寻求公权力来裁判。所谓“鼠牙雀角相争、锥刀必较”,本质上是民众在资源有限、利益冲突的场景下,维护自身权益的理性选择。
“厌讼”的官方态度
面对持续涌入的诉讼案件,古代官方的主流态度并非积极应对,而是强烈的“厌讼”“抑讼”,将诉讼视为治理负担、社会乱象,采取多种手段限制、打压诉讼活动。这种“厌讼”态度,与“无讼”理念看似目标一致,实则源于官僚体系的现实考量。
首先,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使司法成为行政负担。按照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里的说法,州县官就是“一人政府”,大权在手也要权责独负。州县衙门虽有僚属官员,但多数时候是闲置的,这就造成州县官必须百事躬亲而不堪重负。在众多的日常事务中,压在州县官身上的第一重担就是司法工作。所谓“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滑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可以看到,排第一位的,便是理讼。古代州县官集行政、司法、税收、教化职能于一身,事务繁杂,精力有限。大量产生的诉讼案件意味着额外的审理、勘验、调解工作,占用行政资源,影响赋税征收、治安维护等核心任务。因此,州县官必须对狱讼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关乎社稷安稳的命盗要案不能不管,至于户婚田产这等细故小利就可以搁置不理,或者不那么紧要,可以缓缓再说。自然,“息讼”“减讼”成为州县官的首要目标,而非公正高效的裁判。
其次,官方将诉讼与民风败坏绑定,认为“健讼”之人是“刁民”“讼棍”,兴讼是败坏风俗。为维护礼教秩序,官府刻意贬低诉讼价值,通过告示、教化、惩戒等方式,劝导民众“勿争”“勿讼”,将涉讼者置于道德劣势。在实践中,官方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抑讼制度体系。一是限制诉讼时间,实行“放告日”制度,规定每月仅固定几日受理案件,其余时间拒绝收状,从程序上减少案件入口。二是提高诉讼门槛,要求诉状必须符合格式,需专人书写,禁止匿名告状、小事滥诉,对“细故”案件优先驳回,责令乡里调解。三是打压讼师群体,将帮助民众写状、代理诉讼的讼师污蔑为“讼棍”,严厉禁止讼师活动,查禁“讼师秘本”,以刑罚惩治“教唆词讼”,切断民间诉讼支持渠道。四是高压惩戒滥诉,对被认定为“诬告”“妄告”的当事人,施以笞杖、枷号等刑罚,以威慑手段遏制诉讼意愿。
传统社会官方“厌讼”的本质,是以牺牲民众权利救济为代价,降低治理成本。这种态度忽视了纠纷的客观性与权利救济的正当性,将“少办案”等同于“治理好”,看似减少了案件数量,却并未真正地化解矛盾,反而迫使民间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司法程序,催生了更难治理的“架词设讼”现象。
“架词设讼”的民间策略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方严苛的抑讼措施,并未从根本上阻止民众寻求司法救济。在正常的诉讼渠道受阻、权利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保障时,民间逐渐形成了一套“架词设讼”的诉讼策略,它成为民众突破官方限制、进入司法程序的隐秘手段。
“架词设讼”,核心是小事化大、轻事重报、虚饰情节、编造由头,将普通民事纠纷包装成涉及伦理、治安甚至刑事的重大案件,以引起官府重视、突破立案限制。比如,夸大事实,将普通邻里口角、田界纠纷,描述为“恃强凌弱”“聚众斗殴”“霸占产业”,提升案件的严重性;进行伦理捆绑,在户婚、继承纠纷中,刻意强调“不孝”“背德”“乱伦”等情节,利用官府维护礼教的心理,诱使官府受理;通过抱团兴讼,多人联名告状,以“群体事件”姿态施压,降低个人风险,提高受理概率。所谓,百姓投词“大率以假作真,以轻为重,以无为有,捏造妆点,巧词强辩。”又或者“以疾病老死为人命,以微债索逋为劫夺,以产业交易、户婚干连为强占,为悔赖。”
州县官员对于百姓的这套说辞其实也是了解,而且深恶痛绝。李渔在《论一切词讼》中无奈地抱怨道:“好讼之民,敢于张大其词以耸宪听,不虑审断之无稽者,以恃有投状一着为退步耳,原词虽虚,投状近实。以片语之真情,盖弥天之大妄,不患问官不为我用。”老百姓的小利之争需要哄着州县官员受理,因为“恐细事不准,务张大其词以耸上听”。“架词设讼”的出现,并非民众天生“刁顽”,而是制度挤压下的理性选择。官方抬高立案门槛、打压正常诉讼、拒绝受理“细故”,民众若不夸大、不虚构事实,就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在“不架词则案不立、不设讼则理不伸”的现实下,普通百姓只能选择以“谎状”“虚词”打开司法大门。
这种诉讼策略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案件失真,谎状连篇,官府难以查明事实,公正裁断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司法成本更高,虚假陈述、反复诉讼加剧积案,消耗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司法诚信,形成“诬告不治、虚讼成风”的恶性循环。
当代司法应该如何面对积案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经济活动活跃、利益格局调整、人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提升,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人案矛盾成为法院的普遍困境。回顾从“无讼”到“架词设讼”的历史脉络,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压制诉讼必致扭曲,“架词设讼”比“健讼”更难治理,对司法权威与社会秩序的伤害更深。唯有正视纠纷、畅通渠道、多元化解,才是破解积案的正确途径。
古代“无讼”“厌讼”的本质是“官本位”治理,当代司法必须转向“民本位”。要承认诉讼是民众的法定权利,案件增长是社会发展在特定时期的正常现象,不将“少办案”作为政绩,而以公正高效化解纠纷为追求目标。摒弃对诉讼的道德贬低,不贴“滥诉”标签,尊重民众通过司法维护权益的选择,以开放、包容、积极的态度面对案件增长。
现代司法应建立非讼解纷机制先行、诉讼兜底的分层模式,强化基层调解,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作用,将婚姻家庭、邻里、小额债务等简易纠纷化解在诉前。完善仲裁、公证等专业化机制,对接商事、劳动、物业等类型化纠纷。建立“诉调对接”绿色通道,调解成功可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及时转入诉讼,不拖延、不积压。
此外,要杜绝“架词设讼”现象出现现代翻版,需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古代民众“架词设讼”,根本原因是诉讼门槛过高、渠道不畅。当代司法应积极落实两便原则,完善立案登记制,杜绝“立案难”。在优化诉讼程序方面,用好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速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技术支持方面,推进线上诉讼、跨域立案、电子送达,减少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深化司法数字化变革,运用智能分案、类案推送、文书辅助生成等技术,提升审判效率。当诉讼便捷、权利可顺畅救济,民众自然无需夸大、虚构事实,“架词设讼”的土壤便会彻底消失。
结语
从传统“无讼”理想,到“诉讼爆炸”现实,再到官方“厌讼”压制、民间“架词设讼”,中国古代诉讼的发展历史揭示了一条铁律,纠纷发生是社会常态,权利救济是刚性需求,司法的使命不是消灭诉讼,而是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当下,我们面对案件如山的状况,不能重蹈古代抑讼覆辙,而应立足法治现代化,以多元解纷为路径,在程序便民和资源优化的基础上,实现诉权保障与积案化解的平衡,让公平正义可见、可及、可信。
(作者: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何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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