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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新闻中心举行专场记者招待会 三位大法官就司法公正答记者问
2008-07-09 17:15:46

两会新闻中心举行专场记者招待会  三位大法官就司法公正答记者问

作者: 本报记者 刘 岚 李 飞 徐光明  发布时间:2008-03-16 12:04:38







张 军




黄松有




公丕祥




外国记者提问。




本报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


公正与效率明显提升,一审服判率超过九成■

言论自由并非随便侮辱、诽谤他人不受法律监督■

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执行难■

■最高法院有力推动两岸司法合作

■改革为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活力

■司法改革必须采取稳妥、积极的态度 

新闻回放

    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等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主题是司法公正问题。具体问题包括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所做的工作、检察机关在促进司法公正过程中的作用、涉台审判工作的情况、有关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司法公正所采取的措施等。

(张  理)  

主题背景

    司法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实践中,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要接近或达到人们所追求的正义要求,必须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完美结合。

(赵姗姗)  

    在3月1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黄松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就司法公正、执行难、司法改革等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明显提升,一审服判率超过90.01%

    人民日报记者:在这两年的两会舆论调查中,司法公正问题备受关注。请问张军副院长对此怎么看?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目前还有哪些问题?

    张军:5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队伍建设为保障,司法改革为动力,基层建设为基础,全面增强审判能力,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有了明显提升。

    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885万余件,其中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00多万件,比2003年上升了7.17%。5年间,案件大幅度上升,而法官数量没有相应明显增多。与此同时,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审服判率为90.01%,二审维持率为70.84%。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下降了16.63%。一审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比2003年提升了3.63%,强制执行的申请下降了11%。公民提出申诉、上访、信访下降了55.58%。在效率方面,审限内结案率为96.06%,比2003年提升了0.78%。

    以上情况表明,5年来,法院工作无论从质量还是从效率看,都有了明显提升。也正是因为如此,广大人民群众、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率越来越高。在这里,我要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监督和爱护。

    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您所提的问题本身:司法公正仍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完善,全国法院的队伍素质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高,司法的公正却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广泛关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随着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要求也大大提高。公民提起诉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多,每一个诉讼后面都有巨额的利益。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和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是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第二,少数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极少数法官因违法、违纪导致案件裁判不公,这些人员、案件虽然所占比例很低,但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却很大。

    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树立与时俱进、“司法为民”的观念,不断增强我们的司法能力,提高我们的司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待和要求;此外,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乃至彻底杜绝司法不公现象。

    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是说随便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不受法律追究

    美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我想问一个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很多中国老百姓想向外国记者表达一些对中国的看法,这也是一种犯罪吗?

    张军: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都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如果按照您所讲的情况,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受到法律保护。我想,全中国人民都深切地体会到这样一种行使权利的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地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

    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执行难

    法制日报记者:执行难作为一大顽疾已经难住人们很多年,执行难究竟难在哪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现在解决得怎么样了?

    黄松有: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难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有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执行环境的问题,有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的问题,有执行人员素质和人力、物力不足的问题等等。因此,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采取了许多措施,主要是: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二、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通过增加债务人的违法失信成本,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三、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四、大力推行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五、积极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六、推进执行改革,努力形成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和分权制约的工作机制。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

    经过多方努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已经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去年执结的案件已经超过新收的案件,达到211万多件,执行到位金额近4000亿元,未结案明显减少。可以说,执行难问题已经有所缓解。

    利用这个机会,我想澄清一种认识。有的人认为,判决后实现不了债权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而民事活动常常是有风险的,有纠纷打了官司,也只是在法律上明确了谁对谁错,至于判决确定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还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执行。如果没有,这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就像病人死了,不存在抢救难的问题,而是抢救不了。对于这类长期丧失执行条件的案件,叫做执行不能,不是靠加大力度就能挤出钱来的,债权人拿不到钱生活有困难怎么办?那是要研究其他办法来解决的问题,如通过国家的救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最高法院有力推动两岸司法合作

    中国华艺广播公司记者:目前,海峡两岸的司法部门有哪些沟通的渠道?已经展开了哪些合作?有没有合作的案例?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涉台审判工作。早在1988年,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流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次年又发布了《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公告》。

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

    自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已经达到了200余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

    改革为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活力

    人民法院报记者: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作为江苏高院院长,请问江苏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有哪些探索?取得哪些成果?下一步有何打算?

    公丕祥:近几年,法院改革给法院工作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促进了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把握方向、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

    一是坚持法院改革的正确方向。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基本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如何来破解这个司法难题?出路在改革。因此,我们江苏法院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几年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的改革举措,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是明确法院改革的基本目标。法院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时进一步研究思考这个总目标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突出问题入手,严格司法管理、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从影响司法效率的一些关键环节入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审限管理,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三是突出改革的一些主要领域,或叫重点领域。我们知道,法院改革大体上是两个层面,一个是体制性的司法改革,一个是机制性的司法改革。作为地方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和重心是放在改革完善司法公正机制上。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执行问题、诉讼信访的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更好地落实了司法为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审判组织工作机制改革,包括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合议庭的工作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机制改革等;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组织,经过调查研究,建立了包括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考核、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务能力考核等全方位的审判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江苏法院有10家法院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其中有3家是最高法院试点法院,有5家是省级试点,应该讲效果都比较好。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江苏法院将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稳步地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当前,我们正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要求做两件事,第一件是对江苏法院“二五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已经确定的53项改革任务中已经完成的重在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正在进行的改革任务主要是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第二件事,就是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思考下一步深化法院司法改革的思路和举措。总之,一定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地稳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建设具有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奋斗。

    司法改革必须采取稳妥、积极的态度 

    澳门澳亚卫视记者: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请介绍一下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以来的有关情况。另外请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有什么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张军:根据中央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项重大改革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年来进展顺利,效果良好,衔接也很平稳。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也都表示满意,并且给予赞扬。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旧的工作模式已不足以适应新的变化,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代表大会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十七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在这样一个目标的指引下,要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在已经出台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继续深化和落实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的新情况,围绕着司法职权配置、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

    司法改革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采取稳妥、积极的态度,如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应先修改法律,再由司法实践去运行、实施,自上而下,确保稳妥运行。

    南京“彭宇案”已达成和解协议

    新华社记者: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没有经过二审就以调解结案了,但是“彭宇案”的影响至今仍然没有清除,请问公院长对此如何解释?能给我们讲讲“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吗?

    公丕祥:你刚才提到没有经过二审,实际上是有二审的。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案件最后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照片:本报记者刘曼摄  

  (照片:本报记者曹颖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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