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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发言摘登(之一)
2008-08-28 10:40:32

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发言摘登(之一)

发布时间:2008-08-28 08:43:0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康为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玉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肉孜·司马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 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南 英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忠厚




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苏 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晓阳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康为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艰苦探索,逐步建设和确定的,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时代的使命。实践已经证明,这条道路是完全正确的。在如何实行法治、实行什么样的法治这一重大问题上,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的法治建设才有希望,法治才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强保障,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主张和愿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法治建设道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有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按照“一府两院”的宪法架构,走一条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我们必须在思想上明确: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将管理国家的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把化解矛盾作为审执工作的目标和着力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玉华

    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基本手段就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专门化解矛盾的机关所具有的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等优势,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但当事人仍然对裁判结果不满意、不认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的法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仅仅满足于走完程序,满足于实现形式上的公正,而没有从根本上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化解矛盾是比依法裁判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应当树立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思想,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2.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在依法、公正、及时审判处理案件的同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要努力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想方设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一切围绕化解矛盾,一切为了化解矛盾,既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努力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3.要坚持调解优先。调解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我们必须大力加强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等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调解方法,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政治优势。我们要通过卓有成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使党委充分认识到司法手段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多地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新疆各级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肉孜·司马义

    周永康同志指出:“在全部政法工作中,政法队伍建设是根本”。面对反分裂反恐怖斗争的严峻形势,新疆法院队伍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更为突出。血的事实不断警示我们,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对我们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法律实施构成最大危害和最直接威胁。对新疆法院各族干警来说,在严峻而复杂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形势下,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严惩“三股势力”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在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治安形势需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充分考虑群众的感受,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要紧紧围绕旗帜方向问题,坚持不懈地着力于思想政治建设。各民族领导干部首先要用政治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要用政治家的观点审视法院工作,引导各族干警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坚定性,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法、心中有人民、心中有正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

    要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问题,坚持不懈地着力于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组成部分。法官只有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前提下,善于从社会、法律、群众的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才能在审理案件中既讲求法律效果,又讲求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才能把案件办成营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诉讼氛围的“和谐案”。

    要紧紧围绕树立法院形象问题,坚持不懈地着力于纪律作风建设。抓队伍建设要大兴干事创业之风,大兴学习钻研之风,大兴公正廉洁之风,大兴文明和谐之风,大兴严谨务实之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做华而不实的表面文章。

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要真正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就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彻底摒弃各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司法理念和习惯做法。结合广大法官的思想实际,当前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一是要在如何认识西方司法制度问题上解放思想。在借鉴学习西方法治观念和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好的经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治建设的实际,不能盲目照搬,更不能一味崇拜。世界上没有哪一种司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经济制度、发展阶段有很大不同,这就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去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

    二是在如何把握审判独立问题上解放思想。审判独立绝不是审判孤立,绝不意味着可以不要党的领导、不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要从思想误区中解放出来,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是要在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问题上解放思想。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不断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正确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就要摒弃适用法律上的机械法条主义,做到法在心中,而不是法条在心中,全面把握法律的精髓和立法的本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还要做到在如何确立法院工作标准问题上解放思想、在适用什么样的审判模式问题上解放思想、在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关系问题上解放思想、在推进审判公开问题上解放思想、在如何处理调判关系问题上解放思想、在新时期法官还要不要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问题上解放思想。

提高司法公信 增强司法权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  奇

    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人民法院的业绩,必须由人民来评价。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民的信任和满意,只能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热情、文明的司法服务去赢得,靠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来保证。在对待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上,要解决好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反差,首要的是解决好法院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坚持把端正执法思想作为首要前提,切实加强法官的人民性教育,使广大法官从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进一步解决好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根本问题。要使广大法官铭记,为什么法院前面要加上“人民”二字,更自觉地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关注涉案的民生问题。

    要始终把法院工作放到全局中来谋划、来推动。法院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特殊性、终局性,同时又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息息相关,有很强的关联性、全局性、保障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三个至上”,牢牢把握审判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在服务大局中谋求法院工作的发展,司法的地位和公信力才能得以增强。

    要围绕诉讼经济和诉讼便利,丰富司法为民举措,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增强司法的亲和力。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要求我们必须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

    司法公正是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手段。确保司法公正,一是必须狠抓廉洁司法,二是必须强化审判管理。我们的人80%在基层,案件的90%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也在基层。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改善基层的司法环境,确保基层单位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践行“三个至上”  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南  英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确立,是党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的深化,是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包括司法实践活动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

     “三个至上”体现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其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入地理解“三个至上”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推动新时期人民法院事业与时俱进的政治保障,是司法工作的准则和灵魂。

    “三个至上”体现到司法工作中,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和追求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个效果”是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不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政治效果涉及司法工作政治方向问题,是司法工作的政治要求,重点在于保证党的意志、主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社会效果涉及司法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问题,是司法工作的社会属性和衡量标准,重点在于使司法工作满足社会对司法的合理性、公正性的要求;法律效果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工作的法律属性和评价依据,重点在于使裁判符合法律的精神。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牢牢把握其内在统一性,防止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的倾向。既要注意防止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无视社会发展变化,将司法简单化、片面化、极端化和脱离社会发展实际的理想化倾向,又要注意防止无视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范围,以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由行违法之实,以牺牲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权威性为代价,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简单化、庸俗化、片面化的倾向。

    我们要统筹兼顾各种利益需求,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妥善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追求三者的最佳结合。

以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法院工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忠厚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指导方针。

    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确立促进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为此,我们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中,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举办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论坛”;采取走出去的办法,赴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省高院学习先进经验;及时举办了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班,深入贯彻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并邀请省委、最高法院领导分别进行了深化省情认识和树立“科学的司法正义观”的专题辅导;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进行访谈、设置征求意见箱、开辟网上征求意见栏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收集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立足江西法院实际,制定了全省法院五年发展规划,提出了围绕公正抓审判、围绕五严抓队伍、围绕创新抓改革、围绕制度抓管理、围绕五化抓基础的“五个围绕”的工作思路,通过五个方面的具体举措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江西法院从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入手,以科学的政绩观为指导,以注重办案质量和实效、追求案结事了、实现群众满意为考核标准和目标,积极探索人性化的科学管理方式,不断创新队伍管理机制,激发队伍的发展活力。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高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正在着手建立以下三项制度:一是全省法院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办法,二是全省法院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三是省法院机关工作(司法)绩效考核办法。此外,在坚持统一考试、公开招录新进人员制度,继续完善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制度的同时,开始建立和实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优秀法官遴选和上派下挂制度,省高院已经出台了新进人员下基层锻炼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不断促进队伍司法能力的提升,进而促进全省法院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军法工作发展进步

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苏  勇

    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和思想理论观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军法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具体讲,就是要做到“五个必须”:

    1.必须把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军法工作的根本任务。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军队政法工作与生俱来的政治使命,必须把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确保部队纯洁巩固作为军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我们要始终做到高举旗帜、听党指挥,确保我军永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2.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谋划推进军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中心,是我军军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必须始终坚持、牢牢把握。下一步我们要针对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军队和平时期经常性实践活动的实际,深入探索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法工作的特点规律,在服务保障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中作出新贡献。

    3.必须把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第一责任。对于新形势下的军队建设而言,安全是保底工程,稳定是基本要求,和谐是更高境界,三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我们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稳定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面对当前安全工作遇到的严峻挑战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对军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树立积极作为的思想。

    4.必须切实维护好部队和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是军队政法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军法工作的目标追求。涉军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综合的社会效益,对于促进社会和部队安全稳定,促进双拥共建工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5.必须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军法干部队伍。我们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军法干部队伍,努力为军法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晓阳

    通过学习研讨,我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我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和思考,就如何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谈谈个人的认识。

    坚持公正公开,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根本方法。多年来,我们一直把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环节。

    强化诉讼调解,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不断探索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定纷止争、便捷诉讼方面的作用,将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执行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在司法鉴定和申诉立案审查听证环节引入调解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力争案结事了。

    加强信访工作,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方法。特案审查机制是我省法院的创举,从2004年开始实行。即在法院内部组成由院、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的特案审查组,赋予缠访老户在特案审查组中选择3名法官审查其案件的权利。3名法官分别阅卷,独立提出审查意见,最后集体研究作出结论。由于是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官,从心理上相对比较信任,可较好的达到息诉罢访目的。

    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是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本质要求。青海地广人稀,许多地处边远的农牧民群众因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原因,迫切需要我们把法庭延伸到他们身边。如何正确处理被动启动程序与主动服务群众的关系,成为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坚持人民法庭实行法庭直接立案,一部分法庭负责执行本法庭审结的案件,以及时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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