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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发言摘登(之二)
2008-08-29 10:35:06

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发言摘登(之二)

发布时间:2008-08-29 08:21: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文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玉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 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少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 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王记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华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梁明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文显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标准。要大力强化法官的审判质量意识,把审判质量作为法官职业责任的核心内容,贯穿和体现到法官的全部职业行为中,使广大法官像爱护生命一样珍视审判质量。

    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关键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和社情的审执工作质量观。例如,民事审判的质量观:通过维护和促进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安全、公正、效率的财产关系,自由公正、诚实守信的契约关系,自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制裁侵权行为、追求违约责任、修复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妥善处理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

    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证审判质量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审判组织的职权和责任,在保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注意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并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审判委员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把关作用,尽可能减少案件裁判的错误和瑕疵,提高办案质量。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都要从自身做起,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到审判第一线,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直接监督。要建立健全二审、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分析评查制度,并以此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对合议庭的审判监督,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坚决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要着力增强法官驾驭庭审、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论证说理、制作裁判文书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玉顺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针。

    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自身职能特点,通过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保障公平正义,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我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更加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全省发展大局,以审判工作保障和推动全省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法审理好企业兼并、产权转让等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进工业强省战略。依法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推动科技成果的运用,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依法审理好买卖、租赁、借款、保险等商业纠纷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法律支持。最近,四川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又专门研究了灾后重建问题,提出了“一手抓灾后重建,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思路。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全面启动,一批涉地震灾害案件已经陆续诉讼到法院。我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社会和谐是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今年上半年,我们将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突破口,开展了“集中处理进京到省非正常访、重信重访”专项活动。全省法院通过排查确定了2537件重点案件,通过全面动员、全员参与、领导包案,经过承办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彻底复查甄别,逐案作出唯一明确的法律结论。在此基础上,所有包案人员、包案领导带案下访,调动各种资源帮助息诉罢访。经过艰苦努力,目前已结案2181件,占85.96%,已息诉1630件,占64.25%。

要注意维护基层司法权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 鄂

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重心是深入推进基层工作,维护基层司法权威。

    就广东法院而言,在加强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建设方面,近些年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各地法院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珠三角发达地区法院办案任务极其繁重,案多人少问题突出。一些法院一线法官虽人均年结案超过300件,但仍无法完成全年办案任务。粤东、粤西、粤北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日益突出,许多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改善办公条件存在许多困难。全省普遍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各地法院在落实提高干警待遇方面普遍存在着办法不多、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各地法院司法水平参差不齐,审判质量效率差别较大,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任务的重点和方向各不相同。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指导基层工作方面,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及时帮助各地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努力督促各地法院深入推进基层工作。为有效解决各地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今年上半年,我们建立了“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机制,实行珠三角地区法院与其他欠发达地区法院间互帮互助,在物质装备、支援办案、队伍培训等方面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努力推动全省各地基层法院工作的均衡、科学发展。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如何有效维护基层法院的权威?关键是要抓好三个方面:一是要依法支持基层的公正裁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裁判,要坚决维护。特别是对于其中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处于“两可”情况的裁判,不能轻易改判,而要尽力通过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一审法院的裁判。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指导、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水平。三是要加强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积极开展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专题调研,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指导性意见,统一司法标准。

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少平

今年以来,天津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努力走在全国前列”的主题实践活动,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首先注重在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上下工夫。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我们立足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引导广大干警从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审判效率的思想认识中解放出来,从妨碍树立司法公信力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不利于调动广大干警积极性、创造性的思想认识中解放出来,破除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思想观念,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破除小进即满的思想观念,坚持海纳百川、勇攀高峰;破除畏葸不前、无所作为的思想观念,坚持迎难而上、锐意进取。

    其次注重在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上下工夫。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和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全市法院推行建立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主动地提供司法服务,答疑解惑,排忧解难。为满足司法和谐、案结事了的要求,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争创一流调解”工作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审判作风存在的问题,加强细节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有力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注重在增强干警司法能力上下工夫。我们以提高队伍素质为重点,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强化业绩考核,建立健全法官业绩考评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二是强化廉政素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预防及惩处机制,增强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运行失察失序。三是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司法权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  溯

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取决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工作成效,又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提高司法过程及司法结果的公信力。首先,强化公正意识,在提高审判质量上下工夫。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通过强化审判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案例指导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审判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深入辨法析理,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加强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司法统一。同时,自觉把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思考和谋划,始终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以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来提升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其次,强化审限意识,在提高效率上下工夫。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防止案件久拖不结;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宣判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进一步完善流程管理有关规定,以严格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再次,强化民本意识,在落实司法为民上下工夫。不断丰富并切实抓好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各项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涉诉信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第四,强化规范意识,在司法规范化建设上下工夫。深入落实《法官行为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强化对司法人员业内、业外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树立人民法官公正、规范、廉洁的良好形象。

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各项工作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王记文

当前,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推动法院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把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各个工作环节。

    一是要在始终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上下工夫。必须对实践中存在的忽视或者弱化党的领导的倾向、消极对待甚至抵触上级党委指示的情形、用西方“三权鼎立”观念来评价我国司法制度和盲目强调与西方司法制度接轨等方面的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认真进行清理,从而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党的领导意识。

    二是要在始终确保司法为民上下工夫。近年来,新疆法院出台了很多为民、便民、利民、护民的制度措施,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欢迎。但是审判质量、办案效率、审判作风等方面还是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自身建设中,要把关心群众、理解群众、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作为重要的立足点和工作方法,必须以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多少纠纷和实际问题、是否方便了群众诉讼、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是否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最终标准。

    三要在始终确保实现公平正义上下工夫。我们党一直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贯彻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四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同时,从反分裂斗争实际需要出发,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必须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司法工作专业化与坚持群众路线等五个方面的关系。

完善制度增强司法权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华璞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充分表明,我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是逐步发展而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是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司法机关的新要求,是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司法机关的新期待。“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公正、高效”,实际上讲的就是司法公信力,而“权威”则讲的是司法权威。因此,我们研究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的问题,实际上是研究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问题,即从制度的安排和设计上同时解决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强的问题。因此,一是将两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的权利,作为对当事人最后的权利救济。因为,现在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有再审的需求,而且申诉量又比较大,应当从司法资源的配置上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二是建立职业素养较高的法官队伍,要提高法官队伍的素养,必须提高法官的待遇,否则不可能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中来,提高法官的素质也会变成一句空话;三是要建立法院的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证法院办公办案所必须的经费和条件,否则法院不可能做到公正审判。当前,只要安排设计好这三项制度,就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强的问题,就能够较好地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梁明远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新形势下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

    首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

    其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搞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社会对法治的需求空前强烈。法律因为本身具有的稳定性、明确性、普遍性,总是会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难以涵盖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片面强调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不仅不现实,而且最终也将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中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顺应了时代的需要,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在立法不够完善、社会矛盾相对突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条件下,我们必须自觉地将审判工作置于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去谋划,努力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内在要求。法律条文是死的,但社会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有些审判从表面上看是依法裁判,但社会效果并不一定会好,如果单纯考虑法律效果,则可能将矛盾推向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审判工作必须对社情民意有一个基本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一个准确认识,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要通过案件的审理,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司法实践中,只有强化公开意识,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工作公信力,才能使“两个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只有强化监督意识,才能确保严肃办案、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只有加强司法宣传,才能切实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职能、理解法院工作、相信法院裁判,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入基层  贴近群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以及社会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

    首先要贴近群众,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审判活动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到老百姓,这样更贴近实际、更贴近群众,更贴近我们称之为草根阶层的特殊困难群体,更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云南属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80%的案件和法官都在基层,今年以来,我们提出基层法院和中心法庭应当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这80%的法官都到基层,到老百姓中间去开庭和审判,让老百姓直接感受到我们的存在。

    其次要急群众之所急,建立在案件繁简分流基础上的速裁机制。“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推广速裁、强调调解,都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老百姓是欢迎的。目前,我们已经在部分区县法院试点建立在案件繁简分流基础上的速裁机制。我们强调速裁一是要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案件不能久拖不决、久调不决;二是不能机械执行立审分离和审执分离的原则,收、立案以方便群众、方便诉讼为原则,而且在案件审理和调解阶段就考虑执行,多数速裁案件,力争做到即时清结。

    三要重点解决涉诉困难群众的执行难问题。我们做过一个统计,在云南,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大概占全部未执行案件的三分之一,而这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大都属于生活困难的群众。为切实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执行难问题,目前我们在宣威市和政府一起研究了一个新路子,即在政府主导下设立一个由法院参与的执行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政府主导,面向全社会募集,以此来解决一些生活无着落、医疗无保障的涉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执行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与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相衔接,同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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