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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发言摘登(之四)
2008-09-01 11:00:40

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发言摘登(之四)

发布时间:2008-09-01 08:35:3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 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 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少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左世忠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 赵建东


紧抓司法公正 树立司法权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应  勇

    司法公信的提高与司法权威的增强,有赖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社会法治意识的全面增强,群众法治素养的有效培育。但是,最为根本和关键的则在于法院自身的司法公正,这是主要矛盾,司法不公又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根本,以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一是要构建全方位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让司法公正“有保障”、“可信赖”。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探索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着力规范依法纠错机制,健全胜诉权益兑现机制。

    二是要以司法民主促进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可感受”。以往,我们注重埋头打造“围墙内的公正”,而忽略了与群众的情感交流,影响了司法公信与权威的群众基础。要通过司法民主,努力让司法公正“墙内开花墙外也香”,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每一名法官的言行举止中感受到司法的亲和,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便民亲和、干净廉洁的形象,让法院成为百姓心目中最公平、最讲理、最文明的场所。

    三是要以队伍素质和司法廉洁为保证,让司法公正“靠得住、信得过”。保证司法公正最关键也是最活跃的因素是司法队伍,没有一支拉得出,打得响,赢得住的队伍,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司法队伍建设的加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组织保障,必须确保法官队伍“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确保脱产培训时间和培训资金,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干警个人业绩考评体系,研制开发法官(干部)业绩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对每个干警工作情况作出及时、准确、定量的反映分析。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  勇

    “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和重要指导思想。当前,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更新司法观念。首先要更新司法公正的观念。个案实体公正不是绝对的,也不是相对的,而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只有在个案的上诉或再审程序中,才能评判裁判是否是公正的。其次要更新司法高效的观念。司法审判不是探求科学真理,而是要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以便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关系。第三要更新司法权威的观念。司法审判解决的大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价值难题,审判过程本身就是在整合、理清这些见解纷纭的价值观念。

    二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要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建立诉前劝导机制,健全审前准备机制,建立以解决诉讼争点为主导的庭审机制,完善案件评议、裁判机制,努力实现案件在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

    三是努力推动诉外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建立以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和律师界等为主体,以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为化解方式的多元化社会纠纷防控化解新体制新机制,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社会协同的诉外矛盾纠纷防控化解新格局。

    四是改革司法解释体制,构建中国特色判例指导制度。为了适应审判规律与新型案件增多的要求,解决法制统一性与地方多样性的关系,我们应当建立起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另外,我们还应该建立以三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法官任职和退休年龄制度。

做好法院工作 维护人民权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今年以来,陕西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三级法院紧紧抓住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根本,举办了不同层级、多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开展了理论学习宣讲、典型宣传、警示教育、以案析理等活动,重点解决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更加明确;二是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的理念更加明晰;三是对改进审判作风的方向和着力点有了新的认识。思想水平的提高和理念的转变,对开创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就坚持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谈点学习体会。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根本原因,是对维护人民权益这个法院工作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贯彻不到位。近年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但总体上看,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司法权威面临严峻挑战。主要原因归结到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决策、司法实践、司法改革、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还有差距。

    二、坚持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工作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是首要的、根本的问题,对此,首先应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次要准确把握以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的基本要求,最终要不断增强维护人民权益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维护司法权威 构建和谐社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少三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为了回应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从最高法院到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在多个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客观地讲,这些成绩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不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高。如何提升司法的公信度和群众的满意度,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解决这一重大课题,我认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严格、公正、高效执法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根本前提。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只有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处理,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才能赢得群众的广泛信赖和尊重。

    二、坚持司法为民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群众基础。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只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才能不断拉近社会公众与司法的距离,赢得群众对司法的支持和信任。

    三、坚持抓好队伍建设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组织保障。可以说,法官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决定了司法的形象,也直接影响着司法威信的树立。因此,只有培养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受社会尊重的法官队伍,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在群众心目中的可信度。

    四、坚持优化执法环境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外部条件。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为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正确认识和实践“三个至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左世忠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深刻揭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集中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鲜明地回答了“为谁掌权、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一根本问题,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人民性、确定的法律性。把“三个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对于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三个至上”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容割裂。“三个至上”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基本执政理念,而且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联,相辅相成,其中宪法法律是手段,人民利益是目的,党的事业是载体,它们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强化任何一个至上,就等于是在实现另外两个至上;而削弱任何一个至上,也就是对另外两个至上的损害。

    二、“三个至上”内容各有侧重,不容偏颇。尽管“三个至上”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目的上具有同向性,是从不同角度审视同一问题的结果,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层面,其在理论上都能自成体系,在实践上都各具特色,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三、“三个至上”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不容虚置。各级法院必须把坚持“三个至上”作为重大的政治原则和重要的政治责任,不断深化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认识,准确把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司法权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都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工作中形成的,使人民群众信任和服从司法行为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存在于民众心中。司法公信力指向的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程度,而司法权威指向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决的自觉服从程度。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增强司法权威讲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满意度。

    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围绕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把各级法院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向统一到“三个至上”的要求上来,强化党的领导观念、服务大局的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开展。

    二是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了队伍工作作风建设,从队伍纪律作风抓起,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着力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在强化司法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法官下访工作。

    三是强化以案件质量监督为核心的司法管理。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我们制定各类案件庭审规程,规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了案件质量的评估制度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法官业绩的考评制度。

    四是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司法为民的基础。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法官管理、庭审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进科技法庭建设,开展科技强院,不断提高基层司法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  赵建东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和谐,就是要通过协调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将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司法政策,并不是应时的提法和权宜之计,具有深刻的法理渊源。正确认识和把握法院工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工作的职能决定了审判活动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必须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当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一种审判技巧,更重要的是涉及审判观念,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大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的裁判,审判质量才能提高,司法公正才能实现。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认识和把握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有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立法固有的局限性;审判作风难以保证结果公正;机械适用法律,判决结果背离社会主流价值;把社会效果片面化、绝对化;个人的“司法需求”与法治社会存在偏差。

    三、正确把握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我们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审判公开意识,提高法院工作公信度;坚持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加强司法调解、协调工作;拓展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渠道;正确把握维系社会效果的“度”;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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