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巡视检查,发现了278件超级别管辖案件,找出了9个方面的存在问题,分析了6个方面的成因,指出了3个方面的危害结果,拟出台3项制度从根本上进行治理——这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进行巡视的初步成果。
从今年5月30日到6月20日,吉林高院组织院监察室、立案庭,并从省高院机关、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抽调12名责任心强、富有审判经验的同志,组成4个检查组,利用20天时间,对全省法院近两年来执行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集中巡视。巡视中,检查组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直接检查相结合、接受举报与逐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侧重直接到受检法院立案庭翻阅立案登记簿、收费票据和案卷材料,摸第一手材料,先后检查了11个中级法院、分院和80个基层法院,结果查出超级别管辖案件278件,个别基层法院采取分解标的额、一案拆成数案、违规受理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等9个方面的存在问题,剖析了受经济利益驱动、迫于外部压力、将终审裁判权压在本辖区需要等6个方面的产生原因,指出了违反审判纪律,影响公正司法,容易导致以案谋私、司法不廉等3个方面危害结果。
7月底,吉林高院召开党组会听取了院立案庭、监察室关于对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进行巡视的情况汇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院党组讨论决定,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将巡视发现的问题,点名道姓,具体通报全省,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完善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积极从制度机制上长远地来解决问题。
吉林高院党组决定就此建立3项制度:一是鉴于指定管辖审批较乱的问题,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参加的指定管辖工作领导小组,对指定级别管辖实行集体审批;二是鉴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商事案件存在标的额较小的问题,根据吉林省委关于向县区下放权力,搞活县域经济的指示精神和最高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充分调研讨论后重新调整基层法院管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额度,在过去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层法院管辖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度;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制定违反级别管辖的纪律处分办法。
目前,吉林高院正在抓紧调研起草有关制度,准备在8月中旬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讨论修改并在媒体上公布,请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