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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07-02-06 11:40:21

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07-02-06 08:48:51


宠物店狗

窜入学校

老师受惊

摔伤获赔

    一家宠物店的狗窜入学校,一位女教师受惊吓摔倒受伤,2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宠物店店主吴某赔偿女教师医疗费、误工费等8.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5年8月21日,黄浦区一家宠物店的狗窜入附近一所学校,宠物店店主吴某等人也随之追入校内,正在校内行走的女教师,见狗窜来,避让不及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胫骨上端骨髓挫伤、右膝髌骨积血。女教师将宠物店店主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某管理的狗窜入学校,致女教师人身受到伤害,受害人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按司法鉴定结论依据,可予支持。伤害事实的发生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法院予以酌情处理。

(顾建国)  

虚开增值

税发票

骗取出口

退税款

    2月5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兆荣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庄志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黄兆荣利用化名黄知恩和泉州市百合花轻工发展公司总经理的虚假身份,伙同庄志雄及许建雄(在逃),先后通过苏青峰(已判刑)、许金錶(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交纳9%至11%的开票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493万多元,税额83.8万元,价税合计576.8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兆荣、庄志雄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春笋)  

违反银行

管理法规

提供客户

资料获刑

    为储户保密是银行职员应尽的义务,河南省郑州市某银行实习职员李娜娜,却应男友袁林请托,向其提供储户信息资料。2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被告人李娜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李娜娜的男友袁林自编一身份证号码,找到在银行实习的李娜娜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对应的信用卡卡号,李娜娜违反银行规定,向袁林提供了储户张某的信用卡卡号。袁林试出储户张某信用卡的密码后,多次通过电话转账的方式将张某信用卡内的存款约4.7万元盗走,为他人或自己交电话费,从中获利3万多元。6月30日,李娜娜投案自首。次日,袁林被抓获归案。7月5日,李娜娜的家属退还受害人经济损失4.7万元。

    (张胜利  连  静  马伟利)  

夜间工地

盗取柴油

低价出售

非法牟利

    凭借在加油站工作过的经验,被告人朱葆栋深夜频繁出动,瞄准工地上的挖土机、推土机和压路机下手,大肆盗窃柴油,2月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初,被告人朱葆栋与他人分工合作,趁夜深人静之机,驾驶厢式货车游荡于工地,看到有挖土机、推土机和压路机,便取出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挖土机等的油箱盖,将里面的柴油尽数灌到预备的空桶内,随后搬上厢式货车逃之夭夭。朱葆栋等将窃得的柴油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11月5日凌晨,当朱葆栋在一工地准备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经查,发现厢式货车上有十多个空油桶及一根吸油管。朱葆栋利用上述手法先后6次在工地上窃得价值7500余元的柴油。

(万剑峰)  

盗窃得手

又放火

两罪并罚

进班房

    远亲不如近邻,可被告人朱海霞却在窃取邻居财物后,又故意放火毁灭证据。2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海霞乘本村村民范某不备,将其家中钥匙偷走,然后到其家中盗窃现金1700元、4张面额为2.5万元无密码存折和范某夫妇的身份证。为毁灭证据掩盖罪行,朱海霞将范某家的床单点燃,致使其电视机、VCD、桌子、床等物品烧坏,折合价值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为毁灭证据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放火罪,鉴于案发后能积极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范中芳)  

采矿挖土

形成水坑

未能填平

溺死村民

    2月5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郑某家人4万元。

    2004年3月10日,被告蔡某在漳浦县万安农场南景作业区的一块农田上非法开采高岭土,形成一个大水坑,之后一直未及时复填平整。2006年6月19日,当地村民郑某在放牛时,不慎掉入该大水坑中,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蔡某在采矿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郑某陷入水坑溺水身亡。依据过错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蔡某承担25%的责任,支付原告4万元的赔偿。  (张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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