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龙州县物价局原局长赵恒罚金1万元。
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赵恒在担任龙州县物价局局长期间,在没有弄清款项发放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将单位收取的调节基金、评估费、咨询费、培训费、年审费、证照费、许可证费等款项共计24万余元,以“生活补贴”等名义集体私分给该局干部职工。案发后,在审计部门的审查过程中,赵恒退出自己分得的全部非法所得1.1万余元,该局干部职工退出10.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恒在担任龙州县物价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用单位名义以“补贴”的形式私分给个人,其数额已达到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赵恒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赃,酌情可予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