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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3 14:20:15

 

发布时间:2008-07-23 08:31:31


杀害见义勇为英雄三名歹徒被判无期

    7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决杀害见义勇为英雄戴俊的3名凶手陈庆华、武金峰、孙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处罚金5万余元。

    2007年6月26日晚,陈庆华、武金峰、孙震预谋抢劫。21时30分许,3人在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自来水公司附近,发现女子孙某孤身行走,遂上前实施抢劫。孙震抢包时,遭孙某反抗,陈庆华、武金峰见状即持刀对孙某进行威逼。此时,路经此处的江苏籍企业家戴俊挺身而出予以制止,陈庆华、武金峰持刀分别朝戴俊猛刺数刀,作案后3人逃离现场,致戴俊当场死亡。经鉴定,戴俊系被刺伤致肺破裂、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西安警方很快将3名凶手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陈庆华等3人曾作案多起。最终,西安市中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判处陈庆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1万元;以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判处武金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4万元;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孙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1万元。

(石  训)  

连续三次入室抢劫四被告人各领徒刑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发案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南社区公开宣判一起入户抢劫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杨涛、张晓、朱冲、张飞的上诉,维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11日凌晨,杨涛、朱冲、张飞和张晓、田国庆(在逃)、田雷刚(已劳教)、张园(已劳教)在咸阳市秦都区入室抢劫,打伤两人,抢走现金380余元和电子词典一部。15日凌晨,杨涛、朱冲、张飞和张晓先入室抢劫,抢得价值640元的手机一部和现金70多元。随后,再次入室抢劫现金800余元及价值共计1350元的手机两部,并将两名被害人轮奸。法院一审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晓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朱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

(朱云峰  王琪轩)  

酒后过桥不慎摔落双目失明桥主担责

    7月22日,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祁正春诉被告丁文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宣判,法院最终判令丁文忠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赔偿祁正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丁文忠在昌宁县卡斯河上架设一简易木桥,自己管理自己收费。2007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祁正春与他人酒后骑着摩托车要过桥回家时,被丁文忠劝阻。在祁正春等人极力要求下,丁文忠碍于情面拉起栏杆放行。不料,祁正春过桥中不慎坠落桥下,造成双目失明。有关部门鉴定证实,祁正春属1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为此,祁正春将丁文忠告到法院,要求丁文忠承担50%责任,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8.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祁正春酒后驾车过桥,应该预见桥面湿滑潜在危险,但其不听劝阻执意过桥,坠落致残,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丁文忠架设桥梁,管理收费,对该桥右边无防护栏、夜间桥面湿滑等危险理应预见而未制止,因此其虽未向祁正春收费,但客观上已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故应对祁正春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  瑶  杨中学)  

蟊贼盗撬取款机没有得逞也领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农民康永春撬银行取款机盗钱,日前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28岁的康永春系巴林左旗隆昌镇二八地村农民,被捕前曾在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四道沟村打工,虽然年轻力壮,但总觉得靠卖力气挣钱不能发家致富。一次偶然的机会,康永春在霍林郭勒市从农业银行前路过时,见有许多人从自动取款机里取款,于是便打起了撬损取款机从中盗钱的主意。

    2007年7月10日23时许,正当康永春撬损取款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遂仓皇逃走。之后,康永春回到巴林左旗。2008年5月4日1时许,康永春又携带锤子、撬棍来到巴林左旗,在农业银行营业厅前再次撬损自动取款机,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却未能撬开,反而被取款机上的监控器拍摄下了作案全过程。次日,康永春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30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康永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安  健)  

车门没关学生摔伤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行驶中的公交车辆后门未关,导致乘客跳车摔伤。7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放学后乘坐5路公交车回家。当车行至焦作市民主路一网吧附近时,因该车后车门卡住没有关上,王某和同学看到这一情况后打赌,看谁敢从车上跳下。随后,王某从车门跳下,头部不慎着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为急性颅脑损伤Ⅱ级。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后门未关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与同学打赌跳车造成自身伤害,与其监护人安全教育不够,监护不力有关,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公交公司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 

(张建忠   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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