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第五巡回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聘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返聘人员、实习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第五巡回法庭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三十分至下午五点三十分。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刷卡考勤。因出差、办案、外出开会等公务不能刷卡考勤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考勤卡限本人使用,严禁代刷卡。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并定期通报。考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未能按时考勤的同志,应通过办公平台将领导审批的《请假审批单》、《未考勤情况表》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与考勤系统数据核对、标注后,按月报送庭领导。
第五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请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的,填写《请假审批单》报庭领导审批,并报政治部备案。
(二)工作人员因私请事假,半天以内的,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各主审法官审批;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由庭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庭领导审批并报政治部备案。
(三)工作人员出境、出国探亲、旅游等的,经庭领导同意报政治部,待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并在上班后及时补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
(三)谎报请假理由;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的处理
(一)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五十次;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
(三)当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按照本院政治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本院政治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