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第五巡回法庭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印章、“第五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印章、“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系我庭发出的各种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证明、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以庭名义发出的公文等,须持庭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以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诉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诉服中心)名义发出的公文等,须持庭领导或综合办、诉服中心负责同志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印章一律不得带出庭外使用。庭印、综合办印章由综合办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登记,诉服中心印章由诉服中心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登记。
(四)综合办、诉服中心印章主要用于加盖介绍信、证明信、通行证、工作证、统计报表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文件。
(五)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六)介绍信、证明信等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七)原则上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文件材料上用印,确因工作需要,经庭领导批准并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用印类别(发文、证明、介绍信等)、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二)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综合办、诉服中心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