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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访谈  
沈德咏: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时间:2011年3月9日 15:30
主题: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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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沈德咏:坚持依法履行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沈德咏:坚持司法客观规律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沈德咏:坚持司法理念创新 积极推进能动司法
文字直播
[主持人]: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人民法院与广大网友之间的互动交流,最高人民法院网与人民网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联合推出系列访谈活动。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沈院长您好。今天沈院长将就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等问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首先请沈院长与网友打个招呼。    [2011-03-09 15:30:46]
[沈德咏]: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网与人民网联合举办的在线访谈。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王胜俊院长,对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位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03-09 15:31:15]
[主持人]: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请问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确定这一原则的?    [2011-03-09 15:31:49]
[沈德咏]:
首先,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直受到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和为贵”、“息讼止争”、“息事宁人”、“喜调厌讼”等纠纷解决意识,创造了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宗族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调解上升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1982年试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民事审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优势和价值正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注重调解的优良传统正在成为共识。    [2011-03-09 15:33:06]
[沈德咏]:
其次,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通过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    [2011-03-09 15:34:05]
[沈德咏]:
第三,调解作为法定的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之一。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2011-03-09 15:36:33]
[沈德咏]: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当前形势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该原则经过各地法院的实践,被证明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2011-03-09 15:38:41]
[主持人]:
很多网友认为法院受理的案件在性质和类型上是千差万别的,其中有的案件适合调解,有的不适合调解,对此,法院在审理时如何体现“调解优先”?    [2011-03-09 15:39:34]
[沈德咏]: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纷止争”。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基本方式,不存在哪个方式重要、哪个方式不重要的问题。选择哪种方式处理案件,要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们针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多的形势,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而采取的司法措施,在处理案件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11-03-09 15:42:13]
[沈德咏]:
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就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就要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必须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    [2011-03-09 15:44:06]
[网友水治]:
向沈德咏提问: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其他调解方式,诸如行业协会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是否存在职能上的交叉?法院如何定位自己的调解职能?     [2011-03-09 15:44:59]
[沈德咏]: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能靠法院孤军奋战,要注重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党中央明确要求,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011-03-09 15:46:08]
[沈德咏]:
为此,人民法院不仅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而且要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着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011-03-09 15:47:25]
[主持人]:
一般人理解,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是政府的事情,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有什么关系?    [2011-03-09 15:48:01]
[沈德咏]:
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仅仅是一种判断权,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狭义上的社会管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与司法权似乎没有 多大关联。但是,如果从国家的产生及其功能,从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及其作用这一宏观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2011-03-09 15:50:01]
[沈德咏]:
司法权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国家的起源。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产生是基于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早先国家的各种权力是聚合在一起的,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共同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为防止国家管理权的恣意,分权制衡成为客观需要。基于现代社会的构造特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应运而生,它们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履行各自对社会的管理职责。    [2011-03-09 15:51:27]
[沈德咏]:
正是基于国家权力的分工及其不同的运行方式,后来才有了理论上不同权属的分野,将立法概括为决定权、行政概括为管理权、司法概括为判断权。其实,这种划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而且主要是从不同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上描述权属性质,并不是绝对化的。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虽然各自履行不同职能,但它们都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分支,本质上都具有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    [2011-03-09 15:52:52]
[沈德咏]: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包括政法机关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其中每一项工作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都是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的引导、规范、约束等功能,这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2011-03-09 15:55:15]
[沈德咏]:
在法治条件下,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功能定位,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二是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实施司法审查,监督社会管理;四是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资源;五是制定司法政策,规制社会行为;六是加强司法调研,预警社会风险。    [2011-03-09 15:56:32]
[主持人]:
今年“两会”召开前,人民网发起了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大型网络调查,截至2月12日8时,在十大问题调查中,“司法公正”以19223票居第二,“社会保障”和“个人收入”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三。而在2009年“两会”调查中,司法公正排第九,去年排第八。从历年调查结果来看,网友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逐年提高。您对这个现象怎么看,司法公正越来越“热”的原因是什么?    [2011-03-09 15:57:03]
[沈德咏]: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公正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越来越为人们津津乐道。司法承载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重要功能,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直接关系。    [2011-03-09 15:58:39]
[沈德咏]:
一般来说,立法主要是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解决正义分配的问题,而司法则是对失衡的社会关系进行矫正、对受损的公平正义进行修复的重要防线。没有司法公正,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司法机关,必须在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    [2011-03-09 15:59:31]
[沈德咏]:
正像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那样,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当全社会都在关心公平正义的时候,自然也少不了关心司法公正,可以说,人民群众关注司法公正,这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声,这对于人民法院做好工作,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2011-03-09 16:02:05]
[网友利刃]:
向沈德咏提问:沈院长,这些年来司法公正越来越“热”,但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实践中并不一致,您是怎么看待司法公正的?    [2011-03-09 16:03:39]
[沈德咏]:
司法公正一直被认为是司法制度设计和运作过程中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如果司法丧失公正这一灵魂,那么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但要我回答什么是司法公正,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2011-03-09 16:04:13]
[沈德咏]:
恩格斯曾经说过,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内涵是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公平正义原则,个案的处理要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2011-03-09 16:05:10]
[沈德咏]:
实体公正,简单地说就是裁判结果公正;程序公正,简单地说就是诉讼过程公正。司法公正有其法律标准,最基本的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裁判只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每年审判、执行案件1000万件左右,应当说绝大多数是公正的。以2010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为例,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73%,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26%。    [2011-03-09 16:05:37]
[沈德咏]:
虽然说,古今中外,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人民法院来说哪怕是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因此,我们一直在努力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力求把每起案件都办得公平公正。    [2011-03-09 16:06:31]
[网友费德罗]:
向沈德咏提问:请问沈院长,现在很多人认为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2011-03-09 16:08:10]
[沈德咏]:
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有的是因为法官司法作风不严谨、不细致,但也确有个别法官司法不廉的原因。对于铲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加强司法廉政建设。    [2011-03-09 16:09:01]
[沈德咏]:
一是扎实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在法官和司法警察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2011-03-09 16:10:21]
[沈德咏]:
二是出台《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推动完善司法巡查制度,继续加大司法巡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8个巡查组,明查暗访8个高级法院,提出整改建议,抓好督促落实。全国共有26个高级法院、246个中级法院建立了司法巡查制度,共对1800多个下级法院进行了司法巡查。    [2011-03-09 16:10:42]
[沈德咏]:
三是普遍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各级法院共任命廉政监察员3万多名,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    [2011-03-09 16:11:38]
[沈德咏]:
四是积极创新反腐倡廉措施,制定《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专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1-03-09 16:12:59]
[沈德咏]:
五是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及有关规定,实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完善举报线索核查机制,高级人民法院全部开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网的违纪违法举报网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2011-03-09 16:13:38]
[沈德咏]: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    [2011-03-09 16:14:07]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个新的理念,即能动司法,您能简要地介绍一下它的内涵吗?    [2011-03-09 16:14:46]
[沈德咏]:
能动司法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我们讲的能动司法,是在尊重司法规律、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追求良好工作效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王胜俊院长曾经把能动司法概括为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    [2011-03-09 16:15:39]
[沈德咏]:
比如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等案件的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及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2011-03-09 16:16:56]
[沈德咏]:
全国各级法院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11-03-09 16:21:54]
[沈德咏]:
去年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以及湖南、吉林、海南等地洪涝灾害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011-03-09 16:22:06]
[沈德咏]:
围绕办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有关法院依法审理好相关案件,为重大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相关法院也积极采取措施,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世博法庭,集中受理、审理、执行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发生在世博园内的一般民商事案件;上海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涉世博案件专项合议庭,专门处理相关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2011-03-09 16:22:22]
[主持人]:
在我们直播过程当中,也就是几分钟之前,有一位网友名叫“王战国”的人给您发来一封感谢信,我给您大致念一下。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关注河北廊坊市王战国等农民工讨薪案件,目前该案已经进入逐步解决阶段。您上次在2009年3月份的时候曾经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当时他曾经给您说过150名员工讨薪的案件。他在这里说,2010年12月,河北省廊坊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80余万。目前案件已经进入逐步解决阶段,在此处专门留言,感谢您的关注,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此案,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兔年大吉。感谢您的网民,王战国,是刚刚发过来的。    [2011-03-09 16:25:35]
[沈德咏]:
王战国同志的感谢,对我来说是一种鼓励和鞭策,也是对全国各级法院广大法官的一种鼓励和鞭策。我对这个案件的印象非常深刻,这是那次到人民网强国论坛做在线访谈期间解决的一个具体案件。刚才我听到你说“问题还在解决当中”,也就是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应该有了希望,我感到很欣慰。感谢是谈不上的,这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我确实希望这种事情少一些,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1-03-09 16:34:07]
[网友牛奶泡泡]:
向沈德咏提问: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在学校接受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主张法院应当不告不理,司法应当是被动的,法院讲能动司法会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    [2011-03-09 16:35:13]
[沈德咏]:
我的理解,案件不告不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选择,确实体现了司法被动性的规律。但这种被动性不应被无限放大。    [2011-03-09 16:37:57]
[沈德咏]:
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面,应当是积极的、能动的,这是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决定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追求决定的。    [2011-03-09 16:38:32]
[沈德咏]:
当然,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那样,能动不是盲动,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要始终立足于依法履职,认真审理好、执行好各类案件,在这个基础上,适度延伸司法的引导、规制、服务和保障职能,使被动的司法能动起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2011-03-09 16:38:51]
[主持人]: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您如何看待法院的司法行为与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    [2011-03-09 16:39:09]
[沈德咏]:
一般地说,保障民生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完善法律,赋予民众更多的权利来实现;同时,“无救济则无权利”,当群众的权利被侵犯之后,只有全面有效地予以救济,民生问题才能够在动态的社会发展中落到实处。司法活动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司法与保障民生关系十分密切。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2011-03-09 16:39:40]
[沈德咏]:
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就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了重要论述。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实现司法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就是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强化法院干警以人为本的意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弘扬司法的人民性,高度关注民生,通过审判、执行好各类事关民生保障的案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2011-03-09 16:39:57]
[网友观察者]:
向沈德咏提问:沈院长您好,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各类民生案件,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切身权益,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的?    [2011-03-09 16:41:45]
[沈德咏]:
民生问题无小事。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加强各类涉民生案件的审判执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1-03-09 16:42:14]
[沈德咏]:
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关切和期待,2010年共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40余万件,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近80万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万余件,审结涉“三农”案件23万余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依法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工作,2010年共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00多万元。    [2011-03-09 16:43:11]
[沈德咏]:
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更好地开展各类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03-09 16:44:53]
[网友风儿飞]:
向沈德咏提问:在有些地方特别是不少农村、偏远山区,群众打官司仍然不够方便,人民法院在司法便民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2011-03-09 16:45:54]
[沈德咏]: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便民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各地法院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    [2011-03-09 16:46:23]
[沈德咏]:
去年,各级法院大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的基本功能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完善导诉咨询服务,改善硬件设施,规范法官接待行为和用语,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诉讼环境。    [2011-03-09 16:46:46]
[沈德咏]:
为方便群众诉讼,一些案件较为集中地区的法院设立了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如辽宁沈阳中院设立了金融案件审判庭,江苏无锡中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福建全省各中院及部分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了“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海南全省各级法院均设立了涉军案件合议庭,等等。    [2011-03-09 16:47:36]
[沈德咏]:
为全面提高巡回审判质量,进一步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为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诉讼,各级法院大力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去年全国有690多个新建审判法庭和600多个人民法庭配备了无障碍设施。    [2011-03-09 16:48:31]
[沈德咏]: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便民利民措施进行进一步梳理,着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在各个方面为群众提供更加周到便捷的服务,让群众共享司法工作发展进步的成果。    [2011-03-09 16:49:53]
[主持人]:
很多网友想请您谈谈对司法独立的理解,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2011-03-09 16:50:08]
[沈德咏]:
司法独立是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概括为“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但我个人认为,“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内涵和外延都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2011-03-09 16:51:20]
[沈德咏]: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统一意志,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实现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转。    [2011-03-09 16:51:53]
[沈德咏]: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2011-03-09 16:53:10]
[沈德咏]:
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2011-03-09 16:53:27]
[沈德咏]:
其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2011-03-09 16:53:44]
[沈德咏]: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2011-03-09 16:54:02]
[主持人]:
法学界对于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的命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的声音,您认为它们之间是对立的吗?    [2011-03-09 16:54:22]
[沈德咏]:
司法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是不言而喻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专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2011-03-09 16:54:52]
[沈德咏]:
司法大众化是相对于司法专业化而言的,但是与司法专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非是大众司法,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也并非是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因此,二者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是可以兼容和统一的。    [2011-03-09 16:56:01]
[网友疑惑之后]:
向沈德咏提问:当前,司法工作为什么要更加关注司法的大众化问题?    [2011-03-09 16:56:54]
[沈德咏]:
众所周知,即便在宣称实行彻底的司法独立的国家,在司法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运作上仍然存在典型的大众化做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司法的大众化成为必要和可能。在我国司法制度下,司法大众化的存在有其宪政基础、法理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大众化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价值。    [2011-03-09 16:58:02]
[沈德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人民司法绝对不是少数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人民群众应当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2011-03-09 16:59:30]
[沈德咏]:
所以,司法的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一个能够体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不能脱离这个目标。近年来,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司法改革表明,一些西方国家也在探索、建立和完善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大众化的制度。因此,司法大众化并非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在世界很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都有体现,我们对此应当充满信心,坚定不移地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    [2011-03-09 16:59:48]
[沈德咏]:
司法大众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在宪政层面强调司法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二是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人民群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三是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四是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五是应当有组织地发动群众与专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这主要体现在人民陪审制度上;六是应当高度重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判意见。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是这样要求各级法院的,各级法院也是按照这些要求去努力工作的。    [2011-03-09 17:01:12]
[主持人]:
一些网友对司法改革比较感兴趣,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推行的司法改革主要有哪些?取得了哪些成果?    [2011-03-09 17:02:14]
[沈德咏]:
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并先后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一阶段,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机制。围绕这一重点,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011-03-09 17:02:33]
[沈德咏]:
一是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量刑规范化和审理程序改革、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完善、有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等5项改革任务。    [2011-03-09 17:03:14]
[沈德咏]:
二是按照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包括健全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研究建立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健全诉讼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深化司法公开等。    [2011-03-09 17:03:59]
[沈德咏]:
三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新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监督制约等。    [2011-03-09 17:04:32]
[沈德咏]:
我们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认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抓好改革成果的落实,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体制机制保障。    [2011-03-09 17:05:00]
[网友罗马非马]:
向沈德咏提问:一些学者呼吁学习借鉴国外的一些司法经验,我感觉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态度很谨慎,这是为什么?    [2011-03-09 17:06:14]
[沈德咏]:
中国的司法改革,其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目的是要破解各种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的难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司法热点难点问题,消除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因此,我们的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出发。    [2011-03-09 17:07:10]
[沈德咏]: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样道理,国情不同,司法制度也不相同。只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才是好的司法制度。但是,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从不拒绝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的司法经验,但也绝不照抄照搬,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出正确的选择。只要是有利于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就大胆吸收;不利于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就坚决摒弃。    [2011-03-09 17:07:45]
[网友不爱学习]:
向沈德咏提问:正如嘉宾所说,法院也认识到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革,为什么不马上采取行动解决这些问题?    [2011-03-09 17:08:44]
[沈德咏]:
改革是一项非常理性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必须循序渐进,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情感上讲,我们也想尽快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使人民法院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但从理智上讲,我们必须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改革。    [2011-03-09 17:09:30]
[沈德咏]:
司法改革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要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原则和要求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健康有序推进,不能急于求成。在此,也希望大家对我们的司法改革给予充分理解,既要有信心,也要有耐心。    [2011-03-09 17:10:00]
[主持人]:
有的网友反映,个别法官对当事人冷眼相对、态度不好,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2011-03-09 17:10:32]
[沈德咏]: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在极少数法院、少数法官身上确实存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损害司法形象,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说,这都是对群众感情不深、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佳的表现。    [2011-03-09 17:10:52]
[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以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011-03-09 17:11:10]
[沈德咏]:
下一步,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群众观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回应群众关切,怀着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强烈责任感,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起案件,真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011-03-09 17:12:01]
[网友大海]:
向沈德咏提问: 刚才沈院长提到要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请问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2011-03-09 17:13:00]
[沈德咏]: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改进司法作风方面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修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制定《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要求各级法院以贯彻落实这三个文件为契机,切实把“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执法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    [2011-03-09 17:13:37]
[沈德咏]:
二是表彰宣传以全国重大先进典型陈燕萍、“时代先锋”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全国模范司法警察钟世鑫、全国模范法官任秋华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发挥正面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干警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2011-03-09 17:14:02]
[沈德咏]:
三是继承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体察社情民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审判、执行工作能够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满足群众需求。    [2011-03-09 17:14:17]
[网友小马哥]:
向沈德咏提问:我觉得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就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嘉宾能不能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是怎样对待外部监督的?    [2011-03-09 17:15:49]
[沈德咏]:
自觉接受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在接受监督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2011-03-09 17:16:52]
[沈德咏]:
一是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爱护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接受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11-03-09 17:17:24]
[沈德咏]:
二是完善接受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对每件建议、提案建立工作台账,承办部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做好沟通释明工作;建立全国各级法院上下联动、定向分级联络工作网络,使代表、委员理解、支持人民法院工作。    [2011-03-09 17:18:06]
[沈德咏]:
三是扩大接受监督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选聘了首届共60名特约监督员;首次邀请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增进了相互之间的理解;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整理、报告、交办、反馈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沟通信箱收到的5600多件网民来信进行汇总,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上公布答复意见。    [2011-03-09 17:18:25]
[主持人]:
有好几名法官网友提问说,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白加黑”、“5+2”已经成为他们的工作常态,大家普遍觉得现在法官越来越难干,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2011-03-09 17:18:51]
[沈德咏]:
目前在相当多的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案件数量还会持续增长,但法官人数不会有大的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一段时期内还难以根本解决,基层法官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将继续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    [2011-03-09 17:19:38]
[沈德咏]:
对这种情况,我们要重点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积极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诉前调解,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分流部分案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向管理和科技要效率,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2011-03-09 17:20:05]
[沈德咏]: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下,大力推进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法专项编制分配工作,推进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司法考试改革,切实解决部分地方法院法官提前离岗问题,拓宽基层法院进人渠道,缓解了基层经费、人员短缺矛盾。    [2011-03-09 17:20:37]
[沈德咏]:
坚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爱干警,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倡导营造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建立心理健康调节机制,使大家快乐地工作、快乐地生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1-03-09 17:20:48]
[沈德咏]:
希望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一定要对人民司法事业充满信心,一定要珍惜法官荣誉,一定要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履行好人民法官的光荣职责。    [2011-03-09 17:21:06]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沈副院长参加访谈。    [2011-03-09 17:21:51]
[沈德咏]: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请大家继续关心、支持、监督人民法院工作。    [2011-03-09 17:22:02]
 
  嘉宾简介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2月出生,江西修水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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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小马哥 (2011-03-09 17:15:24)
我觉得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就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嘉宾能不能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是怎样对待外部监督的?
 
 网友:大海 (2011-03-09 17:14:43)
刚才沈院长提到要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请问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网友:一般一般全国第三 (2011-03-09 17:13:34)
沈院长,很多人都认为国外很多年发展起来的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可以移植适用的,您是怎么看待的?
 
 网友:好好学习 (2011-03-09 17:08:23)
正如嘉宾所说,法院也认识到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革,为什么不马上采取行动解决这些问题?
 
 网友:卖女孩的小火柴 (2011-03-09 17:02:37)
我认为您所说的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的观点很有道理。但是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以保证各自运行的顺畅和清廉,应该是权力设计时的基本出发点。请问您我国法院如何能够更好的发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