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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部分用语说明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03-01 15:27:10
附件一
部 分 用 语 说 明
(仅供参考)
  1.审结、执结1379.7万件: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数(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类案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144838件,占结案总数的8.30%;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8750735件,占63.43%;行政案件180163件,占1.31%;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5273件,占0.91%;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占0.02%;执结案件2906861件,占21.07%;减刑、假释案件612272件,占4.44%;其他案件73675件,占0.52%。报告中采用的审判案件数据,未经特别说明的,均为一审结案数据。报告中反映的各项工作,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未经特别说明的,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所做的工作。
  2.天安门“10•28”案:2013年10月28日,3名暴徒驾车在天安门前便道上连续冲撞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2014年6月16日,新疆乌鲁木齐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等提出上诉。新疆高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上述3名罪犯执行死刑。
  3.昆明“3•01”案:2014年3月1日,5名暴徒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2014年9月12日,云南昆明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作案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遂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玉山•买买提提出上诉。云南高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死刑复核。
  4.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汉原系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刘维系刘汉胞弟。1993年至2013年,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另外还实施非法买卖枪支、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数十起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2起故意杀人、3起故意伤害等犯罪,致5人死亡。2014年5月23日,湖北咸宁中院一审判处刘汉、刘维等5名被告人死刑,其余31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14年8月7日,湖北高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对刘汉、刘维等人的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刘汉、刘维等5人执行死刑。
  5.刘铁男案:刘铁男原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2002年至2012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558万余元。2014年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铁男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6.李达球案:李达球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2003年至2013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17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2014年10月13日,吉林延边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达球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宣判后,李达球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7.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指各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和被告人总数。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可依法决定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目前,一些案件正处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尚未诉至人民法院;一些案件正处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尚未审结。因此,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据,与检察机关公布的查办案件数据存在差异。
  8.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行贿案: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知名跨国制药企业葛兰素史克公司设在中国的企业,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采取贿赂销售方式,行贿数额巨大。被告人马克锐(英国籍)、张国维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组织、推动、实施贿赂销售。2014年9月19日,湖南长沙中院一审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30亿元;判处被告人马克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驱逐出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宣判后,葛兰素史克总公司即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道歉信,表示完全认同中国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服从中国司法机关的依法判决,并向中国患者、医生、医院和中国政府、中国人民深刻道歉;表示要深刻汲取教训,全面整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承诺将坚持在中国持续投资,一如既往支持中国的科技发展,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9.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王英生系某单位退休职工,2012年10月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在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主治医生针灸所致,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医院,将主治医生砍死。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经依法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王英生执行死刑。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医犯罪案件,以司法手段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10.“秦火火”案:“秦火火”真名秦志晖。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晖利用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炒作,通过微博捏造并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包括捏造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原铁道部向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捏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造谣地方公务员被强令给红十字会捐款并恶意攻击中国慈善制度等等。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
  11.“边民”案:“边民”真名董如彬。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接受黎某某等人委托,邀约并组织被告人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传播并进行恶意炒作,收受委托人34.5万元。特别是在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件处理过程中,董如彬为提高个人影响力,利用网络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7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董如彬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昆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此案系2014年福建高院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审理的一起重大刑事疑难复杂案件。念斌系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居民。2006年7月,该村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2007年2月,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2008年2月,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提出上诉。此后,该案经过福建高院、福州中院多次开庭审判。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后两次再度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为虽然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是许多证据与其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而且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成立,遂依法宣告念斌无罪。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念斌113万余元。
  13.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此案系2014年内蒙古高院再审纠正的一起重大刑事错案。呼格吉勒图原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1996年4月9日晚,一名杨姓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公共厕所女厕内。案发当晚,呼格吉勒图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又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被害人后,二人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公安机关认定呼格吉勒图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内蒙古高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之后,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有关媒体也对此案给予高度关注。由于此案案情复杂,再审工作难度很大,内蒙古高院在调阅大量案卷材料并认真听取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15日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人民币205万余元。同时,内蒙古高院成立调查组,对法院系统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14.“圆桌审判”: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以圆桌代替普通法庭的审判台,审判人员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围坐圆桌进行审判活动的创新模式。圆桌审判有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慌、抵触心理,有利于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从而达到改造未成年被告人,促使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目的。
  15.首例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监护人存在7类监护侵害行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月4日,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受害女童父母离异,其随父亲生活,长期遭受父亲虐待和性侵、猥亵;其母在离异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在得知女儿遭遇生父性侵后也置若罔闻,不愿接回孩子。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女童监护人。依据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立即生效。此案的审理,对促进完善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6.奇虎与腾讯公司涉不正当竞争案和垄断案: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两起案件。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裁判结果广受业界、学界等多方关注。2014年2月24日、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和垄断纠纷上诉案先后作出终审判决,腾讯公司均胜诉。通过对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澄清并确立了相关市场竞争规则,对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意义。垄断案涉及互联网领域即时通信服务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是国内外公认的前沿和难点问题。此两起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垄断案的审理,系第一次尝试“全媒体”庭审直播,第一次允许国外专家参与庭审担任专家证人,取得良好效果。
  17.“中威”执行案:中威轮船公司及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于2010年8月6日由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29.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亿元。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执行生效判决,上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对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一艘货轮依法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赔偿金及利息约40亿日元,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海事法院据此解除扣押。“中威”案为一起源于抗日战争时期的涉及日本企业的海事纠纷,具有特殊历史背景,案件影响极大,案情和法律问题十分复杂,社会各界以及境内外媒体高度关注。此案的审理、判决和执行,有效维护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了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我国司法主权和权威。
  18.首例台湾居民的大陆遗属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取得补偿金案:2012年7月,台湾地区居民谢贤德因其妻方某某提出离婚而情绪激动,将方某某勒死。在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方某某的母亲陈某某、方某某与前夫之子陈某(均系福建省闽侯县人)向台湾地区宜兰地方法院提起补偿申请,陈某另提起补偿殡葬费申请。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地区宜兰地方法院查明陈某某、陈某确系困难户,台湾地区宜兰地方法院遂决定给予陈某某补偿金新台币673447元,给予陈某补偿金新台币498623元。为确保被害人遗属能依法、及时、便捷地取得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就补偿金的领取进行多次协商。陈某某、陈某于2014年4月顺利收到全部补偿金。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两岸司法机关对两岸人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标志着两岸司法合作内容日益深化、范围不断拓展。
  19.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此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部分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3)部分合同纠纷,即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房地产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在本次工作报告中,原纳入商事范畴的民间借贷纠纷调整作为民事案件统计。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本报告中的民事、商事案件数据与去年工作报告中的民事、商事案件数据无法直接进行比较。
  20.首例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彼特•威廉•汉弗莱(英国籍)、虞英曾(美国籍)在上海注册成立公司,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对多家公司或个人进行“背景调查”。两人通过向他人购买公民户籍、出入境记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等信息,制作“调查报告”后卖给委托客户,先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6条。2014年8月8日,上海一中院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彼特•威廉•汉弗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判处虞英曾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21.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1年至2013年,江苏省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后者将2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相关人员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获刑2至5年不等。此后,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向排污企业提出索赔。泰州中院一审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余元的赔偿金,用于环境修复。宣判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该案件二审由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于12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金额。
  22.数据管理平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汇聚、管理、分析并提供服务的软件系统。2014年6月,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平台已实现对全国四级法院案件数据的自动生成、实时更新、动态分析,并初步具备了数据纵览、审判动态、司法统计、专项分析、司法人事、综合搜索六大功能。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将逐步汇聚各类司法数据信息,建立起司法资源数据库和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体系,为党委、政府和各级法院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3.能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法律没有规定裁判文书要上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倒逼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为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几类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主要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除上述情形外,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也不上网公布。因此,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少于实际办案数量。
  2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
  25.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体系是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以及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安排,审判能力是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确保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能力水平。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等举措,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更好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更好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6.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28日和1月31日,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正式运行。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职能是办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的设置严格依循“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实行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精简内设机构,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从最高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择优选任,未增加一个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截至今年2月底,两个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3件,接待来访群众1586人次。
  27.跨行政区划法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4年12月28日和12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继正式运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解决当事人“争管辖”和诉讼“主客场”问题、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至今年2月底,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共受理案件269件。
  28.知识产权法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施行,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民事和行政案件。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投入运行。截至今年2月底,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2832件。
  29.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经费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30.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指将法院工作人员区分为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各自职业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31.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此项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32.量刑规范化改革:指为实现量刑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刑罚裁量权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量刑问题逐罪加以明确,使基层法院70%以上刑事案件量刑问题得到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已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3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依靠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种途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34.“六难三案”: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民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作风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六难三案”问题上。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制定33项整改措施,深入整治“四风”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同时,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利用半年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党性修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转变司法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35.“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工作经验:2014年,陕西省富县法院全面推行“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联动工作机制,深受群众欢迎。具体做法是:当地各村镇推行“群众说事”制度,遇到矛盾纠纷,让群众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公开评议促进纠纷解决;法院以“群众说事”为平台,组织开展“法官说法”,通过“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由法官针对“群众说事”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讲解法律规定,开展法制宣传,参与调处纠纷,基本实现了矛盾不出村,探索了人民法院参与县域、乡村治理新途径。201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借鉴“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工作经验。
  36.邹碧华:生前系上海高院副院长。2014年12月10日,邹碧华同志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47岁。邹碧华同志投身司法事业26年,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公正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积极倡导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作出了突出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和尊重。曾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第三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邹碧华同志逝世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其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批示,称其为“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追授邹碧华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中共中央宣传部追授其“时代楷模”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追授其“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中共上海市委追授其“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37. 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63人:在查处的863人中,包括移送司法机关13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81人,两个数字相加超出863,是因为移送司法机关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有交叉,即有的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