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部分用语说明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03-01 15:37:55
附件一
部分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审结、执结1294.7万件: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数(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类案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059752件,占结案总数的8.19%;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8155912件,占63%;行政案件156538件,占1.21%;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287件,占0.90%;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占0.02%;执结执行案件2717763件,占20.99%;减刑、假释案件655866件,占5.07%;其他案件82470件,占0.62%。
2.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由济南中院于2013年8月22日至2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9月22日一审宣判。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高院经审理,于10月25日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北京市二中院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8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刘志军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北京高院经复核,于8月29日裁定核准一审判决。
4.王长兵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湖北省宜昌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认定,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长兵指使他人将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白酒”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中毒,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4年以来,王长兵生产食用酒精勾兑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金额185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长兵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9万元。
5.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盐城中院二审认定,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系缓刑考验期间犯罪,与其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指浙江高院再审纠正的一起刑事错案。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均为安徽省歙县农民。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一辆货车去上海,途中搭载女青年王某,张辉起奸淫王某的邪念,在其叔张高平的帮助下对王某实施强奸,并掐王某颈部致其死亡。遂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张辉、张高平及其亲属委托律师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申诉进行复查,于 2013年2月6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查明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月26日,依法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其后,张辉、张高平获得国家赔偿和补偿救助。
7.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求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50年来,浙江枫桥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基本理念,紧紧围绕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题,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成为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8.行政案件协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沟通,力促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
9.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10.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将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建立健全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诉信访事项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11.诉访分离:主要做法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将其中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归为“诉”的范畴,将其他情形归为“访”的范畴,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加以解决,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成效。
12.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执行活动,重点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制裁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
14.“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交通等协助执行单位合作,以网络化方式实现数据交换,查找被执行人去处,并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联动机制。该机制改变了传统的执行人员逐一到协助执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效率低下,查询覆盖面有限等状况,提高了执行效率。
15.反规避执行:为解决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等手段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执行指挥中心:指在法院内部及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建立的以信息化执行联动机制为核心的执行指挥系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可以实现执行信息共享,相互协助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该系统还具有远程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公开、流程管理等功能。
17.小额速裁程序: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8.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http://tvts.chinacourt.cn)于2013年12月11日正式开通。各级法院均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公众通过该网足不出户就可以观看案件庭审现场情况或查看以往庭审实况。
19.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是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于2013年7月1日开通,发布全国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公众可以登录查询。
20.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汇集了2365家法院的官方微博(截至2014年2月底),设置了新闻、视频、网上办事厅等栏目,便于网民浏览新闻、观看视频、网上监督、反映问题,为网民查找法院微博提供一站式服务。
21.天平工程:“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指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各级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包括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发应用软件,完善网络和存储环境,提供庭审支持、门户监管、系统安全等保障措施,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等。
22.信息管理中心:为加强对各级法院司法审判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信息管理中心。通过整合、挖掘各级法院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司法行政等数据资源,实现审判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庭审音视频信息的实时调度、管理和展现,实现大要案庭审观摩、远程执行指挥、远程信访、远程庭审、融合通讯等业务应用。
23.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实现审判权的科学规范运行。
24.量刑规范化:为实现量刑公开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刑罚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各级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5.减刑:指依照《刑法》第7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按照法定程序适当减少其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
26、假释:指依照《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附条件提前予以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
27、暂予监外执行: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之一的,经法定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后,暂不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余刑在3个月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因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8.服判息诉率: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
29.十个不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各级法院及干警的行为禁令,包括: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30.司法巡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巡回检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对各高级法院的第二轮司法巡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对重庆、山西、湖南、内蒙古4个高院的司法巡查工作。各高、中级法院分别对198个中级法院、1060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
31.审务督察: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32.五个严禁:指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廉洁于2009年发布的五条禁令。具体内容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33.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是人民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宋鱼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3年10月当选为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多年来一直在基层法院从事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地审理案件1700余件,其中500余件属于重大、疑难、新型案件。2005年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被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作为“时代先锋”推向全国。陈燕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6年,她主动要求从法院机关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干就是15年,办理的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2010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詹红荔,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从事法院工作30年(在少年审判庭工作11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0余件,涉及1300余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并积极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2011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2013年被评为“全国道德模范”。翟树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副庭长。自1989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他始终工作在条件艰苦的农村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3100余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无一矛盾激化,调撤率达91%以上,当选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2013年,被中组部、中宣部确定为“最美基层干部”。
34.抗诉案件:抗诉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8007件,其中维持原判2687件,改判1759件,发回重审655件,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2906件。“两院”工作报告及附件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抗诉案件情况,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抗诉案件情况。(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机关在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已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35.特约监督员:指最高人民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36.知识产权法院:是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专门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统一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人民法院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如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