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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部分用语说明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03-01 15:55:45
附件一:
部分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审限内结案率: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数与审结的案件总数之比。
  2、审结、执结5525.9万件: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结、执结各类案件的总数(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类案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4661527件,占结案总数的8.44%;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34108826件,占61.73%;行政案件797276件,占1.44%;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58986件,占1.01%;国家赔偿案件8684件,占0.02%;执结执行案件12039065件,占21.79%;减刑、假释案件2870623件,占5.19%;其他案件213664件,占0.38%。报告每一段开头提到的案件数是该类案件五年的总数(如“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随后的数字是该类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案件的数字。
  3、标的(dì)额: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或执行的金钱数额,或者能够以金钱计价的货物、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的数额。
  4、轻罪记录封存: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司法机关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社区矫正: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布局:为正确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等五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7、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201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法官协会名义在江苏南京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共有76名代表出席,是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司法高层的第一次同场、同时聚首,具有重大的历史性开拓意义。论坛以“现代司法制度下调解之应用”为主题,深入探讨调解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衔接与运作规律,对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司法实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8、行政相对人与赔偿请求人: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指合法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犯后依法提起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执行联动机制:为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有关部门于2010年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责范围、协作程序、具体措施和责任形式,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0、反规避执行:为解决一些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组织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地法院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提升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11、诉访分离: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长期以来涉诉信访工作“诉”、“访”不分而建立的一项工作机制。主要做法是区分群众来信来访内容,将其中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归为“诉”的范畴,将其他情形归为“访”的范畴,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加以解决,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成效。
  12、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2008年底,中央就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部署,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量刑规范化和审理程序改革、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司法警察体制及法官制度改革等12项司法改革任务的牵头工作和43项改革任务的协办工作。截至2012年底,上述任务已基本完成。
  13、“三五”改革纲要: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简称“三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五个方面确定了132项具体改革任务。截至2012年底,上述132项改革任务已完成113项,另外19项也取得实质性进展。
  14、量刑规范化:指为实现量刑公开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规范刑罚裁量权的一种工作机制。
  15、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指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49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力量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保护工作。
  16、民事案件小额速裁:为方便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13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各指定两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简易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目前,这项改革成果已被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吸收。
  17、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指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多重救济和全面保护。
  18、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对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9、非诉案件审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20、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指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改革铁路运输法院由铁路企业党委和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双重管理、以铁路企业党委管理为主的体制,将铁路运输法院从铁路企业剥离,移交地方管理。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21、调解与撤诉结案率: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和通过调解、和解当事人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数与审结案件总数之比。
  22、巡回审判: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方便群众诉讼,深入农村及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及时宣判的一种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法院创造了许多好的巡回审判方式,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之为“马背法庭”、“车载法庭”、“田间法庭”等。
  23、服判息诉率: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
  24、宋鱼水、陈燕萍、詹红荔、翟树全: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宋鱼水,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她坚持司法为民,把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公正高效作为自己最大的人生追求,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精心审理每一个案件,多年来一直从事基层法院民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地审理了各类案件1500余件,其中500余件属于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2005年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被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作为“时代先锋”推向全国。陈燕萍,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6年,陈燕萍同志主动要求从法院机关到人民法庭工作,一干就是15年。她甘当平民法官,办理的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她把“原告放心、被告信服、百姓满意”作为办案目标,坚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被誉为“真情为百姓、公正建和谐的基层好法官”。2010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詹红荔,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从事法院工作29年,其中在少年审判庭工作9年,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00多起,涉及1170多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受到当事人和群众的高度信赖。她积极推动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被人们称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法官。2011年,她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大典型进行广泛宣传。翟树全,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副庭长。自1989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他始终工作在条件艰苦的农村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24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引发上访、无一矛盾激化,调撤率达90%以上,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乡村法官”。2012年,他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当选为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25、五个严禁:指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廉洁于2009年出台的五条禁令。具体内容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26、廉政监察员: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部门设立的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该部门反腐倡廉任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下发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设立廉政监察员,对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直接监督,以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五年来,全国法院共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30178名。
  27、法官任职回避: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确立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必须调离领导岗位和审判、执行岗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截至2012年底,全国法院共有1087名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实行了任职回避。
  28、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确立的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以及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制度。
  29、防止利益冲突: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建立的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禁止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制度。
  30、司法巡查: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巡回检查。五年来,共对2145个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
  31、审务督察: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32、天平工程:“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发应用软件,完善网络和存储环境,提供庭审支持、门户监管、系统安全等保障措施,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等。
  33、电子签章:指为解决人民法庭因大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导致司法文书签章耗时较长、容易给群众诉讼造成不便的问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效能,通过法院业务专网及专用设备,对人民法庭的司法文书远程签章的工作方式。实行电子签章后,人民法庭的司法文书不必再送回所属法院签章,既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又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
  34、抗诉: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2008至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46260件,其中,维持原判14815件,改判9883件,发回重审3299件,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18263件。“两院”工作报告及附件中抗诉案件数字不一致,主要是因为:(1)报告口径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抗诉案件情况,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抗诉案件情况。(2)统计范围不同。有些案件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前撤回了抗诉;有些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二审或再审审理中;有些案件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已决定再审,不作为抗诉案件统计,但检察机关作为抗诉案件统计。
  35、特邀咨询员:指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的专家学者。
  36、特约监督员:指最高人民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37、法官断层:指一些法院由于编制短缺、办案压力较大、工作条件艰苦等因素,导致出现多年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问题,同时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实行之初通过率较低,法院内部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人员严重短缺,随着年龄较大的法官逐渐离开审判岗位,导致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38、能动司法:指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理念和做法。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主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