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赵岩与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锦州西海粮贸有限公司、陈晓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案情简介:2014年3月7日,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阜新银行)与锦州西海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为西海公司提供3000万授信额度,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质物为西海公司对云南泛亚农业合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应于2014年8月25日前存入西海公司在阜新银行开定的指定账户中。同日阜新银行、西海公司与泛亚公司三方又共同签订《质押登记协议》,且就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2014年3月7日,阜新银行与陈晓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晓波在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对西海公司对阜新银行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8月25日,西海公司向赵岩借款3600万。2014年8月29日,泛亚公司向西海公司在阜新银行指定账户汇入3000万。2014年12月,阜新银行与西海公司、泛亚公司、陈晓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2016年11月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民中905号民事判决,认定阜新银行对指定账户内3000万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赵岩认为该判决损害其合法利益,遂于2016年12月1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做出(2017)辽民撤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赵岩的诉讼请求。赵岩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