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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指南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9-05-09 14:24:23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告知如下:

  (一)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不得喧哗吵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

  (二)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不服巡回法庭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案件,应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

  (三)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再审审查或者审理裁判要求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和巡回法庭不再接待办理。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刑事案件申诉应当逐级进行,首先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来访人员的申诉信访事项已有结论的,如经接谈均为劝息、经甄别不再接谈、已驳回申诉或通知不予再审、决定信访终结等,来访人应当息诉息访,本院不再接待办理。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引导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

  (七)群体、集体申诉信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八)请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经安全检查后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储物柜,保存好储物小票。按顺序接受法官导访,等候过程中请将申诉书、裁判文书等材料准备好。符合接访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指引到候谈区等待接谈;不符合接访条件的,经导访法官释明后离开或申请律师志愿者咨询。

  (九)禁止携带枪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及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具有拍照、录音、录像等功能的设备进入诉讼服务大厅。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将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将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