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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华:员额法官向主审法官转变的制度保障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7-11-02 17:13:03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先后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成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的试验田。其中主审法官制度就是践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产物,是员额制改革的有益尝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类别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其核心内容是法官员额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秉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选人导向,规范法官遴选标准和程序,于2017年7月完成员额制改革,遴选出了367名员额法官。巡回法庭框架下,选派本部员额法官到巡回法庭担任主审法官进行轮换已是新常态。深入分析巡回法庭和本部的工作特点,建立科学的选派培养机制,实现员额法官与主审法官角色的顺利转换,是完善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所谈的员额法官,仅指本部此次入额的审判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三类人员。
  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制度的几个突出变化
  审判组织架构上的变化。此前,每个巡回法庭选派了十一名主审法官,分别组成十一个审判团队,相互之间是平行关系。审判团队由主审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到二名,实习助理一到二名,书记员一名组成。虽是初创阶段,巡回法庭各审判团队做到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能够有序高效运转。本部实行合议庭制,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再搭配若干名员额法官。员额法官也要承担许多事务性工作和审判辅助工作。
  审判和行政管理职责上的变化。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进一步下放审判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有庭审主持权、诉讼程序指挥权、合议召集权、案件签发权。主审法官还承担化解涉诉信访、参与接访等工作,可以及时了解巡回区内各级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增强信访意识,从而更加注重案结事了的审判效果。由于巡回法庭人员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主审法官对团队业务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相应地要赋予其更多的司法行政管理权。本部员额法官在拟好法律文书后交由审判长、副庭长审核,由庭长或者主管副院长签发。化解涉诉信访、接访等工作通常仅由立案庭负责。本部由审判长负责管理合议庭成员,其他员额法官不负责管理团队。
  审判方式上的变化。为落实巡回法庭就是“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这一职能定位,必须将大量案件化解在当地,主审法官需要具备更强的做群众工作能力。在审判方式上巡回法庭一改坐堂问案,突出要求到当地或者联系点巡回审判。巡回审判中,经常要组织业务培训,随时解答下级法院提出的业务问题。并且,主审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比起在本部时专业范围更广,对综合业务能力要求更高。审判是第一要务,庭审又是核心环节。员额法官初次担任审判长,从组织庭前会议、拟定庭审提纲,到熟练驾驭庭审,尚需要磨炼。
  综合调研能力上的变化。根据巡回法庭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部负责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巡回法庭对下指导以个案为主。为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集聚全体法官的司法智慧,有必要建立调研指导双向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本部宏观理论研究优势和巡回法庭接触前沿案例优势。主审法官要全面掌握巡回区各级法院工作实际,善于发现问题,总结审判规律,提出准确的调研方向,为修改和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积极向本部建言献策;同时,利用巡回审判机会宣传讲解司法政策,监督执行司法解释,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选派原则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遴选出德才兼备、干净担当的主审法官,是做好巡回法庭工作的重要政治保证。
  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把有品行、讲党性、精业务、善团结的优秀法官选派到巡回法庭。坚持自愿报名和组织决定相结合,既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又能保证贯彻大局意识和组织意志。
  优中选优原则。优先选拔自愿到巡回法庭工作的资深审判长。通过组织谈话考察方式,选拔工作能力更强的审判员。由助理审判员新任命的员额法官,经过适当培训选拔,再派往巡回法庭。
  专业互补原则。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涵盖刑事、行政、民商事,在三大诉讼法确立的合议制下,仅有的十余名主审法官必须交叉办案。坚持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就必须重视本部员额法官的专业化建设,结合巡回法庭工作需要,适当搭配各类专业人才,做到优势互补。
  动态调整原则。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依托大数据分析,准确统计各巡回法庭的工作量,测算每位主审法官所承担的任务,适时调整各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名额和专业的部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淘汰和流动机制可以结合将来修订法官法时予以规定。
  队伍结构科学化原则。人员结构科学化是人事管理的一门学问。组建巡回法庭时应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年龄结构、职务结构等因素,优化队伍结构。对巡回法庭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原则上应有专门规定,为每位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的晋升预留空间。
  三、完善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制度的建议
  建立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定期轮换的长效机制。落实巡回法庭制度,主审法官是核心责任主体。为鼓励优秀员额法官到巡回法庭工作,应当建立能够激发其积极性的长效机制。比如,建议规定法官在提职晋级前要有一定的巡回法庭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过巡回法庭工作的主审法官应当优先考虑;对连续被评定为优秀的主审法官,在任期内或届满回本部时,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探索错时轮换和“一对一”交接制度。目前对主审法官实行两年轮换制度,既考虑了异地工作的艰苦性,也防止与当地形成利益关系。审判工作有其自身规律,主审法官离任时会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未能审结,员额法官来巡回法庭之前也会有案件或者调研工作未完。相互之间如何更好地衔接,使工作和团队建设保持连续性,建议采取错时轮换的方式,实行分期分批轮换,试行“一对一”交接制度并合理划定一段交接期。还可以探索主审法官锻炼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批次的年轻员额法官到巡回法庭见习,为后续主审法官的选拔储备人才。
  完善审判团队运行机制。科学审判团队应以权责清晰的角色定位为前提,以自主扁平的管理模式为重点,以高效优质的司法绩效为目标,真正释放员额制改革后的审判生产力。在坚持基本条件下,允许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自由组合,双向选择,增强彼此信任度。主审法官要发扬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关心帮助团队成员的成长。由政治部统一协调拓宽渠道、调配优质资源,为审判团队配齐配强辅助人员。加强交流培训,不断总结推广优秀审判团队的先进管理经验。
  完善巡回法庭职业保障制度。主审法官在巡回法庭工作就是在第一线,且在异地,实际困难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加强职业保障,有效维护人身权益,提升职业尊荣感。
  完善对主审法官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主审法官的监督,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依法行使审判权,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抓早抓小”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纪委开展联合调研,摸清廉政风险点,提出更加有力的监督措施。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