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文明接待规则
(2017年5月修订)
为树立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促进诉讼服务接待工作规范化、文明化,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诉讼服务工作人员应树立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为来访群众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第二条 平等接待来访群众,不得有选择性或区别性,对老弱病残孕等来访群众应予特别照顾。
第三条 诉讼服务工作应做到接待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服务有“四心”,即热心、细心、耐心、爱心;工作有“四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暖心、一把椅子让座、一片诚心问答。不得生硬傲慢,不得摔扔材料,不带个人情绪上岗。
第四条 接待来访群众要说话得体,言语简洁,表达清晰。一般使用普通话,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交流。
第五条 对来访群众的诉求,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详细解释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对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应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办理。遇到对方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情形,应保持冷静,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无理要求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第六条 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确需暂时离开的,安排好接替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得披衣、挽衣袖、卷裤腿、穿拖鞋;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
第八条 工作期间不得吸烟、饮酒、吃零食、高声喧哗、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上网娱乐以及聊天、说笑、嬉闹等。办公用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保持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