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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来访接谈规则》(试行)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03-11 15:19:24
  为提高来访接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本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庭接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来访接谈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与属地管辖相结合,坚持依法、公正、为民、及时处理与法律释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接谈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接待,依法处理来访事项。
  接谈人员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报告并主动回避。
  第三条 来访接谈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接谈处理告诉、申诉及申请再审的来访事项;
  (二)统一组织和协调处理应由本庭受理的来访事项;
  (三)及时进行来访案件的审查处理和甄别工作;
  (四)处理巡回区内依法应由本庭终结的来访事项;
  (五)及时研究解决接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六)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巡回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接访工作。
  第四条 实行初访责任制、初访优先接待和来访预约接谈制,努力做到当天来访当天接谈,未能在当天接谈的可预约接谈。
  第五条 接谈人员对重要来访应及时报告,及时接谈,及时处理。
  二、接谈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接谈人员负责接谈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六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再审的,由民事或行政接谈人员接谈。但是不属于本庭受理范围的除外。
  三、来访接谈
  第八条 接谈初次来访的,接谈人员应录入案件基本事实、历次裁判结果、申诉理由,并及时提出初步接谈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据、清晰明确,不能简单笼统。
  初次接谈后,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接谈人员应在录入时予以注明,待下次来访时,接收材料转初次接谈人处理。
  第九条 接谈后,对于来访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及时报请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诉人服判息诉,做好法律释明和劝息工作;
  (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难以确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可收取材料作进一步审查,预约答复。
  第十条 对需要甄别的案件,应收取来访人的申诉材料、原审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其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来访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无理取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非法上访、暴力上访,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伤害或威胁接访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接访考核
  第十二条 对接访工作定期考核,接谈人员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嘉奖或记功
  (一)依法、文明、公正、高效接访,接谈记录全面、接谈效率高、接谈效果好;
  (二) 处理重要来访事项成效显著。
  第十三条 接谈人员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一)属职责范围内的接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接访事项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访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接谈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