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手册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03-11 15:22:15
  目  录
  一、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基本要求
  二、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守则
  三、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工作准则
  四、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职责
  五、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岗位职责
  六、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安检岗位职责
  七、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安检岗位承诺
  八、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执法、执勤规范用语
  九、第二巡回法庭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十、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方案
  十一、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行为规范
  十二、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安保值班暂行规定
  十三、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重大勤务保障暂行规定
  十四、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考核暂行规定
  十五、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执法手册
  十六、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涉诉信访秩序维护五十个怎么办
  一、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 胡云腾
  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作为人民利益和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队伍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执法为民,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个人修养,在工作、学习、训练和生活中始终坚持做到:
  一是要做到树立远大理想与脚踏实地紧密结合。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铸就坚守信仰、绝对忠诚、矢志不渝、砥砺前行的理想之魂。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在实践中展现远大理想,实现人生价值。
  二是要做到依法履职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心系人民群众,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宗旨。一切执法执勤活动都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既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责作用,更要时时处处注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公正、文明、平和、理性”的执法,使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善”意。
  三是要做到立足本职与维护法庭安全紧密结合。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要甘当“绿叶”,做好“配角”,把维护法庭工作全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警务工作融入到整体工作中,紧紧围绕法庭的中心工作和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谋划、推动警务工作的开展。要准确定位、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使警务工作成为全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四是要做到严格执法与妥善处置突出敏感事件紧密结合。要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切实将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庭安全放在首位,把维护涉诉信访秩序融入司法服务之中。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本领,不断加强执法文明建设,更加注重执法言行规范,更加注重执法社会效果,更加注重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警为人民的精神风貌和高尚情怀。
  五是要做到善于学习与勇于创新紧密结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不断学习中坚定理想信念、提高个人修养、丰富人生阅历、增长能力水平。学习是人生最有效益的投资,技能是法警至关重要的素质。要把学习和实践有机联系在一起,通过学习和借鉴公安机关和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好的作风和工作方法,并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开拓进取,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二、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守则
  (一)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政治定力,把牢思想之舵,补足精神之钙。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始终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
  (二)坚守法治信仰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恪守法治原则,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敢于担当,真正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
  (三)坚持执法为民
  坚持人民至上,深入践行执法为民根本宗旨,始终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心系群众,把执法为民铭刻在灵魂中。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警务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将执法为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纪律作风
  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坚决杜绝徇私枉法行为;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自觉规范业外活动。养成严明的工作纪律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警察队伍。
  (五)培育战斗精神
  按照“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刻苦训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敬业精神、警务技能和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磨练意志品质,“畜虎气、除娇气”,努力养成“为党和人民利益而战、为公平正义而战、为法律尊严而战、为司法警察荣誉而战”的战斗精神。
  (六)强化执法理念
  牢牢坚持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文明亲民执勤”的执法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决摒弃“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服从和服务于全庭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大局,恪守“务必耐心细致、坚持最后一问”的工作准则,为全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
  (七)保持警容严整
  保持和发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优良传统,培育养成司法警察的使命感和荣誉感,不断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和人文素质。保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具有损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声誉和形象的言行。严格遵守和执行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保持仪容仪表严整,内务卫生整洁。
  (八)固守底线思维
  以维护法庭绝对安全为己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恪守“隐患险于事故,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决不允许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决不允许发生引发媒体炒作和社会影响的事件、决不允许发生与当事人或来访群众争吵甚至斗殴的事件、决不允许发生各类严重违纪事件。
  三、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工作准则
  为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全庭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在工作、学习、训练中要严格恪守以下准则:
  一个坚持
  坚持执法为民宗旨。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心系群众,把执法为民铭刻在灵魂中、落实在行动上。
  两个牢固树立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部警务工作要紧紧围绕法庭中心工作和一个时期法庭的重点工作进行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组织指挥和教育训练,确保为全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要固守底线思维,把法庭安全责任刻在心中、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恪守“隐患险于事故,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确保法庭安全,确保工作秩序平稳,确保法庭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个突出
  突出政治建警这个根本。加强理论武装,坚守对党忠诚的生命线,筑牢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思想基础。
  突出素质强警这个主线。强化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训练,练就“说得过、打得赢、追的上”的过硬本领。
  突出规范执法这个关键。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执法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始终按照规范、标准的言语和动作实施。
  四个决不允许
  决不允许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
  决不允许发生引发媒体炒作和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决不允许发生与当事人或申诉信访群众争吵甚至斗殴的事件。
  决不允许发生各类严重违纪事件。
  五个努力做到
  提高个人修养。努力做到心胸开阔,诚实善良,待人真诚,谦虚谨慎。
  提高个人学识。努力做到知识水平、学历与年龄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提高工作能力。努力做到全面掌握和熟悉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警务技能。
  提高团队精神。努力做到会沟通、善交流,增强协作意识,团结同志,互帮互助。
  提高身体素质。努力做到具备履职尽责必备的身体状况。
  六个必须到位
  认识必须到位。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肩负的职责,充分认识到警务保障工作对于法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极端重要性。
  警力必须到位。建设一支训练有素、能打善战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做好警务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设施必须到位。装备设施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各项警务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协调必须到位。与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巡回区各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建立有效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
  措施必须到位。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在队伍建设、人员管理、教育训练、执法执勤等工作中,要建立完备、适用的规章制度。
  处置必须到位。要健全工作预案,对各类警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要按照“合法、合理、合情、合宜”的方式,妥善予以处置。
  四、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职责
  (一)队长职责
  法警队队长对法警队的职能履行、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勤务安排等工作负全责。与法庭物业管理人员一道,领导、指挥保安队员正确履行法庭安保职责。
  1.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确保司法警务工作沿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筑牢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思想基础。
  2.带领全体司法警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司法警察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庭分党组和分管庭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执行第二巡回法庭对警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3.组织落实司法警务工作的条例、条令、规定、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牢固树立依法履职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遵照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警务工作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任务,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定期主持召开警(组)长会议,抓好法警队行政和队伍管理,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法警队内务、警容风纪、考勤考核等工作。
  5.组织开展各项警务勤务工作,根据工作需求进行警力部署和安排,督促检查各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指挥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处置。
  6.按照司法警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制定业务技能训练计划,编写训练教案,抓好训练、教学和岗位培训、考核工作,掌握全队司法警察的训练情况。
  7.从优待警,关心干警的生活,广泛听取意见,从实际出发,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主动向庭分党组和分管庭领导汇报工作,逐步改善和解决装备条件、工作和生活环境。
  8.负责设施和警用装备的管理。检查、指导各警组和警员单警装备的配发、佩带、使用和养护情况。检查、指导库存警用装备的管理、使用和养护。
  9.完成庭分党组和分管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警长职责
  为便于开展工作,更加有效地管理队伍,根据我庭警务保障工作实际及需求,法警队设立甄别组、安检组、秩序维护组和内勤组,各组设警长一人,在法警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协助法警队长做好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本组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组警员的执勤岗位安排,督促检查本组警员的考勤和警容风纪,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每周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警组会议,对工作进行部署和总结。团结和带领本组警员,依法依规履行好各项职责,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3.及时准确报告本组工作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规定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按照程序上报。负责本组工作数据和各类情况的统计汇总,并于每日工作结束后交予内勤。
  4.按照法警队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本组警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训练、岗位练兵。按照要求和规定定期组织本组警员参加考核。
  5.关心和爱护本组警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同志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管理配发到各警组的警用装备,检查、指导本组警员单警装备的佩带、使用和养护情况。负责各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完成分管部门和法警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勤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法警队设内勤一人,主要职责是协助队领导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
  1.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警务保障任务的警力部署及任务完成情况的记录。协助队领导组织会议和学习并做好记录。
  2.负责文字起草工作。草拟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负责管理、收发文件和材料。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负责考勤登记工作。负责全队干警的考勤记录和汇总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履行好全队干警的请销假手续。
  4.负责装备管理工作。管理警用装备和办公设备,领取、发放服装及办公用品。
  5.协助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对每日各类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对每日工作情况、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将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后上报。
  6.完成分管部门和法警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辅导员职责
  为保障教育训练工作,特别是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文化知识学习的顺利进行,提升全队干警学习意识,确保学习质量和效果,法警队设立政治学习辅导员和业务、文化知识学习辅导员,由全体警员轮流担任。
  1.按照法警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按时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学习。
  2.按照不同学习科目和不同阶段的学习要求,负责收集、整理学习内容,上报分管领导后组织实施。
  3.建立学习登记制度,负责对全体警员参加学习的次数、时间和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进行记录。对因故缺席学习的,安排时间予以补学。
  4.学习内容的收集和整理必须做到针对性、时效性强,内容详实、准确,分类具体、清晰。对收集的学习材料,应当预先予以学习和研读,把握重点和精神实质。
  5.对党和国家最新发布的大政方针、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指示要求和会议精神、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工作要求和部署,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学习贯彻。
  6.对国内外时事,有关政法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的有关重大新闻和举措,应当抓紧时间予以学习、领会。
  7.对有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最新颁布的规则、规章,有关指示精神,应当尽快组织学习贯彻。
  8.对其他应当学习的内容,辅导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五)警员职责
  全体司法警察必须做到严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
  1.每日上勤前提前15分钟做好准备工作,包括领取装备、检查设施设备、整理着装等;在指定时间到达预定的工作岗位履行勤务。
  2.服从警队领导和警(组)长的安排和指挥,严格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人民群众,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3.严格遵守纪律,在执勤过程中严禁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拨打和接听移动电话,不得扎堆聊天。
  4.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阻挠和妨碍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更不得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禁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具。
  5.耐心细致听取群众的诉求,依法予以解答解释,并做好辩法析理工作,不得对群众的诉求不予理睬,不得对群众采取“生、冷、硬、推”的态度和举动。
  6.按照规范的要求和程序接待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不符合接待、登记、接谈条件的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7.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态度庄重、言语文明,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执勤用语。
  8.交接班和全天勤务结束时,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装备设施的交接和清点工作,爱护和正确使用装备设施。
  9.完成队、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岗位职责
  (一)甄别区
  1.秩序维护:①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有序排队;②劝阻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③制止哄闹、喊叫、堵门等过激行为。
  2.文书甄别:①查验身份证件和法律文书;②发放登记顺序号码;③阻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庭。
  3.疏导劝离:①对不符合接待条件的申诉信访群众进行登记备案;②对申诉信访群众的问题进行解释解答;③对滞留群众进行劝返工作。
  4.处置警情:①及时发现各种突发事件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②及时向队、警长报告各类警情和突发事件;③先行采取措施对突发事件予以妥善处置。
  (二)安检区
  1.秩序维护:①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有序排队等候安检;②提示等候安检人员主动上缴违禁物品;③劝阻、制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2.证件登记:①对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②对律师的证件进行查验、登记;③对重点来访人员名单进行对比,通报相关岗位。
  3.引导安检:①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过机检查;②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检门;③引导律师通过专用通道、协助残疾群众通过无障碍通道进入法庭。
  4.物品检查:①查验过机检查的包裹有无违禁品、危险品;②提示人工检测员对有可能夹带可疑物品的包裹进行开包检查;③对发现的违禁品、危险品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5.人身检查:①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有序接受人身安全检查;②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对受检者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③对受检者夹带的危险品、违禁品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6.包裹寄存:①对寄存物品查验无误后进行登记;②按照规定对寄存物品进行存放并妥善保管;③及时准确将寄存物品发还给所有人。
  (三)大厅区
  1.查验号码:①查验进入诉服大厅人员的登记顺序号码;②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按指定区域就坐等候;③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诉服大厅。
  2.引导登记:①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在指定区域按照顺序就坐等候;②按照申诉信访群众所属号码顺序,引导其按照案件类型到相应窗口进行登记;③劝阻、制止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3.窗口警卫:①引导申诉信访群众在窗口有序排队等候;②对登记完毕的申诉信访群众,按照所领取表格的类型,引导其进入相关区域;③对在窗口进行缠闹和有其他违法规定行为的人员进行劝阻、制止。
  4.秩序维护:①保障法庭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②维护填表区、导诉区的秩序;③对突发事件和扰乱诉服大厅秩序的行为进行妥善处置。
  (四)分流区
  1.登记分流:①对进入分流区的申诉信访群众进行登记;②对分流的申诉信访群众,由相关省份法院接访工作人员签字确认;③根据各省法院接访进度,引导申诉信访群众有序进入分流区。
  2.秩序维护:①根据各省法院工作组接谈进度,安排申诉信访群众在候谈区有序等候;②禁止人员随意进出分流区域;③劝阻、制止申诉信访群众违反候谈区秩序的行为。
  (五)接谈区
  1.登记叫号:①按照预定顺序,及时准确呼叫等候的群众;②引导申诉信访群众进入相应接谈室;引导接谈完毕的人员按照指定路线离开接谈区。
  2.秩序维护:①根据法官接谈进度,安排申诉信访群众在候谈区有序等候;②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接谈区域;③劝阻、制止违反接谈区秩序的行为。
  各岗位值勤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规定时间上岗。在岗期间要提高警惕、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保持警容严整。及时、准确、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六、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安检岗位职责
  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到达指定岗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工作中,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到服从命令、精神饱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守岗位、警容严整。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和勤务:
  (一)秩序维护。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有序排队,依次接受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对老弱病残人员,要主动予以协助。阻止不符合条件人员进入法庭。
  (二)查验登记。对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的证件进行查验和登记,认真核实证件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对律师在进行证件的查验和登记后,引导律师通过专用通道进入法庭。
  (三)物品检查。提示受检人员将携带的箱包和随身物品放置在工作台上,实施X光机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进行手工开包复检。
  (四)人身检查。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检门,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按照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的顺序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五)包裹寄存。对不宜带入法庭的包裹进行寄存,对限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一律予以寄存。对寄存物品应当妥善予以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依法对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予以收缴、暂扣。
  (六)维护保养。爱护和正确使用安检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进行排查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保持安检区域的卫生和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七、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安检岗位承诺
  为保障当事人、申诉信访群众和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循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方针,安检岗位全体司法警察承诺做到: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的本领,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三)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服务群众,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服务大局,为法庭的中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五)牢固树立文明意识。恪守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恪守隐患险于事故、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八、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执法、执勤规范用语
  (一)甄别查验
  1.请您按照顺序排队!
  2.请您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
  3.请您协助我们维持现场秩序,谢谢!
  4.您的案件(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庭管辖,请您到×××法院(政府部门)反映、解决!
  5.您的材料不完整(您的证件不符),请您下次携带×××材料(合法的证件)再来!
  6.请您拿好证件和材料,由此进入法庭。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二)安全检查
  1.请您出示证件(请您出示律师证)!
  2.现在安检人员较多,请您按照顺序排队,耐心等候。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3.请您将包裹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放置在操作台上,接受物品安全检查!
  4.请您直行通过安检门,到手捡员处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5.请您站到安检台上,接受人身安全检查!……检查完毕,谢谢您的配合!
  6.我们需要对您的箱包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检查完毕,谢谢您的配合!
  7.根据《安检规则》规定,您携带的物品不得带入法庭,需要进行寄存,请您配合!
  8.请您整理好随身物品,拿好证件和材料,由此直行进入诉服大厅。谢谢您的配合!
  (三)诉服大厅
  1.请您出示证件(请您出示律师证)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请您拿好证件,到等候区(分流区、律师工作区)!
  2.请您在此按顺序等候!
  3.现在窗口办理的人员较多,请您耐心等候。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4.请您到×号窗口办理!
  5.请您在此填写表格。若有问题,请您与导诉人员联系!
  6.请您拿好证件和材料,到接谈区等候叫号。谢谢您的配合!
  (四)强制措施
  1.请您遵守法律和人民法院规定,听从司法警察的指令和安排。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2.请您控制好情绪,依法依规反映诉求!
  3.请您不要采用过激性的语言(行为),谢谢您的配合!
  4.根据《安全检查规则》,您所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物品,现在予以暂扣(收缴),请您配合!
  5.您的语言(行为)已经违反了×××规定,请您注意自己的言行!
  6.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规定,请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否则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7.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在申诉信访场所拍照的规定,请您主动删除照片,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8.鉴于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听从劝阻和制止,我们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九、第二巡回法庭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二巡”)司法警察单警装备(以下简称单警装备)的佩带、使用和管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杜绝违法违规使用警械具现象;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和个人防护能力,保障各项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二巡”安保及涉诉信访秩序维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单警装备”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勤、执法装备配备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司法警察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装备,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对讲机以及防刺服、执法记录仪、警用水壶、警用装备包等。
  第三条 管理、佩带、使用单警装备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 “二巡”司法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佩带相应的单警装备:
  一、涉诉信访秩序维护
  (一)多功能腰带;
  (二)伸缩警棍;
  (三)警用喷射器;
  (四)执法记录仪;
  (五)对讲机。
  二、安全检查
  (一)多功能腰带;
  (二)伸缩警棍;
  (三)警用喷射器;
  (四)执法记录仪;
  (五)防刺服;
  (六)防割手套(必要时);
  (七)对讲机。
  三、法庭安保值班、巡逻
  (一)多功能腰带;
  (二)伸缩警棍;
  (三)强光手电;
  (四)对讲机。
  四、处置突发事件
  (一)多功能腰带;
  (二)伸缩警棍;
  (三)警用喷射器;
  (四)应急棍(必要时);
  (五)防爆钢叉(必要时);
  (六)执法记录仪;
  (七)防暴头盔(必要时);
  (八)对讲机。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多功能腰带;
  (二)伸缩警棍;
  (三)警用喷射器;
  (四)应急棍(必要时);
  (五)防爆钢叉(必要时);
  (六)防暴盾牌(必要时);
  (七)防暴头盔(必要时);
  (八)对讲机。
  第五条 “二巡”司法警察佩带单警装备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戴警帽或警用头盔,保持警容严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单警装备:
  (一)被辞退、开除公职的或辞职的;
  (二)调离司法警察部门的;
  (三)长期病休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佩带单警装备:
  (一)非执勤、执法等警务活动时间;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司法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佩带单警装备的情形。
  第八条 “二巡”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务保障职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紧急情况,实施救助时可以使用单警装备。
  第九条 “二巡”司法警察使用单警装备应当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完成,确保法庭和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诉讼参与人、申诉信访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十条 “二巡”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务保障职责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使用具有实施救助(急救包、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防护(防割手套、防刺服)、约束(手铐)、制服(警棍、催泪喷射器)、通信(对讲机)、固定证据(执法记录仪)等功能的单警装备。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应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根据现场情况,命令现场无关人员躲避,防止引起混乱;选择正确的上风向占位和有效安全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面部喷射催泪喷射剂;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应当尽快将其带至通风处,寻找清洁水源清洗面部,对有不良反应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使用警棍时,在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司法警察生命安全时,应当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致命部位;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打击力度和部位应当以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攻击或者放弃抗拒为限。
  第十三条 除情况紧急,使用制服性、攻击性单警装备必须经法警队领导批准。使用防护性单警装备由各警组警长批准。
  使用单警装备后,应当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当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单警装备按照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三级管理,即:法警队为一级管理,所属警组为二级管理,司法警察个人为三级管理。
  第十五条 警用制式刀具的管理按照一级管理执行。
  第十六条 法警队队长为单警装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法警队单警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单警装备管理的各种手续,登记各种表格,检查指导单警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等。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时,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二巡”司法警察应当妥善保管单警装备,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和管理中的非正常损耗。使用单警装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和使用规程,严禁私自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司法警察单警装备。
  第十九条 “二巡”司法警察在佩带单警装备前,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装备性能、使用规程、动作要领、保养常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佩带单警装备上岗。
  第二十条 “二巡”单警装备采取“集中存放和个人保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警用制式刀具应当集中保管;
  (二)盾牌、应急棍、钢叉由各警组统一保管;
  (三)其他单警装备由警员个人保管;
  (四)对讲机等装备每日上勤前,由保管员负责发放到各警组,每日下勤后收回统一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个人保管的单警装备应当在单位规定地点存放或执行任务时随身携带,严禁将单警装备带回家中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集中存放的单警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变。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入库、出库、保养、清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当对所配发的单警装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点验,确保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二巡”司法警察应当爱护装备,熟悉装备的性能和管理使用规程,妥善安全保管单警装备,严防丢失、被盗、被抢等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 单警装备的更新、报废,由法警队提出意见后,经庭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于司法警察个人保管不善,造成单警装备遗失、损坏的,需照价赔偿,并按照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司法警察个人违反法律和规定,滥用或不适当使用单警装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库存单警装备遗失或损坏的,依法依规追究专职管理员责任。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法警队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法警队长或专职管理员失职或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单警装备,致使警务工作无法顺利完成,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预防
  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应对突发事件,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活动,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巡回法庭的正常工作秩序产生严重影响,危及法庭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第三条 在巡回法庭的涉诉信访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适用本方案。
  重大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一)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原则;
  (二)预防为主、及时准确原则;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
  (五)宽严适当、灵活处置原则;
  (六)慎用警力、慎用警械原则。
  第五条 法警队成立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工作。
  必要时,经庭领导批准,审判团队和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预警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预防预警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二)负责各项安保设施的检查及维护,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组织进行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培训、演练;
  (四)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五)在庭分党组和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全庭各部门,按照预定的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七条 法警队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分队,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应急分队下设处置组、警戒组、救护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疏导劝离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
  (二)负责重点区域和人员的警戒、保卫;
  (三)负责突发事件的证据采集和固定;
  (四)负责对发病、受伤人员进行前期救护,协助专业医护人员对上述人员进行救治;
  (五)负责劝阻、制止过激行为,对不听从、不服从劝阻、制止的行为人予以控制和束缚;
  (六)负责制止暴力、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先期控制,对违禁品和危险品予以收缴、暂扣;
  (七)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手段;
  (八)负责恢复现场秩序,清除障碍物和有碍工作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执勤法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控制事态发展及蔓延,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 除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损失和影响外,执勤法警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按照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应急分队参与处置的,应当由法警队长作出决定。接到指令或命令后,应急分队应当携带必要的警用装备,及时到达事发现场,按照任务分工展开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经请示庭领导同意,可以通知审判团队或相关人员到场参与处置。及时联系、通知巡回区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人员伤亡及火情时,在积极抢救伤员和灭火的同时,应当立即拨打相关报警电话,同时安排人员负责接引救护车和消防车。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当迅速恢复现场秩序,劝离无关人员,对现场证据进行整理、固定,协助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执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第十六条 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单警装备配备、使用的规定,严禁滥用和不适当使用警械具。
  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警力一律不得配备、携带攻击性、制服性警械。
  第十七条 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方式,参照《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涉诉信访秩序维护五十个怎么办?》执行。
  第十八条 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严格依照《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行为规范》、《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执法执勤规范用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执勤法警在注意保护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当向庭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处置情况,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十一、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行为规范
  为加强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二巡”)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范司法警察的业内、业外行为,营造团结紧张、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打造一支素质高、形象好、能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保证各项警务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相关规定,结合“二巡”警务保障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行为规范。
  一、在岗执行勤务时,必须在指定岗位上按照要求采取立姿或坐姿,保持姿态严整;
  二、执行勤务过程中,除必要的执勤动作和语言外,不得有与工作无关的附加动作和语言。不得接打电话,不得相互聊天,不得翻看书籍、杂志;
  三、执行勤务过程中,非经队、警(组)长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固定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在岗位附近散步和溜达。流动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和路线,进行巡逻和巡视;
  四、除必要岗位外,警务勤务采取轮班执勤制度,每班执勤时间视工作程度由队、警(组)长规定。换班时交接班双方要相互敬礼,并对工作情况进行交接;
  五、执行巡逻、巡视任务的警员和进行交接班的人员,在行进过程中应当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采取齐步或便步的行进方式;
  六、备勤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备勤地点休息,非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备勤地点。备勤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谈论和发表有违政治纪律和低俗的话题;
  七、每天正课时间内,在办公室或宿舍备勤或休息时,应当保持基本坐姿和立姿,不得仰卧、倚靠在床上或沙发、座椅上。不得从事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每天正课时间内,在法庭内部(含法庭院内)从事其他工作或活动时,应当保持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采取齐步或便步的行进方式;
  九、在法庭内部,见到或晋见庭领导应当行举手礼,因工作原因无法敬礼的,应当保持立正姿势并行注目礼;
  十、除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每天正课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警服,执勤执法时戴警帽,并携带必要的警用装备。
  “二巡”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执行。
  十二、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
  安保值班暂行规定
  为确保法庭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和办公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法警队设立安保值班和巡逻制度。
  一、值班班次和警力部署
  (一)工作日17时至次日8时,安排2名司法警察留守法庭值班;
  (二)节假日全天,安排2名司法警察留守法庭值班;
  (三)重大敏感时期每日17时至次日8时,安排2名司法警察留守法庭值班。;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司法警察值班和巡逻的,另行安排。
  二、巡逻班次和警力部署
  (一)工作日上下午各一次,对院内执行巡逻勤务;
  (二)夜间值班对办公楼和院内执行两次巡逻勤务;
  (三)节假日每日对办公楼和院内执行四次巡逻勤务。
  三、主要职责
  (一)对办公楼和院内的安保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按照程序上报;
  (二)检查各楼层的门窗、电源和照明是否完好,是否锁闭和关闭;
  (三)巡查是否有外来人员及车辆滞留在办公楼和院内,发现此类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规定予以处置;
  (四)巡查是否有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在法庭周围滞留,发现此类情况及时予以劝离。对不服从指令或不听从劝离要求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置;
  (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根据种类和程度,采取措施予以及时处置,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驻庭警务室民警到场进行处置;
  (六)按照规定填写《值班日志》和《巡逻情况登记表》。
  四、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上岗,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值班班次;
  (二)坚守岗位,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执行巡逻、巡视任务,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巡逻、巡视的时间和路线;
  (四)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各类情况和处置结果,及时传达、落实相关领导和部门的指示、要求;
  (五)做好交接班工作。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装备。
  十三、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
  重大勤务保障暂行规定
  为保障第二巡回法庭各项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的顺利完成,规范司法警察执法执勤活动,提高司法警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执法执勤形象和工作作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司法警察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依法履职、恪尽职守、服从命令、勇于担当,确保各项警务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全体司法警察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强化训练,确保司法警务工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全体司法警察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作风要求,保持良好工作作风。严肃警容风纪,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巡回法庭举办或审理的,第二巡回法庭举办或审理的,巡回区有关单位或部门在第二巡回法庭举办的,在全国或巡回区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活动或案件。
  五、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按照分级原则组织实施:一级保障为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或审判的活动和案件;二级保障为第二巡回法庭或巡回区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或审判的,在全国范围或巡回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和案件;三级保障为第二巡回法庭或巡回区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或审判的,有着一定影响的活动和案件。
  六、法警队在领受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警务保障任务后,应当了解、掌握活动及任务的举办时间、参加人员、保障要求等内容,并根据要求制定《警务保障方案》。
  七、法警队应当根据“警务保障方案”,对警力进行调度和部署,确保各岗位人员警力充足,能够满足执勤需要。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用警力。
  八、按照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的规模、保障需求,分别成立礼仪哨位组、执勤组、保障组、处突组等警务小组,各组指定组长一名,负责本组勤务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联络。
  九、参加警务保障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的岗位和时间按时上岗,在执勤期间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十、参加警务保障工作的司法警察要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苗头,采取措施及时稳妥予以处置。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准确上报。
  十一、对重大突发事件,法警队要及时启动“处突预案”,组织备勤警力和处突小组及时稳妥予以处置。必要时按照程序上报,在庭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指挥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十二、对于处置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警务保障期间的突发事件和各类警情,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严禁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严禁滥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具,避免激化矛盾。
  十三、对下列突发事件和情况,执勤法警在先期处置,保证现场秩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必须先行报告,根据命令或指令方可采取下一步措施:
  (一)人数超过十人的集体访、团伙访;
  (二)极端闹访行为或当事人、申诉信访群众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三)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舆情炒作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先行报告的突发事件和情况。
  十四、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举行之前,应当对办公楼、院内或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确定责任人和时间,限时予以解决和排除。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安全检查。
  十五、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举行之前,应当对拟配备和使用的警械具进行检查,确保警械具保持完好、使用状态。
  十六、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举行之前,应当对拟使用的设施、设备和车辆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处于完好、使用状态。
  十七、根据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警务保障工作需要,经庭领导批准,可以成立有庭领导和相关部门成员参加的警务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协调警务保障工作。
  十八、重大勤务保障工作结束后,法警队应当对警务保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十九、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
  教育训练、考核暂行规定
  为加强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二巡”)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从严管理队伍,规范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和考核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结合“二巡”司法警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二巡”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来凝聚共识。筑牢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思想基础。
  第二条 “二巡”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应当把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执勤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作为重点。通过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的提高,带动队伍管理水平的提升,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警察队伍。
  第三条 “二巡”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补齐短板,有针对性地设置训练科目和内容。
  第四条 教育训练科目按照系统和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项: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基础体能。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要求
  (一)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基础。确保全体司法警察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
  (二)把始终做到维护核心作为重点。确保全体司法警察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党中央核心地位,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决、行动有力。
  (三)把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作为方向。确保全体司法警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四)把了解、领会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会议精神作为目的。确保全体司法警察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牢牢把握“五个过硬”的总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知识学习目标要求
  (一)了解与司法警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了解、掌握司法警务工作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全面掌握执法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业知识学习目标要求
  (一)了解与司法警务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二)了解、掌握其他警种,特别是公安民警相关的业务知识;
  (三)深入、全面掌握执法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训练任务必备的业务知识。
  第八条 文化知识学习目标要求
  (一)以提升个人文化素养、增加知识储备为基础,广泛阅读古今中外文学名著;
  (二)以开拓眼界、提升个人思想境界为导向,认真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社会知识;
  (三)以增长个人才干、培养造就人才为目的,深入研习符合个人发展方向和兴趣爱好的专门知识;
  (四)以培养高尚情操、增加个人生活情趣和团结奉献精神为依归,定期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专业技能训练目标要求
  (一)了解人民警察、武装警察各项技能的训练目标和要求;
  (二)了解、掌握司法警察相关专业技能;
  (三)深入了解和熟练掌握执法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的专业技能。
  第十条 基础体能训练目标要求
  (一)了解体能训练的基础常识;
  (二)了解、掌握体能训练的规律、特点和方式;
  (三)达到司法警察体能达标的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确定年度教育训练的时间、内容,做到“四个到位”,确保训练质效(见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法警队队长对年度教育训练工作负总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科目、时间、人员,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法警队设立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法律、专业、文化知识学习辅导员,专项技能、基础体能训练教练员,协助法警队队长组织进行各科目教育、学习、训练工作。
  辅导员由全体警员轮流担任。
  第十四条 全体警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科目、内容和时间进度,完成年度教育训练任务。因执勤、出差、病事假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训练的,必须进行补训。
  第十五条 全体警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和标准完成训练任务,在训练中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的,必须进行补训。
  第十六条 教育训练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科学组织施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训练科目和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
  (一)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为本季度、半年、本年度全部教育训练内容和科目;
  (三)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四)各科目均达到优秀成绩的,给予奖励;达到及格标准的,对该科目予以复训,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方可通过;成绩不及格的,下岗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依旧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略)
  十五、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执法手册
  ☆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条文摘录】
  (一)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执法准则】
  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要按照周强院长“要践行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在执法执勤中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在工作中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心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的疾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2.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对群众告知相关事宜,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不得采用恐吓性、侮辱性的举动;
  3.严禁滥用强制措施和手段。如确需采取强制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部门领导或司法警察指挥员批准,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4.严禁滥用警械具,除确有必要,不得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使用警械具,不得以伤害相对人为目的;
  5.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当事人、申诉信访群众、律师和其他人员的批评和建议。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更不得打击报复;
  6.司法警察在执勤、备勤和其他时间,对人民群众的求助必须予以帮助,不得推诿和懈怠。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有效、妥善措施予以制止。
  ☆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条文摘录】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八)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十)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二)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十三)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
  (十四)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
  (十五)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九条)
  (十六)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六条)
  【执法准则】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担负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履职尽职。作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在执勤时,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周强院长“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标准”的要求,确保以公正的执法行为平等对待每一名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
  1.坚持“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申诉信访群众的问题应当予以耐心、细致的解释。对不属于自己分管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诉信访群众向相关人员询问;
  2.决不允许对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的求助和告诉不理不睬;决不允许对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采取推诿、蛮横的态度;决不允许对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耍态度、抖威风;决不允许对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的事情不负责任;
  3.执勤法警在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甄别时,应当注意辨识当事人所持法律文书的效力和审级。对于不属于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解释、释明,并引导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对非诉案件当事人,引导其到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4.执行身份查验和法律文书甄别勤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对查验内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发现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和法律文书行为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法庭。情节严重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按照程序上报;
  5.对履行职务行为的律师(含实习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引导其通过专用通道进入法庭;对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实施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6.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不得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首先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履行告知程序,引用法条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准确、清晰。严禁在未进行告知或相对人未明确告知的含义时采取强制手段;
  7.未达到醉酒状态或具有轻微精神疾病的人,原则上可以进入法庭;但是因为饮酒或精神因素导致言语或行为失控的人员,应当待其恢复正常举动后再予以放行;
  8.对不服从执勤法警指令和管理,企图冲击或强行进入法庭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涉嫌违法犯罪或其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条文摘录】
  (十七)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八)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十九)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十一)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十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十三)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十四)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五条)
  (二十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二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二十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二十九)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三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一)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三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三十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十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十五)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三十六)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
  (三十七)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
  (三十八)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四)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
  (六)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
  (三十九)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哄闹、冲击安检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检口的;
  (二)打砸安检设施,袭击、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
  (三)殴打其他申诉信访人员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企图进入人民法院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安检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条)
  (四十)申诉信访人员扬言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极端手段报复他人、在社会上制造事端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一条)
  (四十一)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门前非法聚集、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二条)
  (四十二)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三条)
  【执法准则】
  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是司法警察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庄严使命。“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警察在执法执勤中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肩负起神圣职责,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更大作用。”执勤法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敢于担当,确保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在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具时,除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和方式:
  1.除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事态恶化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外,司法警察在执法时应当首先对相对人进行制止和警告。对相对人进行警告,必须采取规范、文明的语言,引用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应当准确,没有歧义,并说明出处。不得采用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更不得相对人进行谩骂、侮辱;
  2.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执勤法警的动作应当规范,不得故意伤害相对人的身体,更不得殴打、体罚相对人。相对人被控制或自行中止违法行为的,执勤法警不得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必须使用制服性、约束性警械时,要严格依照规定的使用原则、方式执行;
  3.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全程留痕,因使用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在事后提交书面报告。采取强制措施要注意固定和保存证据,特别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的证据的固定和保存,并根据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将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
  4.除特殊情况,执勤法警不得单独采取强制措施;除紧急情况,执勤法警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在执法执勤和处置警情时,司法警察应当加强自身防护,防止发生自身伤亡事件;
  5.使用警械必须全程留痕,包括使用前、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对于因使用警械造成相对人受到伤害的,应当在事后提交书面报告;
  6.除非紧急情况,使用警械前必须进行警告。在警告中应当明确告知相对人使用依据,并告知相对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承担的后果。除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械对相对人的要害部位进行攻击和击打;
  7.相对人仅仅采取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的,不得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对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期间、醉酒的人和企图自杀、自伤的人员,为了避免和减轻损害后果,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进行束缚;
  8.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一线法警一律不得携带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但是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和携带防护器具。二线法警可以配备和携带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9.执勤法警在处置警情和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主审法官的指令执行。对于有可能威胁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当事人企图自杀、自伤等紧急情况,执勤法警应当采取措施先行予以控制,待险情消除后,根据主审法官或司法警察指挥员的指令、命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10.对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人员,执勤法警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及其有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不听劝阻,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的,应当采取措施先行予以控制。聚众从事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驱散。必要时,可以对首要分子或煽动人进行控制。收缴、暂扣违法行为人持有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对受伤和发病群众进行救助,必要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求助。
  ☆坚持规范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
  【条文摘录】
  (四十三)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七十二条)
  (四十四)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七十三条)
  (四十五)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四十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四十八)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七十七条)
  (四十九)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三条)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二十五条)
  (五十一)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条)
  (五十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一条)
  (五十三)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五十四)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
  【执法准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严格司法,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与期待,树立法律公信和司法权威。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线执法力量,必须切实提升执法规范化的水平和能力,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高作出贡献。规范执法行为,也是确保警务工作安全所需,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履行职责,才能确保工作不出现纰漏,确保人民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
  1.认真审查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对于符合条件但情绪激烈、不服从执勤法警管理的人员,有可能损害正常的法庭秩序或带来危害后果的,应当采取措施暂时阻止其进入法庭,待其情绪平稳后再予以放行;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履行告知程序。告知时引用法律规定应当正确、清晰,引导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到相关人民法院和部门主张权利;
  3.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或有歧义,坚持到巡回法庭主张权利的,执勤法警在判明事实后,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得以简单的答复进行推诿,更不得采用粗暴的态度或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理睬;
  4.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引导受检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接受安全检查,引导用语应当明确、清晰。对于不理解和不配合安检人员的,应当首先做好解释工作,教育其接受安全检查,不得以简单、粗暴的态度和言语命令其服从;
  5.在安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诉信访群众和法律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人身的检查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注意爱护当事人携带的物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6.严格进行证件查验与核实。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群众和法律工作者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有效证件遗失或未携带的,能够提供其他合法证据和证明的,予以放行;
  7.主动协助残疾群众和需要帮助的群众,为群众提供帮助时,应当进行询问和提示。协助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女性当事人和申诉信访群众提供帮助,原则上由女性司法警察完成;
  8.加强自身防护,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处置危险品、管制物品,防止发生自身伤亡事故。
  ☆坚持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
  【条文摘录】
  (五十五)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
  (五十六)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五十七)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五十八)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五十九)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
  (六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十一)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
  (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十二)仪容
  (一)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警不得留长发、大鬓发、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司法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十三)举止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执法准则】
  作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关乎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线执法处突力量,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关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第二巡回法庭的司法警察必须按照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的要求,坚定政治方向,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狠抓制度落实和作风养成,培育严明的工作纪律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大力提高警务保障技能,不断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训练有素、作风优良、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必须做到: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2.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警务工作的本领;
  3.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坚决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4.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警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5.牢固树立能力意识。按照计划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努力提高警务技能;
  6.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全庭中心工作,为巡回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7.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听从指挥、增强执行力,做到令行禁止;
  8.牢固树立学习意识。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道德品质和修养;
  9.牢固树立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10.牢固树立形象意识。严格遵守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十六、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
  涉诉信访秩序维护五十个怎么办
  前  言
  维护安全、和谐、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秩序,是第二巡回法庭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在“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执勤的基础上,遵循“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情况,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司法警察应当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的课题。
  “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置好每一起突发事件和情况,既是对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核,更是对司法警察执法为民意识和大局意识的检验。申诉信访群众中积累的矛盾和怨气较多,突发事件和情况频发,极端行为不时出现,处置不当甚至处置过当,将会引发严重后果,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为民意识、大局意识、规范意识,坚持“严格规范执法,文明亲民执勤”,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警务技能,确保我庭正常的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为指导司法警察规范、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通过分析梳理日常工作中经常和有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经验,本着“于法有据、符合情理、积极稳妥、确保秩序”的原则,我们编写了这本小册子,作为司法警察执法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和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能力和水平的局限,这本小册子既不可能囊括日常司法警务工作遇到的所有问题,更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处置方式,甚至有的地方还可能存在谬误。编写这本小册子的初衷,除了指导和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之外,更重要的是“抛砖引玉”,培养和锻炼司法警察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目  录
  一、闹访类突发情形
  (一)申诉信访群众在法庭门前及周围区域以“穿状衣”、“打横幅”等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二)申诉信访群众以“围堵”、“冲击”大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三)申诉信访群众采用“喊叫”、“煽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四)申诉信访群众在法庭门前采用“静坐”、“堵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五)申诉信访群众以“裸露身体”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六)不符合接待条件的申诉信访群众以“硬闯”、“躺卧堵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七)申诉信访群众以“堵塞交通”的形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八)律师“情绪激动”、“大喊大叫”怎么办?
  附录一:“闹访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二、缠访类突发情形
  (九)申诉信访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纠缠法庭工作人员”怎么办?
  (十)申诉信访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滞留法庭内”怎么办?
  (十一)申诉信访群众将生活不能自理或生活不便人员“遗弃”在信访场所怎么办?
  (十二)申诉信访群众以“装病”、“假装晕倒”的方式实施缠访行为怎么办?
  (十三)申诉信访群众情绪激动,要求“见院长”、“见领导”怎么办?
  附录二:“缠访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三、群体类突发情形
  (十四)申诉信访群众采取“有组织”、“有目的”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十五)申诉信访群众以“临时起哄”、“挑头闹事”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十六)发生“拥挤踩踏”的险情或事故时怎么办?
  (十七)发生“集体访”、“团伙访”怎么办?
  (十八)执法执勤或处置突发事件时,围观群众中有人进行“哄闹”怎么办?
  附录三:“群体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四、安检类突发情形
  (十九)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携带“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怎么办?
  (二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携带“限制物品”怎么办?
  (二十一)行为人在接受安检时,实施“侮辱性的语言和动作”怎么办?
  (二十二)行为人在安检过程中“拒不服从安检人员的指令和安排”怎么办?
  (二十三)行为人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闯”、“硬冲”安检口怎么办?
  (二十四)发现申诉信访群众或当事人“饮酒”、“醉酒”怎么办?
  (二十五)发现律师携带“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怎么办?
  (二十六)发现律师为申诉信访群众或当事人携带“违禁物品”怎么办?
  附录四:“安检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五、拍照类突发情形
  (二十七)发现有人在法庭周围进行“拍照”、“摄像”怎么办?
  (二十八)行为人在禁止拍照的场所和区域进行“拍照”、“摄像”怎么办?
  (二十九)围观群众对执勤法警处置闹访行为进行“拍照”、“摄像”怎么办?
  附录五:“拍照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六、伤病类突发情形
  (三十)申诉信访群众“突发疾病”、“受伤”怎么办?
  (三十一)发现申诉信访群众“服用大量药物”怎么办?
  (三十二)发现申诉信访群众患有“传染性疾病”怎么办?
  (三十三)对“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诉信访群众要进入法庭怎么办?
  (三十四)遇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进入法庭怎么办?
  (三十五)申诉信访群众实施“自伤”、“自残”行为时怎么办?
  附录六:“伤病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七、暴力类突发情形
  (三十六)申诉信访群众采用“侮辱”、“殴打”、“威胁”执勤法警或法庭工作人员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三十七)申诉信访群众采取“毁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三十八)申诉信访群众实施“辱骂”、“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怎么办?
  (三十九)有人“袭击执勤法警”怎么办?
  附录七:“暴力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八、危机类突发情形
  (四十)行为人“持有械具”企图行凶怎么办?
  (四十一)行为人“持有爆炸物”怎么办?
  (四十二)行为人实施“纵火”怎么办?
  (四十三)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怎么办?
  附录八:“危机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九、勤务类突发情形
  (四十四)执法执勤时,有人提“意见”、“建议”怎么办?
  (四十五)执勤时发现“特殊人”、“敏感人”怎么办?
  (四十六)执勤时发现“可疑人员”怎么办?
  (四十七)律师、群众要求“旁听法庭审判”怎么办?
  (四十八)申诉信访群众或其他人员企图用金钱或物品“贿赂”执勤法警怎么办?
  (四十九)执勤法警遇到有人“报案”、“报警”怎么办?
  (五十)执勤法警遇到有人“求助”怎么办?
  附录九:“勤务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一、闹访类突发情形
  (一)申诉信访群众在法庭门前及周围区域实施以“穿状衣”、“打横幅”等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将行为人与其他人员进行适当隔离。条件允许时,应将行为人带至指定或适宜的地点进行处置。对情绪激烈的行为人应当予以安抚,待其情绪稳定后再采取进一步措施;
  2.对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指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劝说其主动脱下状衣或收起横幅并予以收缴。说服教育时要耐心、细致,避免激化矛盾;
  3.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对行为人予以控制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对经反复教育仍坚持违法行为或采用对抗手段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在进行说服教育之前,应当首先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告知行为人触犯的法律法规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除情况紧急,不得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
  2.说服教育应当由带队领导或指定的人员实施,不得众多人员一起发声从而给行为人造成被围攻之势。告知及说服教育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命令式、指令式的语言;
  3.警戒人员应当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劝离无关人员。对哄闹行为和影响处置的拍照行为予以制止。
  (二)申诉信访群众以“围堵”、“冲击”大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采取利用身体或排列人墙等方式,将强行冲闯人员阻挡在法庭门外;对实施伤害人员、损坏公共或个人财务、自伤、自残的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予以控制;
  2.对个人实施此类闹访行为的,应当迅速将行为人带至指定地点或区域予以处置,避免引发围观或引起其他人员哄闹。对行为人在实施此类行为中出现的过激现象,应当予以控制,视情节进行训诫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对群体性闹访,应当控制局面,待增援警力到达后,根据法警或现场指挥员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可采取要求选出代表进行接谈或将涉事来访群众带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的方式实施。对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过激行为,不得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将涉事人群分割并控制首要分子。
  【注意事项】
  1.处置此类事件,应当首先由指挥员或指定人员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工作,除紧急情况或实属必要,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
  2.遇老弱病残或身份特殊人员,除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损失和影响外,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应对其身体状况和人员身份进行观察和评估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处置;
  3.其他警力应当将涉事人员或人群与围观群众隔离,并密切关注其他人员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三)申诉信访群众采用“喊叫”、“煽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告知其行为已经违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不服从劝阻但无其他过激行为的,执勤法警应当按照程序将情况上报,并密切监控行为人;
  2.对行为人的言词涉嫌违法(例如呼喊反动口号、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法院领导进行言词侮辱和攻击)或企图煽动群众共同实施闹访行为的,执勤法警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指令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3.对被控制的行为人,可以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警告或训诫,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事项】
  1.对此类闹访行为,处置时应首先避免激化矛盾,尽量使用说服教育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劝阻;
  2.在有群众围观时,除确有必要,不得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引发群众的不理解和舆论炒作;
  3.在处置过程中,要密切监控围观群众的动态,发现有趁机起哄和企图借机制造事端的,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应对相关人员予以控制。
  (四)申诉信访群众在法庭门前采用“静坐”、“堵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保证车辆和人员通道的畅通,采取说服教育或强制措施,将行为人引导或带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或区域进行进一步处置;
  2.保持足够的警力,对带至指定地点或区域的行为人予以监控,加强对出入法庭干警的人身保护,防止行为人对干警予以纠缠甚至攻击;
  3.对拒不服从指令、坚持滞留堵门的行为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对有“打横幅”、“呼口号”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收缴其持有的横幅或其他用于闹访的物品。必要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进行处置。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首先对围观群众予以疏导劝离。除确有必要,不得当着围观群众之面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对“老弱病残”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应当慎用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拖曳、抬离等不文明方式和手段将行为人带离;
  3.对围观人员中借机起哄和煽动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防止围观人员实施偷拍窃录行为。
  (五)申诉信访群众以“裸露身体”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第一时间发现具有此类行为征兆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防止其实施此类行为;
  2.对已经全部或部分裸露身体的行为人,执勤法警应当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在对其进行控制及束缚的条件下,用床单等物对其进行遮挡、包裹;
  3.将行为人迅速带至指定地点或区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责令其穿上衣物。对不服从指令者,可采取强制措施使其服从。对以暴力手段实施抗拒行为的,执勤法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注意事项】
  1.对女性实施此类闹访行为的,原则上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进行处置;
  2.对围观群众予以疏导、劝离,防止因为群众围观引发事态升级。对借机哄闹或偷拍行为予以制止,责令实施拍照、录像人员删除存储介质中的影像;
  3.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注意文明执法,避免引发围观群众哄闹或造成人员身体伤害。
  (六)不符合接待条件的申诉信访群众以“硬闯”、“躺卧堵门”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采取措施阻止行为人强行闯入法庭,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予以警告和说服教育,促使其主动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2.对不服从指令和劝阻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其予以带离,保持通道畅通。但是对于躺卧行为,不得采用“拖曳”等不文明方式,应当使用“架扶”等方式予以带离;
  3.对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法警执法的,应当予以控制,必要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注意事项】
  1.在阻止强行冲闯者的行为时,一般应当采取利用身体进行阻挡的方式实施,除确有必要,尽量避免使用强行拉拽甚至摔擒等动作;
  2.对实施此类行为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将行为人与围观群众隔离并注意动作幅度,避免引发围观人员哄闹或造成行为人身体损害。
  (七)申诉信访群众以“堵塞交通”的形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在行为人周围设置警戒标志,引导车辆、行人进行避让,避免交通参与者和行为人受到伤害或损失;对行为人拦截车辆、行人的行为予以制止;
  2.对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予以警告,劝说其自动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持有的标语、横幅和诉状等物品;
  3.对拒不服从劝说的,及时通知公安民警和交管部门到场进行处置,可视情况单独或配合公安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将行为人带至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恢复交通秩序。
  【注意事项】
  1.维护交通秩序时,要以疏导为主,避免采取强制命令的方式,不得与交通参与者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对拒不服从疏导指挥的,可交由公安民警和交警处理;
  2.对行为人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不得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在有群众围观时,除确有必要和情况紧急,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警戒人员应当及时疏导、劝离围观群众,避免对情况处置造成影响。对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八)律师“情绪激动”、“大喊大叫”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其行为予以警告,告知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及其他后果;
  2.了解和掌握行为人的诉求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予以合理的解释和解答,采取措施安抚行为人的情绪。必要时联系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予以接待和解答;
  3.对拒不服从指令的,执勤法警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同时对行为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注意事项】
  1.对律师进行劝阻和制止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避免激化矛盾;
  2.除为了防止行为人因为过激行为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不应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
  3.对行为人仅仅使用言语攻击、侮辱和谩骂的,执勤法警不得采取相同或类似的方式予以回击。
  附录一:“闹访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3.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5.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6.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条)
  7.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
  8.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
  9.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置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四条)
  10.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
  11.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门前非法聚集、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二条)
  二、缠访类突发情形
  (九)申诉信访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纠缠法庭工作人员”怎么办?
  【处置方式】
  1.要注意保护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可采取贴身防护的方法,使法官和工作人员与行为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协助法官和工作人员对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对其过激言行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警告。对企图攻击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予以控制;
  3.对拒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按照法官指令或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根据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采取将其直接带离、带至指定地点进一步处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置。
  【注意事项】
  1.在进行劝阻和制止时,执勤法警应当避免激化矛盾,采取措施稳定行为人的情绪。行为人仅仅采用言语进行辱骂、攻击的,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除情况紧急和确有必要,要慎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具。对老弱病残或特殊人员,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尽量使用劝说和说服教育的方式;
  3.在处置过程中,对法官指令,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执行。发现指令违反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领导请示,不得擅自采取措施。
  (十)申诉信访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滞留法庭内”怎么办?
  【处置方式】
  1.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劝说,引导其自动放弃滞留行为;可以采用约定时间再次进行接谈等方式予以劝离;
  2.为其联系接谈法官或案件所属地法院工作人员,协助上述人员一同做好滞留人员的工作,对其诉求予以回应和解释;
  3.对不听从解释和劝说,执意坚持滞留行为的,首先应当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
  【注意事项】
  1.对老弱病残和特殊人员,应当采取适宜的强制措施,避免造成滞留人员人身受到伤害和激化矛盾;
  2.对滞留人员的解释和劝说工作,应当由指定人员实施,避免多人一同发声,从而给行为人造成被“围攻”的感觉;
  3.实施强制措施予以带离过程中,应当加强协同,注意使用的动作及力度,防止造成滞留人员身体及所携物品的损伤或损坏。
  (十一)申诉信访群众将生活不能自理或生活不便人员“遗弃”在信访场所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当对实施遗弃行为的人员予以劝阻、制止,防止其离开现场,对不服从指令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2.对于无法找到实施遗弃行为人的,执勤法警应当保证“被遗弃人”不会发生危险,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安排人员进行陪护和照料,对患有疾病的,应当积极协助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拨打急救电话;
  3.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寻找“被遗弃人”的亲属,责令其到场领回“被遗弃人”。对于其亲属无法找到或拒不服从指令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或“被遗弃人”案件所属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处置。
  【注意事项】
  1.在“被遗弃人”得到妥善安置前,执勤法警应当对其进行看护和照料,禁止借口“下班”或“换岗”而置“被遗弃人”于不顾,更不得将“被遗弃人”送至法庭门外不予理睬;
  2.积极做好行为实施人、“被遗弃人”亲属或“被遗弃人”的思想工作,用亲情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主动停止错误行为;
  3.对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申诉信访群众以“装病”、“假装晕倒”的方式实施缠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首先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可以通过观察行为人的反应和状态、询问知情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调看监控录像;
  2.对可以确定为装病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和劝阻,指出其行为的错误之处,也可以要求和动员行为人的亲属或随行人员协助进行劝说;
  3.对拒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或带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注意事项】
  1.对无法准确判定行为性质的,应当通知急救人员到场处置;
  2.对实施此类行为的“老弱病残”人员,除确有必要,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处置此类情况时,警戒警力应当疏散围观人员,并密切监控周围动态。
  (十三)申诉信访群众情绪激动,要求“见院长”、“见领导”怎么办?
  【处置方式】
  1.了解行为人的基本诉求及要求,了解和掌握行为人的案情及处理情况,对其诉求依法依规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解答;
  2.对坚持要见院长和领导的行为人,告知其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不应采用非法、违规的方式反映诉求。必要时通知案件所属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3.对不听从劝阻和制止,执意以“见院长”和“见领导”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严重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必要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注意事项】
  1.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应当主要以说服教育为主,除其在此期间不听从劝阻和警告,闹访行为升级等极端情况外,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2.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除非情况紧急和确有必要,应当避免在公共场合及围观人员较多时采取强制措施;
  3.行为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或执勤法警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附录二:“缠访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5.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
  6.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置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四条)
  7.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
  三、群体类突发情形
  (十四)申诉信访群众采取“有组织”、“有目的”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迅速判明和掌握涉事群体人数及组织指挥者,了解和查清其主要诉求和目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劝导申诉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
  2.执勤警力应当相互呼应,确保重点目标和区域安全,在增援警力到达后,警力部署应当形成梯次配备,对现场实施有效控制。将涉事来访群众安置到预先指定的分流场所,并及时展开对话;
  3.对不服从劝阻、执意进行煽动的组织、指挥者,及个别采用极端方式进行闹访的人员,要在周密部署的前提下,集中优势警力,果断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并带至指定地点进行进一步处置。
  【注意事项】
  1.处置群体访和团伙访,一线执勤法警一律不得携带攻击性、制服性警械,但是可以视情况配备防护性装备;二线警力可以根据命令配备攻击性、制服性警械;
  2.处置群体访和团伙访,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具,除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在围观群众面前对首要分子和闹访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3.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时,应当由法警指挥员或指定的人员实施,避免众多人员一起发声。除确有必要,应当避免单人进入群体进行处置,切实注意自身安全。
  (十五)申诉信访群众以“临时起哄”、“挑头闹事”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在遇有领导视察、外来人员参观、执勤法警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哄闹或个别人员进行煽动闹事,执勤法警应当将涉事来访人员进行隔离或控制实施煽动、挑头闹事的人员;
  2.要按照预案迅速集结警力,保持警力优势,对涉事群体和个人形成震慑力。增援警力要按照分工,采取保护领导和其他人员、处置突发事件和隔离围观群众等措施和步骤;
  3.由法警指挥员或指定人员对涉事群体或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其他警力要密切配合,控制好相关人员,防止发生过激行为。
  【注意事项】
  1.法警指挥员应当及时劝离领导和相关人员,使涉事群体或个人失去目标,然后再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置;
  2.除确有必要,应当慎用强制措施,主要采取劝阻和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处置,采取措施安抚行为人的情绪;
  3.对于挑头闹事人员不服从劝阻和制止,执意实施煽动或闹事行为,有可能激化矛盾的,应当在将其与其他人员隔离的基础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十六)发生“拥挤踩踏”的险情或事故时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在申诉信访群众人数众多或情绪较为激动时,执勤法警一定要做好预防和准备工作,增加执勤警力,加大秩序维护力度,保持排队秩序,确保从根源上消除拥挤踩踏事故的隐患;
  2.遇有情况变化时,例如新开窗口或入口、临时停止人员进入等,一定要通过宣传、告知,使排队群众有了充分心理准备后,再予以实施;
  3.对实施造谣、煽动的行为,应当采取及时告知真相、控制行为人等方式来稳定群众情绪;对造谣、煽动者予以制止和警告,对不服从指令者,在将其与排队群众和围观人员予以隔离后,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注意事项】
  1.对有可能发生拥挤踩踏的情形,执勤法警应当在保持优势警力的前提下,将人群予以疏散、隔离,避免人群扎堆;
  2.一旦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执勤法警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手段,强行阻拦和驱散人群;
  3.及时救助受伤人员,通知公安民警和救护人员到场进行处置和救护。
  (十七)发生“集体访”、“团伙访”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根据“集体访”和“团伙访”的人员数量,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组织增援和备勤警力到达现场;
  2.由法警指挥员或指定的人员展开对话,了解掌握其诉求和要求,对符合接待条件的,要求其选出代表进入法庭;不符合接待条件的,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工作;
  3.按照预先制定的预案选择适宜的分流场所,对上述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将对话代表与群体进行隔离。通知公安民警到场维持秩序和参与处置,必要时通知案件所属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参与处置。
  【注意事项】
  1.对明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集体访”、“团伙访”,执勤法警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到场处置;
  2.对上述群体没有闹访行为和过激言行的,不得对人群进行驱赶和驱散,除确有必要或情况紧急,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进行告知和对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对方采取挑衅行为的,可以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予以应对,待行为人情绪稳定后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十八)执法执勤或处置突发事件时,围观群众中有人进行“哄闹”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在执法执勤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时,执勤法警应当按照预案和分工的要求,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对围观群众进行疏导劝离,避免发生围观人员哄闹的现象;
  2.一旦发生此类情形,警戒和增援警力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和制止,采取措施疏散围观人员。对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或驱散;
  3.对带头进行哄闹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和制止,不服从指令的,应当将其与围观人员进行隔离,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或带离。
  【注意事项】
  1.发生此类情形时,执勤法警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局面,避免局势恶化或失控,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突发事件的处置;
  2.对人数众多的围观哄闹,应当主要以说服教育的方式稳定围观人员情绪,避免事态升级。除确有必要,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对带头哄闹或煽动人员实施控制与带离措施,必须看准时机,果断出击,迅速平息事态。
  附录三:“群体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2.【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6.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7.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
  8.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
  9.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置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四条)
  10.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
  四、安检类突发情形
  (十九)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携带“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应当按照“人、物分离”的原则,对相关人员和物品予以分别控制,确保携带人无法接触到“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
  2.迅速查明“管制、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评估其危险程度。对于枪支应当按照规范程序进行验枪,对于爆炸物或疑似爆炸物,应当放置在防爆桶内并做好安全防范,对于强腐蚀、毒害物,应当置于封闭、坚固的容器中;
  3.对被控制的携带人进行盘查和询问,检查其是否持有持枪证等合法证件。对具有合法身份和正当理由的携带者履行告知程序,并对上述物品予以寄存;对涉嫌违法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事项】
  1.对携带上述物品的人员,应当首先查明或判明其身份,对于军警等特定身份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但是应当执行“人、物分离”的原则;
  2.检查中要加强自身防护,采取正确的站位和姿态,注重分工协作,确保对“人、物”不失控。对拒不交出或企图抢夺“管制、危险物品”的携带人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3.对无法提供和说明合法性的上述物品一律予以暂扣。按照规范、正确的方式处置危险物品,防止发生二次损害。
  (二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携带“限制物品”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发现和查出的限制物品一律予以寄存。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2.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对各类物品及不同持有人的物品应当分类存放,防止混淆;
  3.对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原则上不予暂扣和寄存,但是应当告知携带人不得使用上述电子设备从事拍照、录音和录像行为。对拒绝接受指令或拒不将限制物品寄存的人员,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定的“限制物品”,主要是指未经允许携带的录音、录像和摄像设备,易燃易爆物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2.对可以判明、查明种类及在能够合理解释范围内数量的药品,应当允许携带进入法庭;但是对于种类不明和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寄存;
  3.对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予以暂扣;对标语、横幅、传单等有可能扰乱法庭秩序的物品予以收缴。
  (二十一)行为人在接受安检时,实施“侮辱性的语言和动作”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具有上述语言和行为的人员,首先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于不服从指令的,应当予以警告;
  2.执意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防止其实施进一步的危害举动。必要时可以将行为人暂时予以带离,以保障安检区域的工作秩序;
  3.对具有猥亵性质的语言或动作,应当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和训诫,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事项】
  1.处置此类情况时,执勤法警应当使用规范的告知语进行劝阻或警告,不得采用与行为人相同或类似的语言;
  2.对仅仅使用一般性语言进行侮辱或攻击的,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采取措施稳定和平复行为人的情绪;
  3.处置此类情况时,要注意其他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动向,必要时可以暂时关闭安检场所,临时停止安检工作。
  (二十二)行为人在安检过程中“拒不服从安检人员的指令和安排”怎么办?
  【处置方式】
  1.采用规范的语言,对行为人履行告知程序,使其知晓安全检查的规定,对行为人的疑惑予以解答,引导行为人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2.对执意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同时明确告知,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执勤人员依照规定有权阻止其进入法庭;
  3.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应当阻止行为人进入法庭。对滞留安检场所或实施“缠闹”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安检场所。
  【注意事项】
  1.对因行为人具有特殊情况或有其他隐私的,执勤法警应当将其带至指定地点,由同性工作人员对其身体或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2.对此类人员,要注意对其身份进行核实,防止其使用冒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进入法庭。注意其有可能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加强监控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行为人情绪激动地,要采取措施稳定其情绪后再进行说服教育。对经说服教育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的,执勤法警不得采取报复性、惩罚性的安检措施予以对待。
  (二十三)行为人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闯”、“硬冲”安检口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确保法庭不受到冲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手段,防止行为人冲入法庭内部。首先应采用劝阻、警告等方式,对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2.对不服从指令和劝阻的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阻止其进入法庭,对使用极端方式或采取攻击性行为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必要时可以依法依规使用警械具;
  3.对安检区域内的群众予以疏散,避免伤及其他人员,为处置情况需要,经指挥员批准可以临时关闭安检区域。
  【注意事项】
  1.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在进行疏散完毕后或将行为人带至指定地点后实施;除确有必要,应避免在人群聚集处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对被控制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承认错误、具结悔过,对情节严重者,通知公安民警到场进行处理;
  3.对行为人持有或使用的违禁物品、危险物品予以收缴、暂扣。
  (二十四)发现申诉信访群众或当事人“饮酒”、“醉酒”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发现有饮酒嫌疑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对饮酒的程度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
  2.对达不到醉酒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应允许其进入法庭,但是认知能力或情绪控制明显出现问题的除外;
  3.对确定为醉酒的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法庭,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处置此类情况,执勤法警应当以说服教育和引导为主,可以劝说饮酒或醉酒人员在清醒后再来反映诉求,除确有必要或情况紧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对执意要进入法庭的饮酒人员,应对其告知注意事项,同时通知相关岗位执勤法警加强监控;
  3.对行为和意识失控的饮酒人员,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和财产的意外损伤和损坏。
  (二十五)发现律师携带“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不得对律师(含实习律师)实施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但是确有证据表明律师随身携带了“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执勤法警应当暂时阻止其进入法庭;
  2.使用规范的方式和语言对行为人进行告知,使其知晓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种类及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办法,请其对携带的此类物品予以自行处置;
  3.对于能够提供合法证明和手续的此类物品,行为人要求予以暂存的,执勤法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暂存手续;对于不能够提供合法手续的,应当予以暂扣。对拒不服从劝说和指令的,可以阻止其进入法庭。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不得擅自决定对律师实施安全检查,不得强行收缴律师携带和持有的“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但是属于非法持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持有的物品除外;
  2.除有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一般不得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
  3.对发现的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予以妥善监控,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二十六)发现律师为申诉信访群众或当事人携带“违禁物品”怎么办?
  【处置方式】
  1.确有证据证实律师实施了此类行为的,执勤法警应当对行为人予以告知和说服教育,引导行为人主动停止违规行为,自觉按照规定处理违禁物品;
  2.对行为人拒绝接受执勤法警的指令或拒不按照规定处理违禁物品的,应阻止其进入法庭;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执勤法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由法警指挥员或有关人员予以进一步处置。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在履行告知程序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时,不得对行为人采取强横、命令的口吻;
  2.执勤法警应当明确提供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调看监控录像;
  3.对拒不听从劝说的律师,可以阻止其进入法庭,但是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附录四:“安检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2.【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5.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8.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
  9.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
  10.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
  11.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条)
  12.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
  13.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
  14.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
  15.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16.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
  17.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
  18.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长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
  19.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长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条)
  20.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六条)
  21.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哄闹、冲击安检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检口的;
  (二)打砸安检设施,袭击、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
  (三)殴打其他申诉信访人员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企图进入人民法院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安检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条)
  五、拍照类突发情形
  (二十七)发现有人在法庭周围进行“拍照”、“摄像”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在法庭周围进行的仅仅以法庭建筑或标志物为目标的拍照、摄像,执勤法警原则上不应进行干涉或予以制止;但是因为进行拍照、摄像而影响到法庭正常工作或引起申诉信访群众情绪波动的,应予以劝阻和制止,但是不应要求行为人删除其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相关照片和影像;
  2.行为人以申诉信访群众或执勤法警为目标进行拍照、摄像,影响正常警务勤务或引发申诉信访群众情绪不稳的,执勤法警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制止,禁止其继续进行拍照、摄像,不服从指令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服从,但是原则上不应强制删除其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相关照片和影像;
  3.行为人对闹访行为和执勤法警处置情况进行拍照、摄像的,原则上不应当制止。但是对处置情况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制止。影像流传出去有可能发生负面舆情的,应当责令其自行或强制删除其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相关照片和影像。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在处置此类情况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拍照、摄像的区域和对象,不应予以干涉和制止;
  2.劝阻和制止此类行为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并且明确告知行为人相关规定,不得采用简单、粗暴的命令式口吻。在处置此类情况时,执勤法警应当密切关注周围情况和围观人员的反映,防止激化矛盾和引发围观人员起哄、闹事。
  3.在采取强制措施删除照片或影像时,不得采取“抢夺”设备等不文明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将行为人带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二十八)行为人在禁止拍照的场所和区域进行“拍照”、“摄像”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首先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告知其相关规定,阻止行为人继续从事此类行为;
  2.责令行为人在执勤法警的监督下,自行删除其设备或存储介质中的相关照片和影像;对于不服从指令的,可以收缴其设备或存储介质,予以强制删除;
  3.对拒不服从或拒不交出设备或存储介质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对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此类行为的,执勤法警不得责令甚至使用强制措施强迫行为人交出设备或存储介质;
  2.对行为人仅仅对环境或设施进行拍照、摄像的,执勤法警应当以劝阻为主,行为人一旦停止违规行为,不应进一步采取措施;
  3.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措施的种类及力度,防止对行为人身体和设备造成损伤或损坏。
  (二十九)围观群众对执勤法警处置闹访行为进行“拍照”、“摄像”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步骤实施,采取法定措施和手段对“闹访”行为进行处置。对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和场合,除确有必要,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除情况紧急或条件不允许,处置“闹访”行为时,应当对围观群众予以疏导和劝离,防止有人借机挑动、哄闹,同时防止伤及无辜人员。必要时应当将行为人带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3.围观群众的拍照、摄像行为没有影响到执法执勤活动,或者没有干扰到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的,执勤法警不得予以干预。但是因为拍照、摄像行为对处置工作造成影响或引起、引发行为人和围观人员情绪波动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注意事项】
  1.负责秩序维护和警戒的警力,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围观人员从事拍照、摄像行为,防止发生此类行为后再予以处置引发矛盾;
  2.对拍照、摄像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时,原则上不得收缴行为人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但是影像或照片流传出去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除外;
  3.对于确需行为人删除所摄影像或收缴其设备和存储介质的情况,原则上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禁止采取“强抢”、“硬夺”的方式。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行为人带离现场或带至指定地点实施。
  附录五:“拍照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2.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3.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
  六、伤病类突发情形
  (三十)申诉信访群众“突发疾病”、“受伤”怎么办?
  【处置方式】
  1.了解、排查病、伤者的病史及受伤过程,观察病情及伤情的程度。对伤者的可见创口或疑似骨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止血或包扎固定。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安排车辆和人员予以送医救治;
  2.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清理,便于开展救护。禁止随意拍打、移动病者或伤员,必要时拨打急救电话请求救助。安排人员负责接引救护车和急救人员;
  3.对突发疾病的人员,应当让其就地躺卧在长凳或地板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降低体温、开窗通风或用物品保暖、关闭门窗等措施。
  【注意事项】
  1.做好病、伤者家属和随行人员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配合救助工作。对病者自身携带的急救类药物,可在其本人或家属确认后予以喂服;
  2.迅速疏导围观人员,防止因为人群聚集加重病、伤者病情和影响、妨碍救治工作。劝阻和制止拍照、录像行为。
  3.执勤法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防护,避免受到伤害或感染。对女性病者、伤员的处置,原则上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
  (三十一)发现申诉信访群众“服用大量药物”怎么办?
  【处置方式】
  1.迅速采取措施查明行为人服用药物的种类和数量,可以通过查看药物的包装、核实登记记录、询问行为人本人和其他知情人的方式进行;
  2.让行为人坐或躺卧于座椅或其他位置,除确有必要,不得随意移动行为人。观察行为人的状态和反应,询问其有何不舒适感觉。对行为人进行安抚,保持其情绪稳定;
  3.对于行为人的一些紧急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例如清理呕吐物,保持行为人呼吸顺畅,止血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必要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注意事项】
  1.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对围观人员进行疏导,保持处置现场的秩序;
  2.应当责令行为人的亲属或随行人员进行看护,控制其不得离开现场。必要时通知行为人案件所属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3.在无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不得随意采取诸如喂水、催吐等方式对行为人进行救治。
  (三十二)发现申诉信访群众患有“传染性疾病”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的人员,执勤法警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立即将该人带至指定地点或区域予以隔离,由专人对其进行询问;
  2.对确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做好防护措施和准备,同时采取为患病人员提供手套、口罩等方式予以预防;
  3.由专人引导患病人员办理各类手续,防止因失控而对其他申诉信访群众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不得歧视,更不得将患病人员拒之门外;
  2.执勤法警在进行询问、看护及引导其办理事项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防护;
  3.对患病人员使用或接触过的设施和物品,应当及时予以消毒。
  (三十三)对“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诉信访群众要进入法庭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上述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亲属或随行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但是对确有必要进入的,在没有其他人员的陪护下情况下,也应允许其进入法庭;
  2.对上述人员的安检,在坚持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应当本着便利的原则,简化程序和步骤,必要时应当协助其完成安全检查程序;
  3.对无陪护和随行人员的情况,执勤法警应当予以适当的帮助和协助,方便上述人员行使诉讼权利。
  【注意事项】
  1.对上述人员,执勤法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具有歧视性的语言和动作,不得发表嘲讽性的言论;
  2.对上述人员请求帮助的要求,执勤法警应当予以满足,但是明显超出勤务职责和履职能力的除外;
  3.对上述人员的闹访行为,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进行处置。除确有必要和情况紧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四)遇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进入法庭怎么办?
  【处置方式】
  1.首先应当确认上述两类人员的监护人或陪护人是否在场,对监护人或陪护人予以告知,要求其正确履行监护责任;
  2.通知其他岗位执勤法警加强监管,防止上述两类人员被遗弃在申诉信访场所;
  3.对上述两类人员单独来访的,原则上不得允许进入法庭。确有必要的,应当派人全程予以看护和协助。
  【注意事项】
  1.除确有必要或情况紧急,不得对上述两类人员予以代管或托管;
  2.对确有困难的,执勤法警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3.上述两类人员出现过激行为和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人,除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外,不得采取其他种类的强制措施。
  (三十五)申诉信访群众实施“自伤”、“自残”行为时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有过极端闹访行为或曾经扬言实施“自杀”的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加强防范戒备。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防止其将违禁品、危险品携带进入法庭。同时对其进行密切监控;
  2.发现此类情况时,执勤法警应当果断予以处置,阻止行为人的自伤、自残行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具。对被制服和控制的行为人进行约束,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行为,收缴其实施自伤、自残行为的器具和用品;
  3.对已经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采取诸如止血、固定等措施予以救治,同时通知急救人员和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注意事项】
  1.处置过程中,执勤法警应当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防止造成对行为人的二次伤害,同时应当注意加强对行为人的约束,防止其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
  2.在采取强制措施和约束行为人时,执勤法警应当加强自身防护;
  3.对已经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人,除却必要的止血、固定等应急措施外,应等待专业人员到场实施救护。
  附录六:“伤病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二条)
  3.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 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第二十三条)
  4.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置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四条)
  5.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六条)
  6.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
  七、暴力类突发情形
  (三十六)申诉信访群众采用“侮辱”、“殴打”、“威胁”执勤法警或法庭工作人员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当对行为人进行警告,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可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进行说服教育,使行为人自动停止此类行为;
  2.对不服从警告和劝阻者,应当采取措施将其带离现场或带至指定的地点,进行进一步处置;
  3.对针对法庭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执勤法警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于企图实施攻击甚至殴打行为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注意事项】
  1.对具有此类闹访行为的人员,不论是遭受到辱骂还是推搡,甚至是一定程度的击打,执勤法警均不得以相应或类似的言语和行为予以回击;
  2.进行警告和说服教育时,应由指挥员或指定的人员实施,避免多人同时发声给行为人造成被围攻之势,从而激化矛盾;
  3.对仅仅以语言形式进行谩骂、威胁和侮辱的行为,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七)申诉信访群众采取“毁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闹访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当准确预判行为人的目的和有可能实施的行为,采取诸如贴身控制行为人、将行为人与其他人员和设施相隔离等措施予以预防;
  2.对已经发生的此类行为,执勤法警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呼叫警力进行增援,待形成优势警力后,采取强制措施控制行为人;
  3.执勤法警应当注意保护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其不受到行为人的伤害与攻击。
  【注意事项】
  1.对行为人有可能或已经对其他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执勤法警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但经劝阻行为人主动或已经中止违法行为的,不得采取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2.对行为人毁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行为,执勤法警应当在确保其他人员安全的基础上,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要避免因为抢救财物而造成人员伤亡等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
  3.处置此类情况,应当注重加强自身防护。及时收缴行为人用以作案的工具。
  (三十八)申诉信访群众实施“辱骂”、“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和指令的予以警告,执意实施上述行为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
  2.在处置过程中,执勤法警应当及时收缴行为人持有的管制物品或其他实施违法行为物品;
  3.执勤法警应当将双方适当予以隔离,加强对相对人的保护,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坏事故。
  【注意事项】
  1.对仅仅使用语言进行辱骂和攻击的行为人,一般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要注意安抚相对人的情绪,做好其思想工作,防止其因为情绪激动予以回击而激化矛盾;
  3.在处置过程中,执勤法警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十九)有人“袭击执勤法警”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企图或已经实施“袭警”行为的人员予以警告,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和其他后果;同时应当适当增加警力控制现场;
  2.对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采取适当手段予以制止,收缴其用以袭击的工具和物品;将行为人带至指定地点进行进一步处置;
  3.采用暴力手段袭警或造成人员伤害和物品损失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控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注意事项】
  1.处置此类情况,应当形成优势警力,避免执勤法警在力量单薄时贸然采取措施;
  2.处置此类情况时,警戒人员应当密切监控围观及周围人员动态,防止行为人同伙采取袭击行为或人群中有人哄闹、煽动,发现此类情况应当立即处置;
  3.对行为人仅仅实施“拳打”、“脚踢”或“推搡”等行为,执勤法警不得采用相同和类似的行为予以回击。
  附录七:“暴力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2.【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5.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6.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7.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九条)
  8.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
  9.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八条)
  10.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
  (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
  ……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九条)
  11.申诉信访人员扬言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极端手段报复他人、在社会上制造事端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一条)
  八、危机类突发情形
  (四十)行为人“持有械具”企图行凶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当执勤法警发现有人持有棍棒、铁锨、镐头或刀具等械具,企图对法庭工作人员、执勤法警或其他人员实施伤害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号,通知其他岗位人员和备勤警力作出反应,及时增援;
  2.直接面对行为人的执勤法警,应当使用随身携带的警械具与行为人进行对抗,紧急时,使用身边可以利用的各种物品,例如椅子、灭火器等等,力争将行为人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强制措施制服行为人,收缴其持有的械具,并将行为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疏散围观群众和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受到伤害,同时为情况处置创造必要的空间和场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的生命安全。
  【注意事项】
  1.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法警要做好分工、协作,采取吸引行为人注意力、提供掩护、突然出击等方式,通力配合制服行为人;
  2.直接面对行为人的执勤法警,在行为人不可能伤害到其他人员或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战术性的退让,临时避开行为人的锋芒,避免无谓的损伤;
  3.对仅仅持械进行威胁、并未实施攻击行为的情形,执勤法警不得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采取对话或其他方式,例如临时答应行为人提出的条件或要求,稳定行为人的情绪。
  (四十一)行为人“持有爆炸物”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发现此类情况,执勤法警应当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通知其他岗位值勤人员和备勤警力,一线执勤法警应当采取措施将行为人限制在固定区域或指定范围,以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便于进一步处置;
  2.其他警力应当立即疏散工作人员和群众,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接近处置现场和指定区域。对不听从指令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带离或制止;
  3.公安民警和专业人员到场进行处置时,执勤法警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引导和配合工作,协助进行处置。同时做好灭火、救助伤员等工作。
  【注意事项】
  1.要通过对话、分散行为人注意力、满足其一定要求等方式,稳定行为人情绪,为疏散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处置创造条件;
  2.除非情况紧急或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执勤法警不得贸然或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3.对干扰和妨碍处置工作的人员或设施、物品予以控制和清理。
  (四十二)行为人实施“纵火”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执勤法警应当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收缴其持有的火种和引火物等物品;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
  2.使用灭火器或灭火毯扑救火源,对易燃物及妨碍灭火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清除或清理,防止火势蔓延;
  3.必要时,通知公安民警和消防部门到场进行处置。妥善处置汽油等易燃物。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应当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苗头,争取处置时间。重要执勤岗位应当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
  2.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群众和法庭干警的生命受到损害,及时抢救重要设施和物品;
  3.注意加强自身防护,采取正确的方式开展灭火及救助工作,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四十三)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行为人进行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危险物质,迅速通过询问、查验等方式查明危险物质的种类及数量,对其危害性进行评估;
  2.疏散群众和无关人员,对有可能通过空气传播的危险物质,还应当根据需要疏散一定范围和区域内的人员;
  3.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和性质,分别放置于密闭容器内或指定区域,等待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注意事项】
  1.除情况紧急和确有必要,执勤法警不得擅自对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2.对放置危险物质的地点和区域进行控制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接近;
  3.执勤法警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必要时应当穿戴防护服和口罩、手套等,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对设施和自身进行消毒、清理。
  附录八:“危机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6.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
  7.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九条)
  8.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
  9.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第二十三条)
  10.申诉信访人员扬言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极端手段报复他人、在社会上制造事端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一条)
  11.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十三条)
  九、勤务类突发情形
  (四十四)执法执勤时,有人提“意见”、“建议”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在不影响执行勤务的情况下,认真听取意见或建议,不得不予理睬,必要时应当予以记录;
  2.对行为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自己管辖和知晓范围的事项,应当予以明确、适当的答复和解释,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引导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或及时按照程序上报;
  3.因为执法执勤无法听取行为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告知行为人将意见和建议书写在《意见簿》上,或及时上报由法警指挥员安排处理。
  【注意事项】
  1.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特殊人群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形,执勤法警不得擅自决定,必须及时上报,由法警指挥员进行处理;
  2.对行为人提出的明显超出法律范畴或合理范围的意见和建议,执勤法警应当予以明确否定的答复;
  3.行为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执勤法警一律不得就案件的处理情况发表意见。
  (四十五)执勤时发现“特殊人”、“敏感人”怎么办?
  【处置方式】
  1.“特殊人”和“敏感人”主要是指身份特殊、目的特殊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国外、境外人员以及所谓“维权”律师、有过极端闹访行为的申诉信访群众等;
  2.执勤法警发现此类人员或疑似此类人员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岗位执勤法警,并及时按照程序上报。接到报告后,法警指挥员必须到达一线进行指挥、处置;
  3.执勤法警对此类人员或疑似此类人员的提问和质询,不得随意作答,必要时告知或引导其向相关部门进行询问。不得以“不知道”或“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和不予理睬。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要提高敏锐性,注意对上述人员加以识别和区分;
  2.执勤法警要规范自己的言行,确保自身的用语和动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3.必要时报请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处置。
  (四十六)执勤时发现“可疑人员”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所有岗位,特别是门卫、甄别、安检岗位执勤法警,在履行职责任务时,必须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充足的心理准备、警力的协同支援、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2.发现形迹、言语可疑的人员,应当提升安全戒备,并通知相关岗位和备勤警力。对可疑人员进行检查、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警员进行,一人执行检查、询问等职责,一人负责警戒。执行此项勤务时,两名警员站位应当形成相互支援、相互补充态势,并且与可疑人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一旦可疑人员实施攻击或袭击行为,执勤法警应当立即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和制服,并根据行为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注意事项】
  1.对检查发现可疑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首先予以控制,并及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2.对发现的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予以收缴、暂扣,根据情形做进一步处置;
  3.执行此项勤务的法警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必要时应当适当增加警力。
  (四十七)律师、群众要求“旁听法庭审判”怎么办?
  【处置方式】
  1.查明和核实申请旁听人员的身份,对符合旁听条件的人员(排除《法庭规则》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可以口头答复允许其旁听;
  2.告知申请旁听人员可以根据法庭“开庭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申请准备旁听的案件。告知除法律规定不得旁听的案件外,我庭审理的案件只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均可以不加限制的选择旁听;
  3.告知申请旁听人员因为法庭旁听席位的限制,应当根据开庭公告的通知,提前确定好旁听的案件并提出申请。对符合旁听条件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换取《旁听证》,经过安全检查后(律师可以经专用通道进入),由执勤法警引导进入法庭,在指定席位就坐。
  【注意事项】
  1.将申请旁听的人员数量和身份情况及时通报主审法官,并听从主审法官的指令;
  2.对申诉信访群众申请旁听的,原则上应当允许,但是对有过极端闹访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拒绝;
  3.对有旁听群众的审判活动,根据主审法官的指令,加强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十八)申诉信访群众或其他人员企图用金钱或物品“贿赂”执勤法警怎么办?
  【处置方式】
  1.对相关行为予以拒绝,同时指出其行为的错误,要求行为人自动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2.对执意实施上述行为或采取强迫手段要求执勤法警接受贿赂的,应对行为人予以控制,交由有关人员或公安机关处理;
  3.对行为人提出的要求或诉求,确属我庭管辖或执勤法警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注意事项】
  1.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应当以说服教育和正面引导为主,向行为人宣讲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
  2.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律师等特殊人员,应当慎用强制措施;
  3.对无法及时退还行为人的钱物,应当及时上交并说明情况。
  (四十九)执勤法警遇到有人“报案”、“报警”怎么办?
  【处置方式】
  1.立即对报案、报警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情和警情的性质、种类和内容,核实报案、报警人员的身份信息;
  2.告知行为人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或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予以适当的协助;
  3.对事发现场进行控制,保护和保全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约束性措施予以控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不得对行为人报告的案情、警情置之不理,不得对行为人请求协助的要求不予理睬,必要时通知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2.采用正确、适当的方式对事发现场和犯罪嫌疑人予以保护和控制,防止证据毁损和滥用强制措施侵害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对受伤人员予以积极救助,必要时协助通知救护人员到场处置。
  (五十)执勤法警遇到有人“求助”怎么办?
  【处置方式】
  1.了解和查明求助的事由和原因,核实求助群众的身份;对属于职权范围或有能力予以帮助的情形,应当立即提供适当的援助;
  2.对不属于执勤法警职责范围或不具备提供救助、援助的事项,告知、引导求助群众向有管辖权或有能力提供救助、援助的部门或人员求助;
  3.对无法提供救助、援助的情况,执勤法警应当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求助群众发生误解或误会。
  【注意事项】
  1.执勤法警不得对求助群众予以推诿和不予理睬,更不得对求助群众予以训斥;
  2.对是否属于应当予以救助和援助的情况和规定不明确或不了解的,应当及时予以查明或核实,不得以不知道或不清楚为由予以推诿;
  3.对情况紧急的,不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执勤法警均应当提供适当的救助,待险情消除后,再引导或协助求助群众实施下一步措施。
  附录九:“勤务类突发情形”处置依据
  1.【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2.【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3.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4.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
  5.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6.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7.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
  8.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
  9.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一条)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