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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03-11 15:23: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巡回法庭实习人员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与高校合作协议书》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实习助理及法律服务志愿者。
  第三条  采取所在岗位主管管理与综合办公室统筹考评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实习人员根据招录岗位职责要求,参与审判活动、诉讼服务、综合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习助理的实习任务由所在审判团队确定,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工作内容由诉讼服务中心安排。实习人员的管理等非审判工作任务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实习助理实习期间为半年至一年,法律服务志愿者实习期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其中,硕士研究生担任实习助理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博士研究生担任实习助理的期间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在实习人员入岗前,审判团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予以必要的培训、指导。
  第八条  实习助理每月完成一份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实习心得、收获、建议,上交综合办公室。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实习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有事请假需经其所在部门、审判团队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条  实习人员必须服从审判团队和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不得接触机要文件,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任何文件和案件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带出我庭。
  (二)连接内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与外网、手机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非涉密信息设备串联,不得违规使用无线设备、移动存储设备(U盘)等存储设备,严禁在涉密电脑和非涉密电脑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三)严禁在非涉密电脑上处理(包括起草、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四)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处理涉密信息,或非涉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材料(包括案件审查材料)、信息。
  (五)严禁擅自复制、拍摄涉密文件和案件审查材料,复印材料需经所在部门、审判团队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签订实习安全协议,注意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实习人员进行座谈交流、研讨、培训、考核。
  第四章 日常保障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领取并如实填写个人档案表,办理临时出入证件、餐卡。
  第十五条  法庭可视情形组织实习人员开展文体、参观等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岗位调换需经所在团队负责人同意,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应注意人身安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正式进入实习前,给出合理理由请求退出的人员,由办公室收回聘书,并通知所在学校。
  第十九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请求提前结束实习的,应当提前七天向所在审判团队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实习期届满,所在审判团队、部门出具实习鉴定,经庭领导审批后,加盖第二巡回法庭印章。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届满,应及时交回临时出入证件、餐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