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期望,通过此批案例的发布,能够展示出巡回区法院在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行政案件中的司法智慧,能够为人民法院今后继续审理好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所在华东五省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既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也是现代陆上丝绸之路最具活力的重要区块,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区位优势突出,地位举足轻重。2018年,我庭受理各类案件3770件,其中行政案件2574件,占全部案件68.3 %。我们将进一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大背景下迎接各种挑战,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开拓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义乌市红钻石食品有限公司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人民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义乌市红钻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钻石公司)系一家由外籍华人在浙江省义乌市设立的食品批发零售公司。2013年1月,红钻石公司从西班牙进口一批橄榄油,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销售。2015年1月,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义乌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红钻石公司在其商位中展示、存储、销售从西班牙进口的“维萨尔VIZAR”各种规格橄榄油1362瓶,瓶身标注“保质期至2014年11月17日”,故以红钻石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橄榄油为由,查扣了该公司上述橄榄油。后该局通过销售记录查明红钻石公司于2015年1月曾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橄榄油12瓶,获利456元。经听证程序,义乌市市监局对红钻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6元,没收查扣在案超过保质期的橄榄油,并处罚款217830元。红钻石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义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义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义乌市政府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义乌市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红钻石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橄榄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义乌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红钻石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义乌市市监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扣押、听证、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但在扣押期限届满后才作出处罚决定,存在程序瑕疵,义乌市政府在被诉复议决定中已经予以指正,遂判决驳回了红钻石公司的诉讼请求。红钻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市场监督部门承担着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和安全的重要职责。能否及时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行为,平等对待各类市场经营者,很大程度上体现着管理和服务水平,代表着国家和政府形象。众所周知,浙江义乌是世界知名的小商品集散地,是“一带一路”的现代陆海起点与目的地之一。本案中,义乌市市监局针对华裔外籍经营者开办的食品批发零售公司,就其销售进口自西班牙的食用橄榄油时进行了查处,明察秋毫,严格执法,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也有利于督促涉外企业遵守中国法律,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同时,从长远看通过处罚违法零售商亦有利于保护西班牙原产地企业和食用油品牌的声誉。人民法院通过对义乌市市监局处罚决定的总体认可,有力地支持了该局依法行政;且对复议决定指正处罚决定形成于扣押期限届满之后的程序瑕疵给予肯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本案对市场主体类似经营活动和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具有警示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