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高夫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区市监局)收到来信举报,反映在世纪联华徐汇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购买的食品“多美鲜黄杏杏仁奶酪”中英文标签没有对应关系,以扁桃仁冒充杏仁。2016年8月31日,徐汇区市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联华公司从上海高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夫公司)采购并销售3批次共96盒进口预包装食品“多美鲜黄杏杏仁奶酪”,原产国为澳大利亚。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其配料表中“Almond Meal”应为“扁桃仁粉”,而非其中文标签所标注的“杏仁粉”,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前期行政处罚告知程序,2017年4月7日,徐汇区市监局对联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92元,罚款25,000元。高夫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夫公司作为联华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供应商,与被诉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徐汇市监局在接到举报后,认为标识为“多美鲜黄杏杏仁奶酪”的涉案进口食品,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其配料表中“Almond Meal”应为“扁桃仁粉”,而非其中文标签所标注的“杏仁粉”,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据此依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高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指出,现行行业标准对于“杏仁”及“扁桃仁”已作出相应规定。高夫公司虽主张涉案食品标签中以“杏仁粉”对应“Almond Meal”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且符合相关词典、专业工具书的翻译,但其所提标准相较于徐汇市监局所提标准,并非现行最新标准,而相关书籍的翻译亦不能替代行业标准对杏仁及扁桃仁的界分,更不能以此混淆杏仁与扁桃仁分属不同物种种仁的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强化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我国与沿线国家商贸往来呈现井喷趋势。大量进口商品进入我国,既丰富了市场供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对市场监管和标准统一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逐渐受到社会各界重视,加强该领域进口商品的执法监督,对“一带一路”商贸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意义深远。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这种禁止性规定对于商业诚信、商业道德有着积极引导作用。本案所涉进口食品标签是显示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重要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评价食品安全性的重要参考。进口食品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正确进行中文标示,其外文标签翻译成中文时,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词典、专业工具书的翻译出现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行业标准的说理充分,审查到位,对维护进口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监管环境,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此外,高夫公司虽非行政相对人,但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认可其原告资格,彰显了充分保护诉权的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