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商务厅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迪公司)系1992年9月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境内与澳门企业共同投资),核准经营期限为十五年。2016年3月,埃迪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商务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商务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请求延长该公司十五年经营期限。同月,无锡市商务局作出不予许可的《答复函》。埃迪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函》,并依法许可该公司延长十五年经营期限。江苏省商务厅于2016年7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无锡市商务局在未告知埃迪公司补正材料的情况下,以仅依据申请书等材料不能准予延长经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属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决定撤销上述《答复函》,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埃迪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江苏省商务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依法归还被扣押的准予延长该公司经营期限的批准证书。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本案中,无锡市商务局在未告知埃迪公司补正材料的情况下,即以仅依据申请书无法准予延长经营期限为由作出涉案不予许可的《答复函》,违反上述规定,江苏省商务厅撤销上述《答复函》并责令重作,并无不当;江苏省商务厅并未有扣押准予延长埃迪公司经营期限批准证书的行为发生,该公司有关要求该厅依法归还上述批准证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埃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负责宏观指导外商投资工作,履行依法审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等职权,以繁荣促进 投资活动以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正常贸易交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公正高效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直接影响外资企业权益,对营造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市场和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各类中外市场主体,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法人、企业、组织或自然人,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做到公平、透明、公正、合法,确保市场经营者依法依规享有和行使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无论商务行政管理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均需秉持上述精神。本案中,无锡市商务局在审核行政许可事项时针对埃迪公司的申请,未事先告知该公司补正材料就迳行作出不予许可的答复,明显违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此,江苏省商务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无锡市商务局的《答复函》,保障了埃迪公司依法享有的程序权益。至于该公司有关延长十五年经营期限的复议请求,宜在补正材料后由无锡市商务局再行审查确定,而非江苏省商务厅直接判断。本案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正当程序原则,保护有涉外因素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