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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及巡回区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二)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8-04-26 14:21:18
       被告人龙岩福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龙岩福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佳公司)下属中甲铁矿厂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矿渣均露天堆放,无三防(防雨、防扬尘、防流失)措施,造成堆场内的淋溶水排入中甲溪。该外排水样总锰监测值为170㎎/L,超过排放标准的84倍。福佳公司下属黄洋选矿厂原矿堆场露天堆放的铁精粉,无三防措施,经雨水淋溶后的废水与山泉水和生活废水混合后排出。该外排水样总锰监测值为167㎎/L,超过排放标准的82.5倍;总锌监测值为81.8㎎/L,超过排放标准的39.9倍。该厂产品堆场内底部往南方向空地露天堆放铁精粉,无三防措施,经雨水淋溶后的废水未收集流入黄洋溪。该外排水样总锰监测值为53.6㎎/L,超过排放标准的25.8倍。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佳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锰、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邵建国、修林金生系福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福佳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均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邵建国、修林金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建国作为福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福佳公司具有自首情节。福佳公司在案发后能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已整改到位,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福佳公司、邵建国、修林金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福佳公司罚金十五万元,判处邵建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修林金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排放、堆放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以下简称三废),是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产生三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损害担责原则,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污染和损害。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新罗区首例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本案邀请龙岩市和新罗区电视台报道庭审过程,市县两级生态检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小溪河流域相关矿山企业10多名代表到庭现场旁听,给小溪河流域的企业、建设项目敲响了警钟,有效实现“审理一个案,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的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