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同志,应邀为第五巡回法庭“每月一讲”集体学习2018年第五讲(总第十七讲)专题讲授“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主持讲座。五巡副庭长万永海及其他全体同志参加学习,巡回区内五省区(市)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干警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收看。
讲座围绕民商事审判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民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监护相关问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形式和民事责任,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同质化问题,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共八个问题逐一展开。
一是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万华副会长详细解读了《民法总则》第一条有关规定,并结合彭宇案、“电梯劝烟”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从正反两方面阐释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商事审判活动的重要性。他指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多充满智慧、富有创见的公正裁决,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二是民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杜万华副会长对比分析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基本规定部分的异同,全面介绍了民商事审判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六大基本原则。三是适用习惯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问题。杜万华副会长重点介绍了《民法总则》第十条的制定背景,详细解读了如何正确运用习惯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他指出,习惯可以分为地域习惯、行业习惯、民族习惯三类,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慎重甄别可以在司法活动中遵循的习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当重点做好对下审判指导,不断统一裁判规则。四是监护制度相关问题。杜万华副会长指出,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般而言,监护是利他性行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监护是义务;但同时法律又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有资格成为监护人,监护人因“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某些权利,从该角度来说,监护又兼具权利特征,《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的题目是“监护”而非“监护权”是十分科学合理的。因此在设计监护具体制度中,要遵循“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基本原则。五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非法人组织主体形式和民事责任问题。杜万华副会长指出,“两户一组织”在我国数量庞大,如何正确处理其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高度重视。作为具有自然人属性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可能以家庭形式出现,在处理这两类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时,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六是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问题。杜万华副会长主要介绍了法人的民事责任、法人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法人与外部主体之间的责任承当等问题。他指出,在处理法人内外部责任承担问题时应当遵循“内外有别、交易优先”的原则,即在处理法人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时,不能为打击法人组织内部的违法行为而一律认定法人与善意相对人的交易行为无效,这无异于本末倒置,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七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杜万华副会长指出,实践中常见对不同诉讼程序认识不清、适用有误,如把本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非诉案件中所谓的“错误”,等等。要注意分清不同级别的诉讼程序的定位:一审职责是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二审侧重查明争议焦点、实现两审终审;审判监督程序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要准确把握价值定位,避免不同程序、不同审级“同质化”,高质效开展审判工作。八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证明问题。杜万华副会长以“举证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具体内容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详细解读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其中,患者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对医疗机构及诊疗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患者提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