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业务学习2018年第六讲(总第十八讲),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王富博专题讲授“破产审判新规则理解与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五巡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主持讲座,副庭长万永海及全庭同志参加学习。巡回区地方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干警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收看。
王富博审判长首先介绍了当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出台背景。他指出,近年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一是法律制度、具体规则逐步完善;二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中发挥了愈加重要的作用;三是破产领域相关机构与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四是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力度不断加大。但同时,由于常态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破产就是“送企业进‘火葬场’”等错误认识依然存在、破产程序的专业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制度还不健全等原因,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仍面临不少困难。为总结《破产法》实施十年来的有益经验,全面梳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总结相关审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接着,王富博审判长结合《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从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破产清算、关联企业破产四个专题,对破产审判新规则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讲解。第一个专题中,他详细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指出应当通过改善管理人结构、允许管理人异地执业与联合执业、通过分级管理与竞争机制完善管理人选定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和审判人员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解决管理人执业保障问题等措施完善管理人制度。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专题,他指出,一要根据“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识别审查重整对象;二要充分发挥法院在制定重整计划中的作用;三要正确把握重整计划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条件;四要严格审查重整计划变更的必要性;五要注意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相衔接,克服传统重整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弊端。关于破产清算问题,他重点介绍了破产宣告的效果及条件、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等。就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他指出,应遵循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一般情况下允许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随时向管理人主张行使权利,但是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在谈到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时,他强调,现行《破产法》对该问题未作规定,要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相关新规定,包括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审查与监督、管辖、法律后果等重要内容,严格把握、审慎适用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审理规则。
刘竹梅副庭长总结时对王富博审判长专程来五巡义务讲座表示感谢。她指出,王富博审判长法学功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执笔或参与多件司法解释起草制订工作,特别是对破产审判有深入研究,是《会议纪要》的主要起草人。本次授课内容丰富,观点鲜明,讲解透彻,既为五巡干警增强知识储备、拓宽视野提供了宝贵机会,也对巡回区法院妥善审理破产案件、有效化解“僵尸企业”带来的大量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刘竹梅副庭长强调,“聚焦实务难题、提升审判质效”始终是五巡“每月一讲”的宗旨。五巡所在的西南地区位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交汇点,近年来产业转型升级趋势明显,市场交易活跃,经济增速较快,巡回区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迫切需要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特别是当前正处在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战的关键阶段,推进“执转破”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僵尸企业”清理,对巡回区各级法院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五巡将与巡回区各级法院一道,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为促进巡回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文:仇彦军聂 敏杰图:聂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