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学习2018年第八讲(总第20讲),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专题讲授“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与公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出席并主持讲座。
赵旭东教授从四个案例谈起,由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法定职权的界定、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股份能否自由转让等相关问题展开,集中讨论了三个专题的内容。他开宗明义地说,所谓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区别在于是否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公司章程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当前公司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产生的诸多争议,实际上都可以溯源、归结到这一根本问题上来。随后,在第一专题中,赵旭东教授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公司法原理的角度,详细阐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一般问题。他指出,公司法兼具上述两种属性,其任意性源于私法的本质,而强制性则根源于其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第二专题“中国公司法的经历与改革”中,赵旭东教授说,中国公司法已由“强制性过度而任意性不足或缺失”转化为“放松管制、强化自治、赋予公司和当事人更大自治空间”。他指出,要理性把握公司法任意性的边界,既要“反右”,也要“防左”。在立法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对内对外两种关系以及不同公司类型,当条款性质不明确时,裁判者要重点考量任意性的边界(即强制性规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共秩序三个原则,做出公正合理裁判。在第三专题中,赵旭东教授介绍了公司法任意性与强制性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条款的性质,他主张,针对决议多数、股东人数比例等特殊条款,提高比例不违法,降低比例则有可能违法;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如股东已经同意章程规定,要受股权转让的限制。二是违反公司法第16条未经集体决议的担保效力问题,他认为不应简单肯定或否定,该条款应为赋权性规范,虽然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是无权或越权行为,但如经公司追认则应为有效,对于第三人而言,若已尽到注意和审查义务,应给予特殊保护,当然,履行注意和审查义务应达到何种程度,还需要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三是隐名投资相关问题。赵旭东教授从隐名投资形成原因、关系认定、法律效力、权利义务关系、投资关系解除等角度,详细论述了隐名投资行为所涉热点问题。他认为,认定隐名投资关系要紧密结合合同约定内容,注意与实际投资行为、借贷行为的区分;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实际上是委托投资的合同关系,完全可以单方解除隐名投资合同。
刘竹梅副庭长在总结时,对赵旭东教授不顾舟车劳顿,专程从北京来五巡作讲座表示感谢。她说,五巡首创并坚持“每月一讲”集体学习活动,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聚焦新型、疑难审判实务问题,在开拓理论视野的同时,着力提升五巡及巡回区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能力和整体审判水平。赵旭东教授今天的讲座,突出审判实务问题导向,结合实际案例,由点及面,论证充分,从一般性理论上升到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这一深层次问题,既有理论高度,更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高度契合我们五巡“每月一讲”的初衷。她指出,近年来公司纠纷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多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相关联,如何正确理解、区分、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条款,对稳妥处理相关案件十分重要。她强调,法有尽而情无穷,法律规范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的情况不可避免,有些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这就需要审判者依法审慎地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既有法律规定和法学基础理论,从立法背景、原则、本意出发,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为目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