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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学习第二十二讲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10-28 15:45:00

  10月26日下午,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学习2018年第十讲(总第二十二讲),特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万一专题讲授“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的理念与逻辑”。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主持讲座。

  讲座围绕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展开,重点讲授了五个专题的内容。在第一专题中,赵万一教授介绍了商事合同五大特点。他谈到,商事合同是市场主体所签订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合同,具有争议标的巨大、主体独特、内容复杂、构成要素模糊和纠纷处理规则可选择性等特点。这要求我们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充分考虑合同特殊性,适用符合这些特点的审判理念。在第二专题中,他详细阐述了处理商事合同纠纷应遵循的三大理念。一是效益优先。立法中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权利简约化、行为定型化,司法中的效力切断和外观主义思维等无不凸显着商事法律制度对交易效益的追求。二是利益衡平。具体体现为对外的衡平性思维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法官要将利益衡平理念贯穿到审判活动中去,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提高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三是交易安全。商事立法通过设计公开制度、准入制度、备案和许可制度充分保障交易安全。商事审判工作也应当以保障主体交易安全为重要目标,妥善审理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在第三专题中,赵万一教授提出,商事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四个基本要求。一是优先考虑维护商行为效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除了有重大违法事实等情况一般不宜认定行为无效。二是当违约方的履约成本远远大于守约方因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时,可对违约方的合理违约行为采取有条件确认原则。三是在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时,更加注重可得利益损失和商业机会丧失的赔偿,最大限度保护商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四是在商事审判中,法院的司法权介入有严格的限定性要求,不能以司法审判代替商业判断。在第四专题中,赵万一教授结合公报案例、相关司法解释等总结提炼出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的五个原则,即效益优先、自治优先、商事优先、有效性优先和效力切断原则。他认为,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商事不仅优先于民事,而且在商事纠纷中,行政违法或未满足行政前置性条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他还提出,在商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时,要切实防止一律中止或拖延审理的做法。在第五专题中,他介绍了商事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一要严格区分合同的生效和成立,区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二要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经济社会秩序和特定行业规范。三要处理好商事合同与公序良俗、交易习惯的关系。

  刘竹梅副庭长总结时,对赵万一教授百忙之中来五巡做讲座表示感谢。赵万一教授长期从事民商事理论研究,对金融法、合同法、证券法等都有深厚造诣,今天的讲座从理论出发而又指向实务,既有总结也有回顾,更有对商事审判理念的思考,系统全面、亮点频频,对我们厘清争议、了解前沿很有助益。五巡成立一年零十个月以来,民商事收案数量占比较大,且二审案件数量很多,审判任务艰巨繁重。在李少平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五巡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取得一定成绩。下一步,全体同志要在高质效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同时,注意对审判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结合今天的讲座,总结出符合商事审判特点的裁判思路、规则和理念,做到有所思有所悟,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审理水平和案件审判质效。

  第五巡回法庭全体同志参加学习,巡回区内五省区(市)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干警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收看。
  (文 吴雨涵)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