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研究民法总则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活动第四讲
4月21日下午,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刘竹梅主持“每月一讲”系列活动第四讲,特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总则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刘振就“民法总则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讲授。五巡巡回区内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市、区)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以及其他干警通过视频系统收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媒体全文播发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刘振作为法院系统推荐的专家型法官,全程参加了民法总则的起草、制定工作,他在讲座中对民法总则的重点条文、重点语句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相关条文从立法目的、立法过程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介绍。在立法目的部分,他重点解释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的涵义。“民事主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了国家和集体,国家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其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集体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行使其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合法权益”包含了权利和利益两个部分。“根据宪法”四个字是“有必要的重复”,原因在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在民法总则所保护的法律关系部分,他强调,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反映了民法总则“先人后物”的价值取向。在解读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条文时,他指出,民法总则采用的是“原则+列举”的方式,例如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并非等同于“诚信原则”,而是“诚信原则”的部分体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百姓更加直观地了解“诚信原则”的涵义。就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他认为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其目的在于指引公众在民事行为中应注意环境保护的因素,提升社会整体的环保意识。
在民法总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章,刘振重点介绍了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不同之处,如胎儿权利的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监护人的范围、法人的分类及诉讼时效等,并从改动背景、立法本意、价值权衡、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刘振最后指出,民法总则的制定尽管还存在些许遗憾,但其立足于我国国情,吸纳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很好地解决了继承、发展、创新的关系,实现了规律性、民族性、时代性的有机统一,为下一步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刘竹梅副庭长在总结中指出,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制定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也是至为重要的一步。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专门强调,要认真学习研究民法总则,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条文含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此次我们特邀曾全程参与民法总则制定的刘振副庭长作专题讲座,对五巡以及通过视频系统听课的西南五省区的法官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总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五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讲座。(文/陈璐 图/王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