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证据辨是非依法裁判保公正
——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活动第五讲
5月19日上午,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学习活动第五讲,特邀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宋春雨专题讲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刘竹梅副庭长主持讲座。五巡巡回区内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市、区)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干警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收看。
宋春雨审判长首先就近年来民事诉讼证据有关立法情况做了系统介绍。他指出,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以及2015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的证据部分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是民诉法解释在总结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做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对民事审判工作意义重大。随后,他围绕以上两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结合典型案例,重点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举证时限、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部分,宋春雨强调,证据责任分配规则具有法定性。长期以来,我国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中“规范说”的观点为理论依据,但对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认识不一。民诉法解释第90条、91条、108条对民事证据规定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正,明确了前述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在证明标准部分,他对“高度盖然性”和“盖然性占优”两种主流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本证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由此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他同时还指出,证明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殊情况下,证明标准根据待证事实的不同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类重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也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宋春雨指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都是书证重要的分类,但在实务中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的区别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从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出发,指出当事人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援引该私文书证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真实性的本证证明责任,而有争执的当事人只承担反证的证明责任;而公文书证则具有“推定真实”的证据力,有争执的当事人需提供“足以推翻”该公文书证的证据方可否定该书证的效力。关于鉴定意见,他指出,应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依法予以监督,确保鉴定过程客观、规范、科学,保障民事诉讼活动高效、公正。
讲座结束后,刘竹梅副庭长做了总结。她指出,宋春雨审判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参与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本次讲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法学理论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规则,对审判工作特别是提升民商事案件质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五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在事实认定、证明标准、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这要求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法律智慧,科学运用证据规则,牢守证据运用卡,严把事实认定关,努力做到审理一批案件,树立一批典型,通过审理案件,切实发挥巡回法庭对辖区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同时也希望巡回区各级法院珍惜宝贵机会,共同学习提高,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赵磊 图/王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