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下午,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学习活动第十二讲,特邀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王东敏专题讲授“公司类案件审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五巡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主持讲座,全庭同志参加。巡回区内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市)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干警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收看收听。
讲座中,王东敏审判长围绕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治理、董事与高管的责任和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等七个问题逐次展开,结合自己多年审判经验,对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一一讲解。在公司设立阶段存在主要问题专题中,王东敏指出,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违反投资协议应依法或依约定承担责任,除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外,还可能向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由发起人承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均等份额承担。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王东敏指出,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并且已经向公司实际交付,权利人主张返还的,应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区别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产生的注册资本法律适用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套用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的规定。股权转让时认缴出资但未缴纳的,转让股东和受让方应作出安排,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承担补缴责任。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王东敏提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主张显名时,如果其他股东没有异议,公司应当为隐名股东办理股权过户手续;隐名股东主张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协助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