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第五巡回法庭迎来2018年度第1期暨总第13期“每月一讲”集体学习活动,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陈龙业就新出台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有关问题解读”专题讲授。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主持讲座。五巡全体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综合办公室以及诉讼服务中心有关同志参加学习,巡回区内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市)三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干警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收看收听。
陈龙业首先介绍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背景和价值取向。他指出,虽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类型中占比并不突出,但该类案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调解率低、审限长、审理难度大、原被告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慎重处理。《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坚持既有法律框架内合理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与总结审判经验相结合,始终着眼于平衡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关系,对医患双方的行为引导以及诉前化解纠纷具有很大意义。
随后,陈龙业围绕《解释》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重点解释了《解释》中的重点问题。关于《解释》的适用范围,陈龙业认为,本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则,虽然在《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患者只能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但这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并不冲突。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陈龙业介绍,这个问题是整个《解释》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历时数年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过“初步证据规则”等各种考虑,最终经慎重考量各方面因素,确定为《解释》规定的“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目的是通过淡化患者举证证明责任,更好的保护患者权益。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问题,陈龙业介绍,《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进行了规范,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解释》第十四条强调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具备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其作用也只限于专门性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适用和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关于紧急救治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陈龙业认为《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体现了人民法院化解医患纠纷中担当精神,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预防和处理纠纷的长效机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陈龙业认为,惩罚性赔偿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应该明确为“自己责任”或“独立责任”,但实践中仍应进一步细化惩罚赔偿的具体标准。
刘竹梅副庭长在总结中指出,去年12月16日,历经六年打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并施行。《解释》充分贯彻落实了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细化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既有利于充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释》很好协调了侵权法最基本的权益保护和自由维护两大价值,施行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扬和肯定,实属不易。陈龙业副处长作为《解释》的执笔人,此次义务来五巡讲座,做《解释》出台后的第一次公开解读,详细介绍了每一个条文的立法考量、争议内容、适用范围,内容丰富,观点鲜明,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实务中的一些重大争议问题,回应了司法实践需要,对巡回区内各级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大有裨益,对此表示感谢。
刘竹梅强调,五巡建庭以来,致力于创建“学习型法庭”,首创并坚持“每月一讲”学习制度,搭建学习平台,努力锻造“全科法官”,精准发力“统一裁判尺度”,尽心做好“巡回区各级法院身边的最高法院人”。2017年,“每月一讲”圆满完成12讲学习计划,经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被誉为“润泽西南法律人的法治课堂”,业已成为五巡的一大品牌。学以致用,用以促学,通过不断推动“学习型法庭”建设,五巡审判人员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审判质量持续提升,2017年度取得全院结案率第一的好成绩。在新的一年里,五巡将在坚持“每月一讲”的同时,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用好学习成果,努力推动巡回法庭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文 赵枫 图 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