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举办“每月一讲”集体学习2018年第四讲(总第16讲),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专题讲授“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疑难问题”。五巡综合办主任胡帅主持讲座。
讲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共同诉讼、反诉、二审撤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共六个专题逐一展开。在第一个专题中,吴兆祥处长主要介绍了如何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4条规定的拘传原告、被执行人程序、第501条规定的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程序等疑难问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专题中,他紧扣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多年参与起草司法解释的工作经验, 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法律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共同诉讼专题中,他指出,《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共同诉讼形式,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必要共同诉讼细分为固有(必须)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并明确规定仅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是否参加诉讼则可视情况而定,以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谈到反诉问题时,他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反诉”的构成要件,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因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从主体条件、实体要求、程序要求等方面对反诉构成要件做了详细规定。他认为,案件不符合反诉条件时,应作出对反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再采用通知的方式,且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可上诉,只能另行起诉。在二审撤诉专题中,他阐释了法律规定允许二审撤诉的背景和目的,并详细介绍了二审撤诉的三个基本条件,重点分析了“二审撤回起诉”与“二审撤回上诉”的区别。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专题中,他系统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定位、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等内容,并以图表形式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再审程序、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生动形象、清晰明了地阐释了这一复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