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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民工的手真心握向你的时候,
这是一份嘱托,更是一份责任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9-01-25 09:23:53


  春节将至,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依旧井然有序地开展工作。2019年1月24日下午,农民工蔺纪全千里迢迢从甘肃赶到西安六巡驻地,向第六巡回法庭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因正值巡回法庭人员交接之际,办理蔺纪全案件的主审法官丁晓明已回京,接任丁晓明工作的主审法官夏建勇接待了当事人。蔺纪全双手紧握夏建勇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六巡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拿到了最高法院认定我符合工伤条件的判决书,我很激动、很感动!这个官司我打了好几年,终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真实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蔺纪全的代理律师黄国义也感慨地说:“目前这类案件各法院判例尚不统一,六巡的判决不仅使蔺纪全本人的工伤申请得以支持,更重要的是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特别规定在基层法院、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得以贯彻实施提供了裁判的案例,纠正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绝对不能认定工伤的错误观念和认识。这一案例使广大的农民工兄弟遇到此类情况不会因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得不到工伤赔偿,我们衷心的感谢六巡。”
  该案系一起因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未被认定工伤的案件,承办法官丁晓明团队接到此案后,认真查阅原审卷宗,梳理案件脉络。法官助理钱卿、王一婷加班加点尽心尽力,最终认定蔺纪全在施工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经审查,本案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认定工伤不能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不是该案的直接承办人,但当当事人的手真心握过来的时候,主审法官夏建勇还是深深体会到了群众对司法的企盼和对审判团队公正裁判的感激,真正感受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责任和使命。“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每一位六巡人时刻铭记的工作目标。新一批六巡人将继续继承和发扬第一批六巡人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加强农民权益维护,着眼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以崇高的使命感和扎实的工作业绩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贯彻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工作部署,不辜负西北五省区人民群众的信任。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当事人蔺纪全在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左足被砸伤。事故发生后包工头仅垫付了急诊费用后就和发包人互相推诿。因无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蔺纪全决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合法权益。兰州市人社局经审查核实,于2016年6月20日做出《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兰人社工伤字〔2016〕369号,以下简称36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蔺纪全属于工伤。被申请人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蔺纪全与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做出(2017)甘行终266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369号工伤决定。蔺纪全不服二审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18年4月28日做出(2018)最高法行申50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我院依法由审判员杨永清、审判员李涛、审判员丁晓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0月19日在我院第六巡回法庭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做出判决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