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l、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