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葡萄牙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在北京签订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和葡萄牙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葡萄牙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称“双方”),考虑到中国人民和葡萄牙人民之间有着历史性的良好关系;考虑到司法领域的双边合作有助于发展和密切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为各自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做出贡献,鉴于双方建立和完善两国司法体系间合作关系的愿望,继先前的友好交往之后,双方达成共识并拟定以下备忘录:
第一条
在各自司法权限之内以及在双方友好关系的框架内,双方可以派出不同级别的法官进行互访,以不断发展两国法院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努力加强在法院行政、法官管理和培训以及审判体系比较研究等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信息交流、司法、法学以及有关理论交流。
第四条
双方可以就共同关心的各种问题进行细致的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达成共识。
第五条
由执行本备忘录而给任何一方带来的财政义务将受各自预算能力的制约。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在收到书面通知六个月后,本备忘录终止执行。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一月在北京以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本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 扬
葡萄牙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马努埃尔·费尔南多·多斯桑多斯·塞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