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院新闻 机构设置 大 法 官 历史沿革 对外交流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典型案例 视频在线 工作报告 信息反馈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
总类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组织法
其他
 
   司法解释
   司法行政文件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查询:

Copyright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