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永辉)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肖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肖扬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央审时度势,决定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法律、组织、物质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做了修订,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肖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变革,是当前全国各级法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全国各级法院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大事,精心组织好、落实好,不辜负党中央的信任和历史的重托。
肖扬指出,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肖扬强调,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取得预期的效果。对合议庭拟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公正地审判死刑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肖扬强调: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审理死刑案件,涉及最严重的犯罪和最严厉的刑罚,备受各方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精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只要我们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就会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从而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要认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