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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受贿 一审分别被判徒刑
2008-10-06 11:15:31

五村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受贿 一审分别被判徒刑

作者:周恒均 曹 宏  发布时间:2008-10-06 07:46:55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干部贪污、侵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刘联祥、刘月星、刘旺旺、刘荣春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刘勇敢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5名被告人中,刘联祥原系常山县招贤镇五里村村党支部书记,刘荣春原系村委会主任,刘月星、刘勇敢原系村支部委员,刘旺旺原系村委会委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正在建设中的黄衢南高速公路经过招贤镇五里村。2007年,刘联祥等在依法协助交通部门开展高速公路土地征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过程中,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多报青苗等地面附着物的方式,骗取土地征用费28000余元予以私分,每人实得4000余元。今年1月20日,刘联祥等人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便利,虚增村便道工程的工程机械台班费40个工时,套取村集体资金2万元予以私分,每人实得3000余元。同日,被告人刘联祥、刘月星、刘旺旺3人以同样的方法再次虚增工程机械台班费12个工时,套取6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实得2000元。另外,在村便道工程建造过程中,被告人刘联祥、刘月星、刘旺旺、刘荣春,利用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工程量丈量等职务之便,以抬高挖方价格、多量土方体积等方式为工程承包商石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石某送的人民币各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联祥、刘月星、刘旺旺、刘荣春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勇敢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后,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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