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证据不充分
保险公司被判赔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公司提交的免赔证据不充分,抗辩事由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20000元。
2007年4月19日,原告王塘芬为丈夫李德贤买下一份保险(顺心卡,B卡)。该险种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盐津支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理赔金额为20000元。6月7日傍晚,劳累了一天的李德贤来到盐津县东风大桥旁休息乘凉,不慎从护栏边坠入关河,当即被河水冲走。李德贤坠河后,王塘芬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组织人力沿着河边搜寻,五天后才将尸体打捞回来。处理完丧事后,王塘芬拿着保险卡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盐津支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收了她的保险卡却坚决不予理赔,理由是:李德贤系醉酒身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不应理赔。王塘芬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讼中,保险公司调取了大量证人、证据提交法庭,以支持其免赔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充分,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向原告理赔。 (陈银虎)
无证驾驶出事故
积极赔偿获轻判
近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驾驶拖拉机致人死亡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运载沙子,在途经一处上坡路段时,该拖拉机打滑且制动失灵,致使当时乘坐在该拖拉机上的胡某从车上摔下并被碾压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系重型闭合型胸腹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林超峰)
物价上涨陷困境
儿子索要抚养费
夫妻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生活。由于父亲给付两个月抚养费后就停止给付和物价上涨的因素,母亲的收入难以维持母子生活,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9月2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父亲蔡志芳从2008年8月起至儿子蔡斯宇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蔡斯宇抚养费500元。
2006年3月17日,蔡志芳与蔡斯宇的母亲吕爱芳离婚,约定蔡斯宇随吕爱芳生活,蔡志芳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蔡斯宇小学毕业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蔡志芳与吕爱芳离婚后,蔡志芳给付蔡斯宇两个月抚养费后就不再给付,拖欠蔡斯宇抚养费6240元。吕爱芳月工资400元。
法庭上,蔡志芳称,其拒绝给付蔡斯宇抚养费是因为吕爱芳不让探望蔡斯宇。同时以自己只有750元月收入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诉讼中,蔡志芳主动支付了拖欠蔡斯宇的抚养费。法庭应蔡斯宇申请,到蔡志芳单位调取了蔡志芳的工资证明,蔡志芳月平均收入2479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法院认为,蔡志芳与吕爱芳离婚时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不影响儿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的合理要求。
(刘瑞升 乔德梅)
赡养义务不履行
收养关系被解除
9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周某和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共同支付周某生活费3万元,养子及其家人搬离周某的住处。
76岁老汉周某于40年前在当地收养了一双儿女,现今,养子女都已经长大,并分别建立了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养子一家虽然都居住在周某的房子里,但却和周某分火吃饭。周某孤身一人,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还要自己买菜做饭或出门买饭吃,晚年生活非常凄凉。近几年,周某因心脏病复发多次住院,刚开始,养子女还能到医院看望,后来则不管不问,周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2008年4月,周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子女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两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周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和 忠 芦 萍 武 子)
为泄私愤毁树木
赔偿损失又领刑
9月26日,广西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包彩月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9.9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浦北县张黄镇的包彩月因山岭兑换问题与本村的高某多次发生争吵。今年3月9日中午,包彩月来到双方争议的山岭,放火烧毁高某种在山岭上的树木。经调查,过火树林面积4.5亩,烧毁岭上荔枝树、杨梅树等。在此后的约一个月时间里,包彩月多次持刀到岭上砍毁高某的荔枝树等。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某所种植的荔枝树、杨梅树、荷树等被烧毁、砍毁100棵,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彩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