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6112695件,诉讼标的额达9137.25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44%和下降0.74%。
(一)民事审判工作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民事审判工作呈现良性发展、平稳运行的态势,民事审判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1、案件审判情况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其中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112656件,继承纠纷案件48877件,离婚纠纷案件1168810件。各级人民法院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做好涉诉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倡导构建和谐用工秩序。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创造了有利条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7407件,同比上升3.26%,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依法处理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其中农村承包合同案件38600件、宅基地纠纷案件4005件,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了农业的健康发展。
——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赔偿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侵权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6959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607985件,同比分别上升7.63%和32.41%,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协调稳定与发展。
——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房屋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案件,有力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和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纠纷等合同案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类案件5083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2897件,依法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促进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和旅游市场秩序的建立。为更好地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维护农民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将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最新的法律规定,切实做好事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的审判。为了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文件,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提供司法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
(二)商事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立足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直接服务与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作出了新的贡献。
1、案件审判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清形势,切实践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大力加强社会矛盾化解,依法审结了关乎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类商事案件。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73997件、审结73178件,同比分别上升39.20%和39%;新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同比分别上升43.15 %和44.64%。依法妥善处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导致部分企业退出市场引发的纠纷,全年共审结破产案件3567件,与2009年基本持平,未结案件6690件,同比下降15.22%,维护了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影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为适应期货市场的新发展、化解近年来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新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了法院管辖、新型交易结算财产的保全与执行等内容,为完善期货市场规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妥善处理“拨改贷”、“贷改投”政策引发的系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进行调研,在摸清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的情况报告》报送中央领导,为中央统一决策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意见。为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协调处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后的遗留资金纠纷、审慎平衡行社双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召开了“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相关政策法律等问题部门间高层协调会”,共同研究了不良债权转让及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并通过不同形式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出台相关意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加快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障其产业转型升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处理金融纠纷案件加强金融监管联系协调机制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提供更好司法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十项机制服务金融企业共促经济发展的意见》等,积极为调整经济结构和维护经济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加强对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在山东济南召开了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并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注重案例指导,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的汇编工作,首次全面、系统地发布了商事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还通过举办商法培训班、司法实务专题研修班等形式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培训,这些均对提高商事审判质量、统一商事裁判尺度、树立商事裁判权威具有深远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卷)》的编撰,为商事司法工作的公开创建了良好的平台。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迅猛增长,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同比增长40.18%,增幅创新世纪以来之最,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1718 件,同比增长36.74%。全年新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分别为6522 件、6481件,新收、审结再审案件分别为111件、109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为313件和317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98件、审结206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9年的85.04%上升到2010年的86.39%;再审率从2009年的0.33%下降到2010年的0.27%;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从2009年的6%下降到2010年的4.57%。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平均为66.76%;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7.9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590件,审结239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分别为60件、56件。
2、制度建设情况
——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优化。稳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9个中级法院和4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钟南山、袁隆平等11位两院院士受聘担任首批最高人民法院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标志着人民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面调整、统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职能划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优化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理格局,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截至2010年12月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审判进一步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有效地发挥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推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发布《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及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步入规范化轨道。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国家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和服务,依法保障了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就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相关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标准,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世博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亚组委及其法律顾问单位举办“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全面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并就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司法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制度,首次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向国内外全面、公开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推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化,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方式。发布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积极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和信息,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解与认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台各项规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了专门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指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多个司法文件。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精品战略意识,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审理、调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为贯彻落实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往和港澳经济繁荣、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保障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41874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333件,同比上升5.66%,审结海事案件8541件,同比下降17.44%。
——认真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经贸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14478件,同比上升6.17%。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5007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5442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2120件。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国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海事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10345件,有效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积极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海事法院审结海事一审案件7287件,调解结案2259件,撤诉结案2095件,调撤率为59.75%,结案诉讼标的额76.59亿元,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损害捕捞、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纠纷的案件1163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海员劳务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6028件。
——加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大陆与台湾实现“三通”后,两岸经贸互补互利,贸易总量和投资大幅增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呈现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为有效应对区际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便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依法平等保护内地与台湾及港澳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3750件,同比下降 5.14%,审结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7972件,同比上升20.22%,审结一审涉澳民商事案件422件,同比上升28.27%,有力促进了两岸合作和港澳经济的发展。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形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资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持续上升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发布《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的稳步发展;制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布《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和经济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涉外审判调研基地,充分利用苏州涉港、涉台案件类型多、新问题多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涉外审判理论研究,指导涉外审判实践。
——以精品战略保障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实施精品战略的总体发展思路,并将2010年确定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年”。建立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制度,首次对山东、河南等14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6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使办精品案件、树“品牌效应”的意识深入人心;确立判前沟通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在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案件的判前沟通,尤其是加强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群体性案件的沟通协调,力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开展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组织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法官和海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促进法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审判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25年来的审判实践,出版了《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评析》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列丛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在涉外审判领域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着力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建立涉台审判工作新机制,引导台商比较集中的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贵州、云南、江苏等地环保法庭的建设,推动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关切,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时的代表主体缺位问题;建立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之间的长效联络机制,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把握和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准确预判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能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开创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4737件,审结885316件,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75%。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5397件,判处罪犯370452人,同比分别下降0.7%和1.24%,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和安居乐业。
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表明了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贵州何聪、福建吕锦城等一批罪行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山东、浙江等地一部分情节严重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遏制拐卖犯罪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20.5%。各级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监管秩序犯罪,特别是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组织、领导传销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
――依法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坚定不移地对严重毒品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判处罪犯66298人,同比分别上升16.31%和18.13%,有力配合了禁毒斗争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全年共新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案件6453件,审结5924件,结案同比上升40.05%;判处罪犯13800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7人,同比上升42.25%,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两批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全年共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164件,给予刑事处罚1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坚决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441件,判处罪犯24406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72人,同比分别上升6.83%、9.41%和11.56%;审结渎职犯罪案件4310件,判处罪犯4302人,同比分别上升8.56%和6.99%。
依法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年来,依法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党组书记康日新受贿案,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受贿案等案件。
依法惩治与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相关联以及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等罪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被依法严惩。
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被告人吴冰受贿案等4件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依法规范职务犯罪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广受关注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非法经营、行贿案。
――依法严格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程序公正,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524006人,办理假释35724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权利。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研究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职责,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少年审判庭设置,努力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和推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分案审理、心理干预等新举措,大力推进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判后跟踪帮教,促使未成年罪犯及时得到教育矫治、改过自新,使其无痕回归社会,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二)制度建设情况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坚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犯罪分子;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高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千余人参加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就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部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刑事审判业务集中培训,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新时期的刑事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明确部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被告人唐亚南集资诈骗案等4件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震慑犯罪分子。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并先后于同年6月发布被告人王明成等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等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于同年12月发布被告人黄从霖等15人、被告单位深圳鼎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等7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政策法律界限,依法惩治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制定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有效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赌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大量资金非法外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前期试点,逐步完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据统计,全国120多家试点法院共审理上述案件4.5万多件,量刑普遍均衡,上诉、抗诉、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当庭认罪、调解撤诉、退赃退赔、当庭宣判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效地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3000多个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试行,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确保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效规范刑罚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开和公正。
――规范刑事证据认定标准。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
――深入推进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加强附带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努力使被害人获得赔偿。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有力推进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各地法院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减刑假释条件综合考核、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相关意见听取和公开听证、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与、跟踪监督等八项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与完善。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规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审判职能延伸。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精心组织庭审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有条件的还进行庭审直播,扩大审判效果。适当组织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专项斗争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创新管理,堵塞漏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犯罪。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努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行政案件数量继续保持上升势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65915件,审结166572件,同比均上升7.52%。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29133件,审结129806件,同比分别上升7.33%和7.7%。全年新收城建类行政案件24975件,同比上升11.03%;公安类行政案件10553件,同比上升9.92%;资源类案件23218件,同比上升9.78%;水利类行政案件1249件,同比上升206.88%;商标类行政案件2026件,同比上升47.24%;计划生育类行政案件6117件,同比上升27.76%;农业类行政案件1376件,同比上升27.64%;劳动与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9363件,同比上升2.07%。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
——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或者赔偿;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变更。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述行政一审案件10658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资源类、劳动和社会保障类、城建类等一审行政案件57556件,同比上升8.98%;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1824件,同比上升3.12%。
(二)制度建设情况
——加强行政审判制度建设。2010年,为应对物权法施行后房屋登记类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规范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人的原告资格、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房屋登记案件的管辖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对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各类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相关行政案件提供业务指导,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后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创新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为了监督和促进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01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就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的内容和重点、努力提高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的质量和效果做了安排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创新和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三)其他工作
——加强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为贯彻王胜俊院长关于“在加强基层建设上要倾注更多的精力”的指示精神,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青岛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就继续坚持“一把手工程”、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申诉率、致力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以及建立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等事项作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普遍好评,先期进行的庭审程序改革初见成效。
——开展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东莞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决定从2010年5月开始到年底,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行政申诉案件的情况进行摸排、汇总和分析,并形成通报下发各高院,要求各地结合百万案件大评查等活动,注重解决行政案件申诉率较高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率,力争使这一问题在较短时间内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四川成都、浙江嘉兴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了解了各地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主要情况,特别是在办理申诉案件方面的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做了部署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工作,通过案件评查、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激增的局面有所缓解。
四、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国家赔偿案件1372件,审结1419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355件,赔偿金额为3764.1万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切实转变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召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积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实现七个转变:一是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能动司法转变;二是从孤立办案、关门决定,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三是从法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国家赔偿工作的联动司法转变;四是从内部操作、会议决定,向公开运作、透明作业为主导的阳光司法转变;五是从因地制宜、摸索前进,向标准统一、行为适法的规范司法转变;六是从机械执法、单纯追求形式合法性,向形式和实质合法性相统一的公正司法转变;七是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以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转变。上述七个转变,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理念指导。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既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改进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并组织培训地方法院法官1200余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的要求,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积极意义,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相关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形成《国家赔偿审判新情况、新问题调研报告合集》,为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了有益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研究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国家赔偿重点工作。王胜俊院长在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重视国家赔偿工作,及时、全面、有力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赔偿法,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工作的新要求;要更加主动地履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依法纠正自身出现的错案,切实履行赔偿义务;要更加积极地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破解执行难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执结案件2508242件,同比上升2.54%,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2.8%,标的额4781.93 亿元。在各级人民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151390件,占85.77%;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56852件,占14.23%。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1.95%,刑事案件占3.44%,行政案件占0.39%。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53%,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占4.55%,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占0.72%,司法协助与其他案件占1.42%。
全国法院积极开展工作,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2010年1月,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派出16个检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8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发布《关于表彰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全国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召开委托执行积案交办会,统一交办各地报送的委托执行积案,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实行月排名通报制度,明确在构建长效机制、管理创新、保证案件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推进活动向纵深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对上述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内整合资源,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从各个环节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促进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对外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保障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良好运行。目前,已经涌现一批实现了创建活动目标的“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将2010年5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21768件委托执行积案纳入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12月,共执结21673件,有效清理和化解了委托执行积案,进一步完善了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增强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制度建设情况
——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整合法院力量和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实行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运行程序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对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起到积极作用。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程序。积极参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公安、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机制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做法,从执行领导与联动机制、执行激励与惩戒机制、执行财产查控处置与兑付机制、执行救济与救助机制、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执行管理与评价机制、执行保障与创新机制等七个方面,全面部署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强化组织领导、整体合力、工作责任,继续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组建快速反应力量,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各地普遍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并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其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各类干扰、协调解决执行中重大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部分地方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构建了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和执行联络员工作网络。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离运行,交由执行机构内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进一步优化执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规范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体系,细化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客观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执行差错分析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入开展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加强常规督查,对不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日常性查处机制。组织开发全国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数据库,实现对全国涉执行申诉信访数据的动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批转交办、跟踪督办、结果答复、回访检查、结案销案等环节,实行执行申诉信访季度排名通报制度,有效督促各地化解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案件跟踪报道和新闻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广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做法,加强对执行行为直接、实时的监督。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组织全国法院执行干警专项培训,提高执行人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注重规范执行行为,创新设计本辖区的适用规范。一些法院将执行实施程序划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改变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一些法院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建立硬性规范标准,设定约束禁令,明确工作质量和效率达标的要求;一些法院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对执行质效运行态势进行监控评价;一些法院通过发放廉政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执行当事人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畅通当事人诉讼通道,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
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共审查立案7841969件,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30742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56.47万元。在立案阶段调解处理了大批民商事纠纷案件。接待群众来访895016件(次),同比下降20.25%,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登记来访73500件(次),同比上升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登记来访821516件(次),同比下降22.12%。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来信403764件,同比下降8.16%,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158593件,同比上升15.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245171件,同比下降19.03%。
(二)制度建设情况
——大力开展立案窗口制度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和人民来访接待室自2009年底投入使用以来,硬件设施明显改善,安保措施进一步加强。逐步探索信访接待工作新模式,改变原有接访、办案相对分离的工作方式,实行合议庭从接谈、审查、立案到判后答疑全过程负责的模式,接谈效率不断提高。改进登记方法,用绿、黄、红三种颜色的表格分别标识初访、重复访和越级访,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疏导,优先接待初访,及时分流越级访和重复访,信访秩序明显好转。创新接谈方式,对于上访数量较大的民事和行政类案件,实行预约接谈制度,来访人员等候时间大幅缩短。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5个指导检查组,赴全国法院进行窗口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窗口建设活动中便民、利民特色凸显,硬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立案调解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功能和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坚持做到窗口名称、外观标识、功能设置、装备配置、文明用语、工作制度“六统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实窗口内容,建立信访网络在线服务平台,提供诉讼指引、风险告知、查询咨询、联系法官、信访投诉、判后答疑等服务,拓展窗口功能,增强司法能动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齐全的,普遍能在半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当日立案率达95%以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创新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窗口繁简分流功能,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逾四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完成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和改造任务,窗口功能更加完善,制度规范更加健全,诉讼服务更加到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工作方案》,从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抽调16名法官,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四个巡回审判合议庭,加强对重点信访地区清积工作的督导力度,将巡回办案与日常办案结合起来,使清积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办理重点案件促进全面工作,集中清理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积案。二是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经中央政法委批准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登记、重复处理,确定案件终结后的稳控责任单位,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了终结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促进工作良性循环。三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改革通报考评机制,明确考评标准,完善涉诉信访评估体系,科学考查各级法院信访工作质效。充分发挥统计分析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作用,强化统计通报督促警示力度,推动源头治理工作。四是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用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开创涉诉信访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端正审判监督工作理念,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同比下降4.06%;审结130742件,同比上升4.31%;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决定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34%。
——依法妥善审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为应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给审判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四个方面下功夫,确保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优质高效审结。一是在畅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上下功夫,普遍设立了专门窗口、专门人员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只要是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一律及时受理。二是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大部分案件都在三个月法定期限内审结,全国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6.08%。三是在确保程序公正上下功夫,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阅卷、询问等多种审查方式,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正当的程序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纠纷解决。四是在确保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围绕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申诉、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纠错”理念,及时、彻底地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尽快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22%。
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长期久拖不决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加大审查和办理力度,指导下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合作,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并稳妥处理。
加大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民事案件再审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大批纠纷持续时间10年以上、牵涉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经九次审理的黄僚才等4人与田东县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诉争16年的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时13年的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与澄迈县南燕建筑工程公司、海南马村港港务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接受抗诉、启动再审,依法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9749件,同比上升4.47%,其中,改判1928件,发回重审721件,同比分别下降4.41%和1.5%。
与检察机关共同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通过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共同推动抗诉再审工作的规范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抗诉和再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会议纪要》。
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抗诉再审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建立良性互动的协同调解机制,从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不同角度,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情况,商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方案,还会签《关于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建立协同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经过两院共同努力,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抗诉案件调解率高达41.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和解和再审调解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工作中加强衔接与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合力。
(二)制度建设情况
——探索和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切实提高审监纠错效能。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建立和完善平等保护、调判结合、依法改判、利益平衡、上下联动、提速增效、依法接受监督和效果延伸等八项审判监督纠错机制,不断提升自我纠错、防错的能力,防范和减少人为因素或制度缺失造成的司法不廉和司法不公。
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平等保护意识,积极依法行使释明权、程序指挥权、调查取证权,努力实现再审案件的实质公正。各地法院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尽量减少因再审案件管辖上提后可能给当事人产生的不便。各地法院注重把牢再审案件启动条件,把准再审案件改判标准,把严再审案件裁判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庭长、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上下级法院互动,避免反复再审、应纠不纠、不应改判却予以改判等情况的发生,努力将再审案件办成“铁案”。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再审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审限监控,强化审判长、庭长的督办职责,尽可能缩短再审案件审理周期,实现公正和高效的统一。
——延伸审判监督职能,促进审判质量全面提升。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监督职能、拓展纠错方式,做到以纠促防、以纠促管、以纠促廉;做到纠防结合、纠息并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
加强错案分析。各地法院加强对再审改判案件的分析,重点分析再审改判的原因,注意查找原审中存在的共性错误和特殊问题,重点关注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性或指导意见。充分发挥错案的普遍警示效应,将纠错工作的效能从个案扩展到类案、从事后纠错前移到事前防错。
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各地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对审判监督合议庭进行专业分工,由不同合议庭或承办人分别收集、整理、研究不同审判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把握特定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及时发现特定类型案件的“常见病”、“多发病”。根据积累的经验,就特定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发布规范性意见,统一相关类型案件的执法尺度。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人民法院绝大多数的办案任务,且绝大多数直接面向社会基层、贴近百姓生活,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绝大多数要求和期待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以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差错,实现公正与效率,促进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法院管理篇
一、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实现法院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1999年以来先后发布的三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均提出了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工作机制的完善,不少地方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创新审判管理机制,通过整合职能和资源,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优化管理、精细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发挥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
(一)审判管理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举办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2010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进行专题研讨。这是人民法院大法官们首次集中研讨审判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在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作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讲话,集中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必要性、审判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等,作了全面、深刻、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在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共提交审判管理论文40余篇,10余位大法官作了专题发言。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的召开,推动了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
——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201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在会上作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精神,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进一步论述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阐释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强调要高度重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对审判管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深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工作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的工作措施,对于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国各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情况。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审判管理,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的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截止2010年,全国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情形大体形成三类:一是起步较早,机构较为健全,制度较为完善的。如湖南法院建立了“三级联动”审判管理机制,江苏法院构建了以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绩效考评、院庭长监督指导等为内容的综合审判管理体系,成都中院建立了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运行管理机制。二是积极建章立制,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正在形成体系的。如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广东、贵州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都开展了“审判管理年”活动,大力推行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效果开始显现。三是以管理措施创新为突破口,逐步推动形成审判管理新格局的。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改革收结案统计方式等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均衡结案的实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打造的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管理审判与服务审判、接受管理与自我管理、事后管理与事中管理、严格考核与有效激励的“五个一体化”审判管理体系,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审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机构。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临时性常设机构的基础上,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承担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中介和枢纽,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这对推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法院相继设立审判管理机构。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25家高级人民法院、900家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详见表一),部分基层法院的审监庭承担了审判管理的职责,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随着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和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设,如福建省7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
表一:各地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统计表
(截至2010年12月)
|
地 区
|
机构数量
|
地 区
|
机构数量
|
地 区
|
机构数量
|
|
北 京
|
22
|
江 苏
|
123
|
湖 北
|
16
|
|
上 海
|
4
|
安 徽
|
31
|
陕 西
|
31
|
|
天 津
|
4
|
江 西
|
6
|
甘 肃
|
1
|
|
重 庆
|
46
|
浙 江
|
69
|
青 海
|
1
|
|
辽 宁
|
47
|
福 建
|
17
|
内蒙古
|
1
|
|
吉 林
|
55
|
广 东
|
75
|
西 藏
|
1
|
|
黑龙江
|
11
|
海 南
|
9
|
新 疆
|
3
|
|
河 北
|
58
|
贵 州
|
1
|
广 西
|
10
|
|
山 西
|
19
|
云 南
|
13
|
宁 夏
|
3
|
|
河 南
|
8
|
四 川
|
59
|
兵团分院
|
1
|
|
山 东
|
49
|
湖 南
|
131
|
总 计
|
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