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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中院工作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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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19:49:00
来源: 东营中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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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成立于1983年10月,辖东营、河口两区、广饶、垦利、利津三县及东营经济开发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面积8053平方公里,人口183万,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和山东半岛城市群中的重要城市,是中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和石油系统最高学府——石油大学的所在地,是中国古代著名军事家孙武的故里,是吕剧的发源地。东营市自然资源丰富,黄河在这里不断填海造陆增益土地,有525万亩土地后备资源尚待开发,其中未利用土地397万亩,是我国东部沿海后备土地资源最多、开发潜力最大的地区之一。胜利油田80%的石油地质储量和85%的产量集中在境内,已探明石油地质储量46亿吨、天然气地质储量2213亿立方米。全市海岸线长350公里,浅海滩涂面积4800平方公里,鱼虾蟹贝生物资源多样,黄河口素有“百鱼之乡”和“东方对虾故乡”的美誉。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最广阔、最年轻的湿地生态系统,旅游资源丰富而独特。建市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东营市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快发展,城市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城市第27位,先后被授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等荣誉称号。2008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052.62亿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2741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人均储蓄余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多项指标位居山东省首位。东营市在石油工业稳步发展的同时,石油替代产业初具规模。重点培育形成了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机械电子、橡胶制品、纺织服装、造纸及林木加工、食品加工八大支柱产业,形成了较强的产业承载能力。几年来,全市共引进到位外来投资1000多亿元,美国杜邦、日本三洋、芬兰斯道拉恩索、台塑集团、中化集团、中海油集团等一大批知名企业纷纷落户东营,与东营建立经贸合作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00多个。目前,东营市具备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国家把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连续列入了“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山东省确立了“一体两翼”的战略布局,把黄河三角洲作为北翼重点开发。东营市确定了以东营为主战场大力实施黄河三角洲开发战略,在北部和东部沿海规划了2830平方公里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集中建设临港产业、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畜牧业、高端产业四大主体产业区,重点发展石油装备、汽车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从贯穿东营市东西城的广利河综合治理入手,完善环城和“九横十纵”主干水系,形成水路相行、河湖相连、河海相通、城水共依、水绿共生、人水和谐的独特城市风貌,2009年建成黄河水城。

  东营中院组建于1995年3月,现有干警148人,辖5处基层人民法院、3处派出人民法庭。建院以来,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上级法院指导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以公正文明司法为生命线,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实现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全省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全市首届“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等240余项荣誉。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把我院作为全国政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典型进行了宣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副院长张军,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副书记刘伟,省人大常务副主任高新亭,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和东营市的领导就推广“东营经验”作出了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山东高院和东营市委分别发文,就学习东营中院的经验提出了要求。2008年9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东营召开了全国法院学习宣传“东营经验”现场会,把“东营经验”概括为“服务大局维稳定,司法为民促和谐,与时俱进创一流的新时代好法院”。2009年3月17日,中央政法委发出政法[200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活动的通知》,指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新时期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勇往直前的旗帜,是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楷模,是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与进俱进、开拓创新的标兵,是全国政法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先进典型。"中央政法委号召,各级政法机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

  

  一、坚持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东营市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高效生态经济区,也是重要的石油能源基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坚持把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大政绩,做到中心工作进行到哪里,审判工作就保障服务到哪里。先后开展了农村司法问题、企业涉法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等27项专题调研,制定了14个为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预见性和实效性。

  

  (一)发挥打击职能,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

  

  围绕平安东营建设,坚持把打击的重点放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油”犯罪,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上。其中,依法审理了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邓维龙挪用资金6700万元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通过判决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551万元。选择278起典型案件,深入到发案地,召开宣判大会,震慑犯罪,警戒违法者,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发挥调节职能,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全力保障经济发展。2000年以来东营市的市属企业实行改制,83家资不抵债的企业申请破产。由于这些企业欠账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我们紧紧依靠党委,坚持依法运作,对资产处置后的变现,优先补偿破产职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安置职工6694人,没有出现社会震荡的事情。东营市委、市政府授予我院“特别贡献奖”。支持税务、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审理了涉案标的额2.15亿元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行政征收诉讼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物品处置后代缴、代扣税费1.61亿元,增加了财源,山东省政府主要领导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在全省推广。

  ——妥善疏导社会矛盾。胜利油田在开发建设中,遗留6万余名“家属工”的问题。她们在100多次赴京上访未果的情况下,有12497人在劳动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从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在一年多的审理时间里,我们在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化解了8次“家属工”围堵法院的事件。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教育工作,没有发生影响油田生产的事件、没有发生越级上访的事件。案件作出裁决后,认真负责地向胜利石油管理局提出司法建议,对“家属工”给予经济补偿,使这一困扰国有企业的难题得到圆满解决。中央政法委《政法动态》、新华社《内参动态清样》作了刊载。最高法院领导评价,这起案件的成功做法为人民法院处理群体性案件提供了借鉴。遵循这一思路,我们又妥善化解了21705名油田“协解工”状告胜利石油管理局侵权一案。土地关系稳则农村稳。2005年春季,东营市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出现了大幅度上升的新情况,涉及农民上千人,处置不及时,轻则耽误生产,重则影响稳定。我们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派出300余名法官,深入农户宣讲法律政策,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开庭,以案释法。主动配合基层组织,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规范土地流转关系,使264起“涉农”纠纷案件得到了解决。

  ——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东营市是我国东部后备土地资源较多的地区。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后,为了实现土地的最大化效益,保证经济建设需要,我们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圈占土地、取得土地逾期不开发的问题,配合土地执法部门,开展了清理违规土地活动。运用司法手段回收违规土地4400亩,整顿了土地管理秩序,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东营市境内有几百万亩我国暖温带最年轻的湿地,生态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针对油田企业在采油过程中,将油泥砂等有害物质随意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我们于2006年、2007年根据环保部门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排污费2.12亿元上缴国库,促使企业投入1.5亿元治理油泥砂,彻底解决了油田开发40多年来污染环境的问题。建设“黄河水城”是东营市造福民众、改善环境的民心工程,在治理穿越中心城区广利河的过程中,我们配合政府,对进入司法程序的200余起案件,涉及10余万平方米的“烂尾楼”依法拆除,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发挥服务职能,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制度。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纠纷增多的实际,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企业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聘任的调解员培训上岗后,调处劳动争议纠纷2230余起,缓解了劳资双方的关系。二是与有关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与胜利油田纪委实施了犯罪预防工程,结合审理案件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137份,讲法制课16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0万人次。与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开展了双拥共建活动。探索出“诉内维权、诉外服务”的司法拥军做法,审理各类“涉军”案件625件,标的额3300余万元。我院司法拥军的做法为东营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作出了贡献。2008年1月,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我院“山东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三是实行上门服务。东营经济开发区是全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我们派出了东营经济开发区审判庭,发挥审判、服务、协调作用,优化了经济园区法治环境。东营市委领导评价,法院工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功不可没”。

  

  二、坚持司法为民,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要求法官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渗透到审判的各个环节,落实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实践中。

  

  (一)把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司法为民的基础工作来抓。制定了方便群众诉讼的30项措施。全市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都设立了立案、执行大厅。大厅内有当事人休息区,有专门的导诉员,有中英文对照的18种诉讼指南,有资料完备的电子触摸屏,有花镜、常用药品、轮椅、雨伞、饮水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设备。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或上门立案,外地当事人可以网上立案。立案人员实行限时办理责任制,导诉员“一口清”,能一次办结的,决不给当事人添麻烦。提出诉前保全的,本地的当日办结,外地的3日内完成。对受理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立案庭设立了调解合议庭,为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即收即调即结。中院一审案件30%的庭前解决,基层法院达到40%以上。

  

  (二)把案结事了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2001年我们推出了全员、全程调解的举措,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对法官当年度做到“零投诉、零错案、零上访”的给予表彰,连续2年以上的,纳入优秀人才库,优先学习深造和提拔使用,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近年来,全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0%,且100%当庭过付;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0%;“民告官”行政案件协调率45%;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的达到30%;执行和解的案件为15%,案件经过一、二审后服判息诉率为99.3%,赴京上访案件是全省最少的市地之一,出现了“调解多、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的局面。在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万人对执法部门评议中,我院获满意票最多。与此同时,2005年我们提请市委下发了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意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经济仲裁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使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成讼之前,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把司法救助作为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措施。在立案阶段,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金额达到260余万元。对于调解的案件实行减半或免收诉讼费,让利于群众。为了解决部分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实际,与市民政局建立了涉诉信访救助金;与市财政局设立了涉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金,为252起案件的376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70.6万元,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作为改进审判作风的重要渠道。建立了审判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布。中院网站设立了院长信箱、法律咨询栏目,开通了执行工作热线,建立了交办、督办制度,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交代、事事有回音。每年召开特邀监督员和律师座谈会,走访重点案件的当事人,向他们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先后3次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满意率在98%以上。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深化执行工作“三统一”改革,解决好执行难问题。2005年,我院被山东高院确定为执行工作改革试点单位。通过对强制执行案件鉴别机制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执行难的司法原因、当事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在法院内部,探索出“管案、管事、管人”相统一,“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相结合,“审判长、执行长、警长”相衔接的管理模式,推行执行流程管理,加大提级、指定管辖力度,发挥了执行工作的整体优势。在法院外部,在党委的领导下,与28个部门建立了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威慑机制和奖惩机制。开通了东营中院执行网,对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的被执行人,实行公开曝光,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贷款、置产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全社会形成了支持执行工作的大氛围。连续多年执行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80%,执行当事人上访保持了“零记录”。最高法院执行办、省法院先后3次在东营召开现场会议。中央政法委[2007]37号文件向全国推广了这一做法。

  

   (二)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了“一审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刑事案件事实与真相调查”、“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等项目试点工作。通过完善证人出庭、法官调查、律师辩护、裁判文书、审判委员会运作等内容,为立法机关修改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证依据。适应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和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需要,强化了证据意识,正确适用刑罚,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认定关和定罪量刑关,使判处的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报经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全部核准。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押解和庭审安全,与武警支队联动,共同搞好重大案件的值勤工作,得到了上级法院肯定。

  

  (三)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加强干警队伍管理。2004年,我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单位”,被山东高院确定为“全省法院法官职业化试点单位”。在上级法院和党委的支持下,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了审判法官员额制度,产生了法官助理,对书记员、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多次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会议上作了介绍。

  

  (四)深化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等试点工作,拓宽审判新领域。为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山东高院确定东营法院为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单位,中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专司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聘请团委、妇联组织的人员为特邀陪审员,采用“圆桌式审判”方式,寓教于审。与教育部门特别是学校开辟了“第二法制课堂”,41名法官担任了法制副校长。与街道社区、乡镇村委加强对少年犯的矫正工作,判处的少年犯没有重新犯罪的。被团中央、中央综治办和最高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优秀维权岗”。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纲要,被山东高院确定为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制定了实施方案,正在积极推进中。另外,我们还承担并完成了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司法改革方法论”,省委政法委“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试点任务,收到了良好成效。

  

  四、坚持管理创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院工作核心竞争力

  

  管理出效益,管理出形象,东营中院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始终如一地学习管理、研究管理、实践管理、创新管理。

  

  (一)加强制度化建设,实现对法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带有根本性。结合法院工作特点,把法院管理划分为三大“模块”,即以公正、公信为核心的司法审判(执行)管理,以公开、公平为重心的司法人事管理,以效能为要素的司法政务管理。围绕“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管理体系,重在建设,狠抓落实。一是规范了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实行党务、审务、政务公开,领导班子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我们制订了法院工作发展规划,确定了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的奋斗目标。从2000年以来,每年都实施一项活动。先后开展了“职业素质年”、“规范化管理年”、“法院文化建设年”等活动。由于重点突出,立说立行,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我院在山东高院对各中院的综合考核中名列第14位;2003年进入到第2位;2004年至2008年连续5年保持了第一名。二是健全制度。制定各类制度380余项,这些制度中,既有严密的审判流程细则,也有行政、人事方面的具体规定,覆盖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约束领导和干警的行为,实现了管理“无缝隙”。三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按照“四环节工作法”即什么事、谁来干、干到什么程度、干好干坏有说法的要求,制定了全院、庭室、工作人员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审判质量效率评价体系和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意见等。量化考核情况每月一通报,一季一讲评,半年述职述廉,年底奖惩兑现。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治兵先治官”,领导成员中有多人次受到通报处罚,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对法院工作的质量化管理。2003年,我们借鉴公共管理的形式,以诉讼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提炼整合现有的制度,对法院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基本要求、主题内容、执行依据,规范了职责权限、操作方法和步骤,设定了重点环节、标准和质量记录,绘制了工作流程图,形成了18万字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标准》。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严格评审,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增强了干警的质量意识。在此基础上,又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OHSASl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成为全国首家达到“质量、环保、健康”标准的法院,解决了管理的传承问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院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围绕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政务管理智能化、人事管理信息化”的思路,先后建成了“三网”,即局域网、广域网、东营中院网站;“十三套硬件系统”,即科技审判法庭、数字监控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诉讼查询系统等;开发或引进了“十四套软件”,即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司法行政办公系统、人事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的改善,增强了干警的现代化意识,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如东营中院网站自2003年4月开通以来,发布信息25436条,录入文字4000余万字,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1722件,点击量超过亿次,被最高法院有关部门命名为“全国法院十佳网站”。

  

  五、坚持以人为本,公信立院,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队伍建设重中之重。我们按照“四个忠于”的要求,大力加强干警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司法。

  

  (一)抓住“政治建院”这个根本不动摇。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干警的思想实际,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是“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通过优化学习载体,引导干警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理直气壮地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定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由于认识、理论和感情上的认同,带来了行动上的自觉。我院被推选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典型单位”,在全省法院作了巡回事迹介绍;在中央政法委组织的首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文评选中有4名法官的论文获奖,占全省政法系统的六分之一。与此同时,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展了构建人民法院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提炼出“公正、文明、和谐、卓越”的“东营法院精神”,激发了干警献身于法院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核心不放松。好的作风既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中院班子成员带头做讲政治的模范、做廉洁勤政的模范、做团结实干的模范。特别是在干部使用、重大案件审判、财务开支等干警关心的问题上,坚持原则,出于公心,任人唯贤,接受监督。多年来,在山东高院、市委组织的考察中,班子和领导成员均获得了信任票,形成了风正劲足气顺的院风。

  

  (三)抓住人才培养这个关键不断线。东营中院建院晚,底子薄,争创一流工作,必须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造就后发优势。我们出台了人才培养规划,开展了建设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把培训作为对干警的最大奖励,舍得下本钱。建立了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东营分院;与北京大学、山东大学联合举办了法律硕士班;邀请中央党校研究生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等10所院校设立了实践教学基地;每月举办一次“黄河口司法大讲坛”,先后邀请徐显明、吴汉东、朱苏力等60余位法学家来院授课;围绕干警关心的问题,每月组织一次“法官论坛”;创办了审判理论刊物《黄河口司法》,已发表文章1421篇,计1300余万字;建立了优秀人才库等。近年来,选送609人次到党校、法官学院进修,法官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达到了66%。坚持“高标准招才引智”,公开录用优秀选调生36人,提升了干警的文化层次。采取上挂下派的办法培养干部,先后有43名干警到基层锻炼,提高了他们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注重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承担完成了国家、省市社科基金项目、上级法院重点调研课题14项。撰写出版了《审判学》、《法院实用管理学》、《法院实用信息管理》、《法院人才管理学》、《法院实用执行管理学》等理论专著,有的填补了法院理论研究的空白。有133人次在上级组织的学术调研活动中获奖,72篇调研成果被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刊物采用。最高法院授予我院“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

  

  (四)抓住廉政建设这个重点不松懈。建立健全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审判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开展了对重点岗位的源头治理,用制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行了廉政巡视、廉政谈话、廉政告诫、廉政档案等办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成了廉政教育基地;把廉政建设的触角延伸到家庭;形成了一整套促使法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廉政建设工作机制。中院干警连续多年保持了“零违纪”。最高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简报》转发了我院加强廉政建设的做法。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依法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党的领导是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党的观念,更加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靠职能的发挥、优质的服务维护党委的权威,优化执法环境,提升自身的地位。近年来,东营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法院工作,先后下发或批转涉及法院工作的文件11份。市领导带头支持法院公正执法。党委组织部门优化了法院领导班子的结构,基层法院院长从优秀法官中产生。市人大常委会寓监督于支持之中,除每年听取法院报告工作外,还选择执法中的难题,组织专题视察,先后就执行工作、行政审判、司法调解等工作作出了决议,并实施跟踪问效。市政府自2003年以来,每年都发布依法行政的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司法监督,并把行政首长出庭和败诉率纳入了政务督查考核。为了保证法院专心致志的从事审判工作,财政部门全额保障法院经费。拨款为法院建设了办公楼、审判楼、执行楼、培训楼、法警训练基地和法官公寓等,实现了“六区”分离。市政协从民主监督的角度,推荐了19名认真负责的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的监督员。建立了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广大政协委员通过各种渠道献言献策,促进了法院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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