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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6月12日开庭)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8-06-11 16:40:07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辽宁海龙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科光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和丰、陈爱乐、营口市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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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科光消防公司于2014年与中信鞍山分行签订了3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2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共计欠银行债务95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2015年7月31日,科光消防公司与中信鞍山分行签订2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95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并由科光房地产公司以其15147m2土地和地上56户房屋提供最高额4500万本息及其他费用的担保,科光房地产公司、王和丰与陈爱乐为新发生的债务在9500万本息及其他费用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海龙重工公司在5000万本息及其他费用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中信鞍山分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科光消防公司偿还中信鞍山分行截至2016年10月30日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07,807,239.02元;偿还截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所欠流动资金贷款罚息计算方式为自逾期之日起以贷款本金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7%和8.4825%计算所欠流动资金贷款罚息;对所欠利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罚息计算方式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2.请求判令王和丰、陈爱乐、海龙重工公司、科光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中信鞍山分行对科光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科光消防公司、王和丰、陈爱乐、海龙重工公司、科光房地产公司承担中信鞍山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2.各方当事人对起诉主张的债权数额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3.各保证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为38906652元。中信鞍山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