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辽宁聚能石化有限公司、辽宁聚能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中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因与一审被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建设公司)、第三人辽宁聚能石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聚能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口建设公司赔偿能源公司投资款41973436.07元及利息24755349.63元,共计66728785.07,并由营口建设公司承担诉讼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营口建设公司给付能源公司补偿631156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驳回能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能源公司与营口建设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