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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6月21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8-06-20 18:59:01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五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厦门福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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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9日龙海国土局发布《龙海市城市建设储备用地2006F15、2006F16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以下简称《出让文件》),挂牌出让2006F15、2006F16两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规定其应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两宗地块。2007年1月5日福康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上述两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地价2.14亿元,同日与龙海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为此向龙海国土局支付佣金1070万元。因两宗出让地块存在电线杆及供电线路、坟墓未拆除、迁移的情形,地块上附着物的权属不清晰,且土地不具备开发的基本条件,故双方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福康公司多次向龙海国土局提出解决前述问题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清出让金,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月16日福康公司在龙海国土局未解决相关问题情况下,付清了全部出让金2.14亿元。龙海国土局对福康公司多次函告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交付土地置之不理,至今仍拒绝签订出让合同,更未交付符合出让要求、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故应当与福康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及交付土地,并参照《出让文件》约定日万分之五标准承担逾期交付土地的违约金。福康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立即与福康公司签订2006F15、2006F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立即向福康公司交付2006F15、2006F16地块净地;向福康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土地的违约金等。龙海国土局提出反诉请求,福康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计1.775675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立并生效,福康公司请求龙海国土局签订书面土地出让合同,应予支持;龙海国土局可按现状及时交付出让地块;福康公司请求龙海国土局支付逾期交地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龙海国土局请求福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也应予驳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福康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龙海国土局的反诉请求。龙海国土局、福康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