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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6月21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8-06-20 19:10:38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明磊、刘明亭、秦彩雯、肖秀芝、刘航宇、马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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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福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15,000万元。福瑞公司、博润公司、中鸿公司、刘明磊、刘明亮与中信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度除博润公司为6000万元外,其余为18,000元。刘明亭、刘明磊、马德平、刘航宇亦在当日分别与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自愿为上述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中信银行与金福瑞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4日、3月25日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均为2000万元,期限一年,并约定利息和罚息。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向金福瑞公司发放贷款合计4000万元,金福瑞公司自2016年9月21日起出现逾期还息的情况,后至今未能偿还贷款本金。中信银行又与金福瑞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先后签订四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协议签订后,中信银行为金福瑞公司开具承兑汇票八张,金额为22,000万元。现承兑汇票均以到期,中信银行共计垫款89,674,117.59元。故中信银行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起诉请求:一、金福瑞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2,585,031.32元(截至2017年6月26日),并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罚息及复利;二、金福瑞公司返还垫款日分别为2016年4月5日、9月6日、9月18日、9月23日的垫款本金39,674,117.59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并分别支付罚息8,876,832.77元、1,465,000元、2,810,000元、2,760,000元(均计至2017年6月26日),并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垫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罚息;三、福瑞公司、中鸿公司、刘明磊、刘明亭、秦彩雯、肖秀芝对上述债务在担保额度18,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博润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担保额度6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信银行对刘明磊、刘明亭、刘航宇、马德平出质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案涉《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均为合法有效。2.刘明亭、刘航宇、马德平系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3月23日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质押担保,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及履行在2016年3月24日、3月25日,均已超出该期间,故不应对该合同项下的4000万元贷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因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金福瑞公司偿还中信银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二、金福瑞公司偿还中信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9,674,117.59元及利息;三、福瑞公司、中鸿公司、刘明磊、刘明亭、秦彩雯、肖秀芝对上述欠款本息在1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博润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在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金福瑞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中信银行有权以刘明磊持有的大庆金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1%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金福瑞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二项款项,中信银行有权以刘明亭持有的金福瑞公司99.9%的股权、刘航宇持有的广汇公司45%的股权、马德平持有的中鸿公司4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金福瑞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