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权威发布 > 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6月21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8-06-20 19:16:54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张雄伟与叶蓁、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至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王炳煌、杭州春王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2日,张雄伟与叶蓁、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成公司)、杭州至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后变更为杭州至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展公司)、王炳煌、杭州春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王公司)以及杭州金利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普公司)就有关债权及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张雄伟将其所持有的金利普公司及该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孙小明的全部11719.2515万元债权及股权转让给叶蓁。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叶蓁应在其与张雄伟办毕有关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1119.2515万元部分款项,并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第十日开始按照月息1%计付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利息计至该部分款清之日止;同时叶蓁还应分七年偿付张雄伟10600万元部分的款项,首次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张雄伟530万元款项;在张雄伟所持有的金利普公司股权变更至叶蓁名下后,如张雄伟因为该公司担保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亦由叶蓁承担;绿成公司、至诚公司、大展公司、王炳煌、春王公司自愿为叶蓁向张雄伟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该协议书还约定届时如叶蓁未按约向张雄伟履行付款义务且逾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张雄伟有权按照前述该协议书确认的债权金额诉讼并要求叶蓁、绿成公司、至诚公司、大展公司、王炳煌、春王公司一次性予以清偿。该协议签订后,张雄伟即按约于2012年11月25日与叶蓁办理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但叶蓁却未按约付款,仅分次支付678.0158万元。绿成公司、至诚公司、大展公司、王炳煌、春王公司也均未向张雄伟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另,2013年6月14日,因张雄伟曾为金利普公司提供担保,并由此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扣划人民币133.7631万元,根据前述协议约定,该款项亦应由叶蓁承担,并由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叶蓁仅归还50万元。前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叶蓁参与了金利普公司的重组,清楚知晓张雄伟的债权情况,且协议手写注明“法院判决的数字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的金额办理”,协议合法有效。张雄伟遂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叶蓁支付张雄伟债权转让款11172.9742万元;2、叶蓁按照月息1.5%标准支付张雄伟前述1119.2515万元部分债权转让款项扣除其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后的余额572.9742万元,该款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3、叶蓁赔偿张雄伟损失人民币83.7631万元;4、叶蓁支付张雄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251.3475万元;5、绿成公司、至诚公司、大展公司、王炳煌、春王公司对前述叶蓁的应付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叶蓁、绿成公司、至诚公司、大展公司、王炳煌、春王公司共同承担。叶蓁反诉称,现叶蓁得知张雄伟转让给叶蓁的债权不实,其所谓的债权在《协议书》签订前已受偿近7000万元,其实际债权与协议书约定转让债权在金额上有巨大的差距。在试图实际控制、重组金利普公司的过程中,叶蓁针对不同金额、不同情况的债权人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张雄伟以欺诈方式,在隐瞒真实债权的基础上与叶蓁签订关于债权转让的《协议书》,显然违背了叶蓁的真实意思。为此,叶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协议书》。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