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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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7日,西林公司与工行西林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006号《商品融资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工行西林支行向西林公司提供借款8200万元,西林公司以18.50万吨铁精粉为工行西林支行的前述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案涉质物约定储存于西林公司仓库,由工行西林支行委托中海北方公司代为监管。因案涉质物被西林公司提前出库,工行西林支行经与西林公司协商,另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4年001号),约定西林公司为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4份商品融资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西林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工行西林支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西林公司偿还工行西林支行借款本金82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0,480,176.82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西林公司以最高额抵押的财产对工行西林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工行西林支行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西林公司以质押财产对工行西林支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确认工行西林支行对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海北方公司在11,812.20万元内赔偿工行西林支行上述借款本息的损失;5.诉讼费由西林公司、中海北方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1.西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商西林支行借款本金8200万元及利息;2.如西林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工商西林支行有权以案涉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35.34%优先受偿;3.驳回工商西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西林支行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